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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基層民主建設的顯著成就

中共民政部黨組

2017年06月01日08:31    來源:《求是》

核心要點:

■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基層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於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建設全過程、各方面,確保基層民主建設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前進。

■基層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發展基層民主,必須長期堅持、全面貫徹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不斷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既保証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也保証人民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切實防止出現選舉時漫天許諾、選舉后無人過問的現象。

■發展基層民主,必須依法推進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建設,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切實防止出現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的問題,避免出現無章可循、混亂無序的狀況。

■發展基層民主,必須適應基層實際,順應群眾需要,切實把協商民主落實到基層決策管理的各個方面,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通過各種方式、各個方面同群眾進行協商,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權利。

■各級黨委自覺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把政治智慧的增長、治國理政本領的增強深深扎根於人民的創造性實踐之中,以黨內民主引領促進基層民主。黨的基層組織在基層群眾自治過程中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有效保証了基層民主發展與黨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相一致。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城鄉社區協商作出重要指示。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採取扎實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動城鄉社區協商實踐不斷深化。

■各地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基礎作用,引導群眾支持和參與城鄉社區治理創新,普遍建立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溝通協調等機制,依法厘清權責邊界,促進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良性互動。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握時代大勢,適應實踐新要求,順應人民新期待,提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進一步豐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標志著我們黨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基本規律的認識達到了新高度,為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發展基層民主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國基層民主建設取得新的顯著成就。

一、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始終堅持基層民主發展正確方向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多次強調要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為基層民主建設提供了有力指引和重要理論支撐。

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走什麼樣的政治發展道路,必須與這個國家的國情和性質相適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繼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基層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於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建設全過程、各方面,確保基層民主建設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前進。

必須把人民當家作主作為核心要求,切實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証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不是一句口號、不是一句空話,必須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基層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發展基層民主,必須長期堅持、全面貫徹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不斷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既保証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也保証人民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切實防止出現選舉時漫天許諾、選舉后無人過問的現象。

必須不斷完善制度機制,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化。法治化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人民民主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發展基層民主,必須依法推進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建設,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切實防止出現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的問題,避免出現無章可循、混亂無序的狀況。

必須不斷拓展實現形式,推進協商民主廣泛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行人民民主,保証人民當家作主,要求治國理政大政方針在人民內部各方面進行廣泛商量﹔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要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群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基層民主,必須適應基層實際,順應群眾需要,切實把協商民主落實到基層決策管理的各個方面,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通過各種方式、各個方面同群眾進行協商,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權利。

二、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基層民主建設取得重大成績

各地各部門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著力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不斷推動基層民主深入發展。

黨的領導在基層民主建設中充分體現。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深化黨的制度建設,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為基層民主發展提供了強大動力和有力保障。各級黨委自覺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把政治智慧的增長、治國理政本領的增強深深扎根於人民的創造性實踐之中,以黨內民主引領促進基層民主。黨的基層組織在基層群眾自治過程中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有效保証了基層民主發展與黨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相一致。截至2016年底,全國村民委員會中黨員人數約佔成員人數的57.78%﹔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肩挑”約佔村民委員會主任人數的34.23%。居民委員會中黨員人數約佔成員人數的53.92%﹔社區黨組織書記和居民委員會主任“一肩挑”約佔居民委員會主任人數的41.05%。形成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村落、樓院、門棟上下貫通、左右聯動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體系,一大批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進入村(居)民委員會班子,成為村、社區帶頭人,為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基層落地見效提供了有力保証。

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明確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截至2016年底,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或者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或者修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工作也在積極推進。黨中央、國務院就城鄉社區協商、城鄉社區治理、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等下發文件,中央有關部門先后就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社區減負增效等出台政策措施。民主選舉有序推進,截至2016年底,全國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了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統一屆期、統一部署、統一指導、統一實施,參選率達到90%以上,優化了村(居)民委員會班子結構。民主管理機制得到完善,全國98%的村制訂了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城市社區普遍制訂了居民公約或居民自治章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得到充分體現。民主監督穩步推進,農村實現村務監督委員會全覆蓋,城市社區居務監督形式日漸豐富,普遍實行村(居)務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逐步健全,全國每年約有170萬名村干部進行述職述廉,對23萬余名村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村干部近210萬人次。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不斷加強,加大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整治力度,嚴懲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有序推進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工作,推動實現村民自治地域范圍與農村實際情況和農民意願相一致。

基層協商民主渠道不斷拓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城鄉社區協商作出重要指示。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採取扎實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動城鄉社區協商實踐不斷深化。截至2016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出台了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各級黨委、政府把城鄉社區協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實際制定了具體辦法。有些地方還圍繞涉及基層群眾利益的事項制定協商目錄,明確協商內容,為開展社區協商提供制度保障。全國約85%的村建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89%的社區建立居民(成員)代表大會,64%的社區建立協商議事委員會,57%的村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有事要商量、有事好商量”已經在城鄉社區蔚然成風。“村(居)民議事”“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証”等協商形式在全國城鄉社區逐步推廣,群眾有序參與的形式不斷豐富、渠道不斷拓展。

基層民主作用充分呈現。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要解決的問題的。各地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基礎作用,引導群眾支持和參與城鄉社區治理創新,普遍建立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溝通協調等機制,依法厘清權責邊界,促進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良性互動。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依規對駐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開展監督,充分發揮社區多元主體作用,推進駐區單位共建共享,形成多方參與、共同治理格局,健全覆蓋城鄉、體系健全的社區服務網絡,不斷增強基層發展活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積極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推進文化教育科技知識普及,促進男女平等,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為滿足群眾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權益保障等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不斷推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更好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優越性,為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重點從四個方面推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

進一步強化黨的領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城鄉社區延伸,以黨內民主的原則和程序引領基層民主的原則和程序,以黨內監督帶動基層民主監督,營造良好政治氛圍。強化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服務功能,加強和完善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領導方式,明確政治方向,強化支持保障。切實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帶領群眾在自治實踐中自覺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証中央各項決策部署落實到“最后一公裡”。

進一步提高基層民主法治化水平。推動修訂基層群眾自治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職能定位。圍繞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制度體系。進一步明確基層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權責邊界,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建設。完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健全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村民自治制度機制,探索實現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有效銜接的途徑和方法。

進一步深化城鄉社區協商。完善城鄉社區協商相關法規政策,健全程序規則,確保基層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結合實際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創新城鄉社區協商形式,拓寬基層民主協商渠道。圍繞涉及居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項制定清單、確定議題,引導群眾在協商實踐中不斷提高能力水平。促進城鄉社區協商和其他形式協商有機結合,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進一步完善選舉監督機制。規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程序,確保法定環節一個不少、規定程序一步不漏。健全完善候選人審核機制,依法依規明確資格條件,保障好流動人口民主權利,堅決將“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等排除在外。進一步明確拉票賄選行為的界定標准和程序,堅決依法查處干擾破壞選舉的違法違紀行為。完善選舉監督體系,確保選舉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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