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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體視角下的權利義務觀念

黃濤

2017年03月16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共同體視角下的權利義務觀念

  自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權利和義務作為法理學的基本范疇在學界已經達成共識。在當下的法學理論研究中,權利和義務已經作為一種基本的分析工具,但這並不意味著,有關權利與義務的討論已經完成。

  在之前法理學有關權利義務的討論中,不管是權利論的主張者,還是義務論的主張者,在表達各自理論的過程中,要麼從權利的角度,要麼從義務的角度分別對各自的概念及其內涵進行界定,並希望從各自立場出發統攝對方。例如,權利論的主張者會認為,義務是手段,義務的設定是為了權利的保障﹔而義務論的主張者則認為,隻有在滿足義務的限定之后,才會有權利。權利本位論充分注意到了個體自由在現代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價值,而義務先定論的主張者則在捍衛一種基於理性和良知建構的法律秩序。他們分別揭示出了權利和義務背后的價值內涵,但同時也忽視了對方揭示出來的價值,權利論無法理解義務論究竟想要做的是什麼,而義務論則認為權利論提出的僅僅是口號。

  這種試圖以一方統攝另一方的權利義務觀無法充分回應馬克思在《國際工人協會共同章程》中的著名表述:“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根據該表述,既不能脫離權利來理解義務,也不能脫離義務來理解權利。既然如此,目前的權利論和義務論就不能充分說明權利與義務之間的恰當關系。在兩者的關系上,一直以來我們都強調,從法律體系的總體上看,權利與義務總量一致。但這裡所謂的總量究竟如何得以說明?權利與義務如何在一個人身上得到體現呢?

  要想使權利與義務的概念得到更清晰的揭示,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彼此統攝,這意味著要用一個更高級的概念統攝權利和義務兩者,這個概念就是“共同體”。共同體是近年來在政治學、社會學乃至哲學領域頻頻出現的詞匯,它表達了人類公共生活的理想或觀念,即個體要在共同體中才能得到充分發展和滿足。共同體是個體的一種理想生活狀態,我們的生活不是孤立的個體生活,而是同他人在一起相互承認、彼此寬容的生活。這種作為個體生活的家園的共同體理想,體現在馬克思有關共產主義社會的哲學構想中,也體現在當代社會學家和政治思想家有關相互承認的論述中。

  權利與義務表征的法律秩序,不是由單純的法律規則構成,而是一種共同體生活秩序,我們面對的法律規則,不過是現實的共同體生活秩序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學理論的研究者所要做的,就是從具體的權利規定和義務規定中,識別和還原背后的共同體生活秩序的樣態。在共同體背景下,或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權利和義務概念反映出來的人類生活的理想狀態。

  從共同體的角度出發,當前有關權利論和義務論的討論及其價值就很清晰了。權利論表達的,不是說權利的規定在現有的或歷史上的法律規則中有多少,也不是說現代人的法律實踐就一定比古代人的法律實踐更重視人的權利,而是說,在現代的共同體生活中,個體享有的東西得到了重視,人們開始看重共同體生活中個體的所思、所想和所求,關心共同體生活中個體的獲得與喪失,關心個體在共同體中的選擇自由等。從這個角度來看,盡管從定義上將權利界定為利益、資格、主張、要求並不充分,但它畢竟表達了人類對共同體生活的某種看法。更重要的是,在共同體生活中必須重視人的主觀感受和選擇,人的自由選擇應該受到尊重——這些看法不是人類一開始就有的,而是現代政治法律思想的產物,是17世紀以來啟蒙政治思想家的核心主張。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權利論面臨著自身的問題:在共同體生活中,主體性要素的凸顯盡管重要,但是否是唯一要素?甚至可以追問:單純的主體性,單純的個體的自由選擇,個體的利益、資格、主張,是否足以建構一種共同體?這是權利論本身未做深入思考的問題。當權利論遇到有關權利濫用問題的時候,他們就將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法律規定搬運進來,將個體權利的行使限定在法律規定之內。這就使他們不可避免地面對著一種指責,即在價值思考的同時,又將現實政治法律生活的考量放進來了。

  在當代法學理論研究中,義務論的討論盡管不及權利論流行,卻極其深入。義務論的核心觀點在於,法律秩序隻有在義務基礎上才能建構起來,隻有通過義務規定,才能使人的自由受到約束,從而形成法律秩序。義務論轉而對人類法律秩序、法律規則的起源提供解釋,即從人類理性和道德良知出發,探究人類法律秩序和法律規則的起源。

  從共同體的角度看,義務論的價值在於它揭示人類共同體生活中的共同體秩序的層面,義務論反對那種通過外在神意和暴力產生法律規則的觀點,主張從人類的道德良知和理性出發解釋法律秩序的起源,從而,這一法律秩序對個體來說就不是“異己”的存在,也是人類道德生活的構成部分,因此,個體生活在其中的共同體就是與個體同構的共同體,個體必須生活在這個共同體中,才能真正實現自己的利益,實現自己的道德追求。也因此,共同體作出的義務規定,盡管從表面上看對個體來說是強制性的不利和負擔,但實際上是個體實現自身必須具備的要素,能夠給個體帶來利益和道德方面的雙重滿足。

  義務論揭示出來的共同體本身對於個體生活的價值是權利論尚未意識到的。這種對共同體自身存在的守護,作為個體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在人類共同體生活中,尤其是現時代共同體生活中,容易被忽略的要素,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權利論對個體自身的選擇和自由度,以及對個體的獲取的強調,隻有在共同體遭遇危機時,這種共同體層面的要求才得到顯現,體現為對於個體自身選擇的抑制、自由度的收縮以及個體利益的喪失等。

  權利論和義務論因此揭示了人類共同體生活理想的不同側面,這兩個側面盡管從概念上可以區分,可以用不同的術語來表達,但其實是不可分割的,尤其是在現時代的共同體生活中。現時代的共同體生活,一方面強調個體的自由選擇和獲取,另一方面強調共同體自身的價值,這兩個側面同時存在,產生了一種表面上的緊張——對個體的自由選擇的強調,似乎與對共同體秩序的強調格格不入。然而,個體必然生活在共同體之中,共同體必然在個體的基礎上形成。現時代的政治法律生活,重要的是謀求個體與共同體的和解。個體的自由選擇會使共同體變得活潑,個性的發揮會展現出共同體生活方式的多樣性和多元性。然而,無論是個性的發揮,還是共同體生活方式的多樣性,同時也是隸屬於共同體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個體的權利要求之內,蘊含著對於共同體的守護,個體的自由選擇和人性的發揮不能脫離對他人的關注和對共同體設定的義務的承擔,與此同時,在共同體層面對義務的設定中,也要同時考慮到個體的最大限度的自由選擇和個性發揮。

   (作者:黃濤,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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