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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立法工作新突破

喬曉陽

2017年06月01日08:34    來源:《求是》

核心要點: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針對全面依法治國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圍繞法治建設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鮮明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鮮明地提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鮮明地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鮮明地提出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鮮明地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鮮明地提出立法人員必須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具備遵循規律、發揚民主、加強協調、凝聚共識的能力等,為新時期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及時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立法中,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活動准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全國人大常委會圍繞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保障憲法實施積極履職盡責。

■對與現行法律規定不一致、修改法律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決定,為局部地區或者特定領域先行先試提供法律依據和支持。黨的十八大以來,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項授權和有關決定,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公務員制度改革、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軍官制度改革等方面,確保有關改革試點在法治框架內依法有序推進。

■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和民族的言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作出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了該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等,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充分展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13億多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堅定意志。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認真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不斷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扎實推進重點領域立法,立法工作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

一、更加自覺地堅持黨對立法工作領導,努力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特別是立法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貫穿於立法工作全過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針對全面依法治國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圍繞法治建設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鮮明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鮮明地提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鮮明地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鮮明地提出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鮮明地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鮮明地提出立法人員必須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具備遵循規律、發揚民主、加強協調、凝聚共識的能力等,為新時期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十分注重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在對有關重大改革問題作出決定和部署的同時,都同步考慮法治建設相伴相隨的問題﹔並將一些重要立法項目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工作要點專題研究,有效推動實施。

2016年,黨中央總結多年來我們黨領導立法的經驗,專門修訂出台了關於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為立法工作更好地堅持黨的領導提供了重要遵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及時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立法中,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活動准則。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立法工作目標任務,科學研究制定立法規劃計劃,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堅持健全重大立法項目和立法中的重大問題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重要法律的起草修改和立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都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並將黨中央的指示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中,形成了立法工作重大立法項目和重大問題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常態化、制度化機制。

二、保障憲法實施實現歷史性突破,樹立憲法權威達到新的高度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全國人大常委會圍繞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保障憲法實施積極履職盡責。

設立國家憲法日。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以立法形式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規定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根據決定要求,在2014年至2016年國家憲法日前后,深入開展了大量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憲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了全社會憲法意識,使憲法精神進一步深入人心,以憲法精神凝心聚力,推動憲法全面貫徹實施。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通過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明確要求由各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各有關方面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宣誓制度,彰顯了憲法尊嚴和權威。

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認真研究制定有關健全憲法解釋程序的意見,切實推動做好憲法解釋工作,保証憲法正確有效實施。

三、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推動作用,實現立法與改革協調推進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把發展改革決策同立法決策更好結合起來﹔堅持問題導向,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可操作性,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及時修改立法法,將這一理論成果從法律制度上予以確認,並在工作中積極踐行。

堅持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制定新法。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的重大改革舉措,確保依法推進,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調整立法規劃,將應立法解決的重大改革舉措列入本屆立法規劃,使立法項目在原有68件的基礎上增加34件,共達102件。比如,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制定了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

適時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要求,修改了預算法。適應改革需要,創新立法方式,對部分法律中涉及同類事項或者同一事由需要修改的個別條款,採取一並提出法律案的方式進行統籌修改。本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13個修法決定,統籌修改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74件次,為相關改革試點試驗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支持。另外,落實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要求,通過了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

根據改革需要及時作出有關授權決定。對與現行法律規定不一致、修改法律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決定,為局部地區或者特定領域先行先試提供法律依據和支持。黨的十八大以來,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項授權和有關決定,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公務員制度改革、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軍官制度改革等方面,確保有關改革試點在法治框架內依法有序推進。

四、認真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及時就重大事項從立法上作出決定

以立法形式就相關問題作出決定,是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貫徹法治原則、適應改革需要、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這也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一個亮點。

作出關於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對於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通過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在試點地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等試點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為改革的深入推進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和民族的言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作出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了該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等,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充分展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13億多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堅定意志。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就調整生育政策、確定抗戰勝利紀念日、設立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設立烈士紀念日、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等事項,作出一系列決定決議,依法有序推動相關工作。

五、與時俱進完善立法體制,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不斷深化,立法工作面臨不少需要研究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人民群眾對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有許多新期盼,都要求我們與時俱進完善立法體制,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切實提高立法質量,以良法促進善治。

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完善立法體制提出了明確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及時修改立法法,適應地方的實際需要,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明確其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避免重復立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目前,新賦予地方立法權的273個市州中,已有269個經省、自治區確定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300多件地方性法規已經出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集中舉辦六期立法法培訓班,對設區的市人大近2000名立法工作人員進行系統培訓,著力提升其立法能力。

積極健全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牢牢把握立項、起草、審議等關鍵環節的主導作用。加強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重要法律案的組織起草工作,及時出台建立健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實施意見。注重發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的職權,保障人大代表直接參與行使立法權力。2015年至2017年,立法法的修改、慈善法和民法總則的制定,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認真吸收代表審議意見,努力凝聚代表們的最大共識。2017年3月,在全國人大代表審議民法總則的過程中,共有700多位代表發言,提出了近2000條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對這些意見逐條分析、認真研究,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對民法總則草案先后作了150多處修改,充分體現了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體作用。(作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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