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

中國古代懲治官吏貪腐的經驗與智慧

龔汝富

2017年03月27日08:05    來源:光明日報

腐敗是全人類的公敵。無論是現代法治國家,還是古代帝制社會,預防與懲治腐敗都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治理腐敗我們既要學習借鑒現代法治國家的先進經驗,也要善於吸取中國古代懲治官吏貪腐的經驗與智慧。根植於中國傳統社會土壤的諸多反腐舉措,始終將官吏這一權力主體與普通百姓區分開來,在賦予權力的同時,也給予相應的規則約束。盡管由於時代局限,古代懲治貪腐的做法存在種種不足,但也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

一入仕途,全程監督。中國古代官吏選拔任用制度不僅經歷了從察舉到科舉日漸嚴密完善的程序,而且建立了較為健全的監察制度,將官吏從選拔上任開始即納入監察范圍。至明清時期,科道御史監察制度從維護國家風憲宏綱的高度,構建了一張防治貪腐的法網。尤其值得稱道的是,在御史監督風紀的同時,引入保薦連帶責任追究機制。自秦漢察舉制實施以來,朝廷就特別重視保舉人對被保舉人的連帶責任追究,以此確保被選拔官吏的清廉和才能。漢唐律中“貢舉非其人”便是對保舉不實者專門設置的連帶懲罰條款。明清時期官吏層層保結形成日益牢固的私誼監督機制,即考選入職的進士、舉人分發地方任職前,必須由同鄉京官出具印結方能成行。而出具印結者為了防范被保舉人任職后發生貪腐罪案的株連,往往會派子侄隨同新官到任,以師爺或門丁的身份貼身監督。這種連保責任一直到其任期考滿,取得任所上司官員的考語保薦為止,而上司的保薦又催生出新一輪的連保責任。這種環環相扣的連保責任看似建立在私誼保薦的基礎上,但它在保薦人和被保薦人之間所形成的約束力更加堅實。因為“貢舉非其人”的株連風險會倒逼保薦人的實際監督力,而被保薦人也怯於株連上司,在監臨主守時自然有所顧忌。這種保薦連帶責任追究未必能夠徹底消滅官吏貪腐,但內含“誰提拔,誰負責”的制度深意,有力抑制了貪腐分子提拔任用的通道,因為沒有人會為道德操守有虧者去冒株連風險。

特定身份,特定約束。中國古代社會從來不隱諱等級差別,而且古代法律制度也始終浸染著宗法禮制等級色彩。但是這種等級制不僅強調權利有差等,而且強調義務也有差別,要求權責一致。官吏作為操持朝廷各級衙門的權力主體,其特定身份被賦予特定約束,如掌印堂官與同僚副職不能混淆權責,監臨主守之責是無法推卸給僚屬的。就是作為自然人,官吏與普通百姓也有不同的身份要求。首先,“見色”,嚴禁與部民妻女發生關系。即府州縣官及子侄不能在其任所娶妻納妾,更不能與部民私通奸情,前者為“娶部民妻女”,后者為“奸部民妻女”。為什麼要嚴格限制官吏及子侄在自己任所的私德行為?關鍵就在於防止濫用權力而威逼利誘,而且一旦娶、奸得逞,女方家庭又會反過來影響其施政的公正廉明。其次,“臨財”,監守自盜、徇私枉法從重處罰。中國古代對於官吏貪污受賄的打擊,集中體現在財產犯罪的“六贓”中,枉法贓、不枉法贓、坐贓、監臨贓等是用以懲治官吏貪腐的,其中徇私枉法、監守自盜又是打擊重點。這些規定較為全面地概括了古代官吏權力尋租和臨財失節的基本情形,懲治這類犯罪也為促進清廉德教提供了豐富的反面教材,實現了懲辦與教化的生動結合。再次,“事親”,不孝罪中有專條。官吏不僅是行使國家權力的公眾人物,同時也是為人之子的普通一員,事親盡孝與盡忠報國是同等重要的禮治要求。中國古代的不孝罪專門針對官吏可能犯的罪名便有“冒匿父母喪”,遇父母喪卻秘而不發,以求干進。隻有貪戀權欲者因害怕丁憂中斷官運而匿父母喪,看似懲治官吏不孝,其實質卻是打擊戀權無恥的貪婪之徒。可見,官吏在我國古代法律中一直是被賦予特定身份與特定約束的主體,不能混同普通老百姓,他們既然掌控權力,就必須為此接受更加嚴苛的規范要求。

公私分明,婪贓追賠。中國封建社會“家天下”的皇權特征常被后人評判為公私不分、貪贓枉法的總根源,其實並不盡然。公私分明不僅在古代官箴名訓中被奉為從政圭臬,而且在律典中也有鮮明要求,如《唐律疏議》有關公罪從輕、私罪從重的原則性規定,就體現了公私分明的特點,即秉公執法、不徇私利的過失犯罪為公罪,而徇私枉法、苟取私利的故意犯罪為私罪,前者從輕處罰,后者從重懲辦。有關公罪私罪區別對待的原則性規定,一直沿襲到近代。顯然,公私分明對於官吏的行為約束並不是一種抽象的道德責任,而是現實的職責要求。如征收皇糧國稅中有田賦正課和田賦附加,田賦附加為了確保正課足額而征收的腳耗、水耗、倉耗、鼠耗、火耗等環節性消耗,均有法定比例,超過比例便為侵吞婪贓。因公“和雇人力”、“和買什物”也有嚴格限制,若和雇、和買私用則法所不許。官吏在公務接待中可以使喚驛站的官奴婢,但不能私自借用官奴婢。由此可見,所有這些人、財、物、權的使用與支配均有清晰的公私界限,假公濟私一應私罪都在從重打擊之內。如果官吏混淆公私界限,貪污受賄,不僅要革職判罪,而且貪污所得必須追賠。這種婪贓追賠的無限責任形式,將家產甚至祖產與官吏貪腐行為捆綁起來,提高了官吏貪腐的犯罪成本和潛在風險,如清代《兵部處分則例》對於官員經手各項錢糧干沒侵欺,一律革職追贓,上司如有諱飾捏報者革職,失察者降級調用,對於贓款錢物追賠還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時限。又如《戶部漕運全書》對漕糧挽運失防各種責任追究也非常嚴苛,如有官吏私自侵吞挪用,要求“革職變產追完”,即將家產變賣抵賬,一直抵完婪贓為止。這種近乎嚴酷的抑制貪腐的風險機制,雖未必能消滅所有貪污腐敗,但在官吏臨財取舍時必有所震懾和顧慮。

貪婪敗法,萬劫不復。中國古代官吏犯罪有兩種情形存在牽連風險,一是謀反,二是貪贓枉法。謀反株連九族,抄沒家產。貪贓枉法牽連家屬雖然沒有生命之虞,卻有身份和財產之失,所以官吏貪婪敗法,其結果往往萬劫不復。如秦漢時期即有一種“贓獲”官奴婢,即“被贓罪沒入為官奴婢”,也即因官吏犯贓罪株連家屬成為官奴婢。清代嘉慶皇帝懲治和珅時曾公開表明,“自古有籍沒之例,所以懲戒貪瀆。”“籍沒”就是指沒收贓吏的家產以充公,並將其家屬戶籍身份變更為官奴婢,各地方驛站的官妓和奴才常由籍沒官吏家屬而來,他們在承應侍奉地方官享樂時,自然而然也成為警示后者的鮮活素材。為官一任如果不能廉潔自持,貪婪妄取,就會將全家生命財產置於危險境地。不但貪贓枉法要追贓,官員離任交接出現錢糧虧空,也要追賠家產。中國古代地方官員前后任交接時的程序,類似現代的離任審計,若出現虧空缺額,候任者如不在交盤賬冊上簽名蓋章后接手,前任是無法離開的。如此嚴格的交接手續,警告貪腐者侵吞貪婪的潛在風險,增強了官吏廉勤謹慎的責任心,因為一旦交盤虧空追賠家產,不僅包括貪污侵佔的公款公物,而且也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虧空短欠。清末法律變革,貪例追贓籍沒也隨著株連之條而取消,御史溫肅頗不以為然,認為取消追贓籍沒后,會出現貪吏“以一人之身而博萬人之利”的局面,因為官吏失去貪腐的后顧之憂,會變得更加肆無忌憚。

毫無疑問,中國古代充滿人治色彩的反腐機制與現代國家治理的要求相去甚遠,但這些制度安排及其經驗智慧,卻給予我們一些直觀而深刻的歷史啟示:如貪腐是公權力濫用的必然結果,隻有管住權力人及其手中的權,才能有效抑制貪腐﹔在官員權力運行缺乏公開透明和有效監督的歷史條件下,單純靠官員道德操守來自覺防范貪腐可能過於理想,預防和懲治貪腐的有效辦法在於增加官員貪腐的犯罪成本﹔一份權力即一份責任,要使官員時刻警醒特定身份和特定約束,形成榮辱與共的連帶責任風險體系,等等。

(作者:龔汝富,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責編:楊文全、謝磊)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