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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話語的中國語境

趙明

2017年03月16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權利”話語的中國語境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馬克思的這句名言深刻表達了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當自由的精神和原則落實為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規則時,政治哲學中的“自由”就是法律規范意義上的“權利”。事實上,無論是現代法律體系的構造,還是現代法學理論的話語表達,“權利”都被人們作為基礎性概念加以探究和運用。

  古漢語中,“權利”乃是動詞性意味很強的合成詞,意即權衡利害關系,且在道德評價上寓含貶義,並非名詞性的法律概念。1862年,曾擔任京師大學堂總教習的美國傳教士丁韙良主持翻譯的國際法著作《萬國公法》首次將英文“right(s)”譯為“權利”。自此已降,古漢語的“權利”一詞演變為一個現代法律概念。這在很大程度上標志著中國現代法學理論的誕生,可謂意義非凡。

  中國現代法學理論發端之際,正值西方法律實証主義與自然法學傳統分庭抗禮而風靡學界之時,它因此而承受著自然法學和法律實証主義的雙重洗禮:既接受了西方自然法學的核心概念,也接受了西方實証主義法學的基本語詞,且逐步建立起一套現代的法言法語,傳統的話語表達方式隨之式微。在這個語詞系統中,“權利”及其相關概念最能體現其與傳統法律文化決裂的態勢。嚴復就認為,用古漢語“權利”一詞直接翻譯西文“right(s)”不太合適,因為在傳統文化觀念中,“權利”是“小人”之為,他提出用“直”去對譯“right(s)”。這表明,人們最初主要是在自然法意義上領會“right(s)”之含義的﹔但在現代法典的創立過程中,“權利”又必須是實証意義上的規范表達。中國現代法學理論長久地行進在自然法學與法律實証主義的邊界之上,因而鑄就了漢語言中“權利”話語的基本特征:人們對“權利”的概念界定和理論建構同時兼具倫理價值和規范實証這兩種思維模式﹔“權利”作為法律概念,通常意指一種正當而合理的利益需求和行為方式,權利之主體意涵則隨倫理情境的改變而改變。

  丁韙良在翻譯過程中遭遇的困惑就是如何在漢語言系統中安置“正當性”之意義。西文中“right(s)”本身就是法律的價值基礎和意義根源,而中國文化傳統中的“權利”一詞則不具有“正當性”意涵,用“權利”翻譯“right(s)”能為中國人理解嗎?這其實是人類文化跨際交流與合作過程中普遍存在的一個難題。

  應該說,中國現代法學理論很快就走出了丁韙良的困惑之境,相當明確地區分開了自然法意義上的“權利”和實証法意義上的“權利”。自然法學不同於法律實証主義,它堅持對法律本身進行道德正當性的評價,這種立場用法學的概念予以表達就是“自然權利”,或者稱之為“道德權利”,對法律規范做出道德意義上的肯定性評價就是“自然權利”的使命。現代法學理論之“中國傳統”在開篇時,思想家們對自然法和實証法的“權利”話語之不同有著高度自覺,且主要在自然法的意義上使用“權利”概念,諸如“天權”“道德權”等概念的使用就是明証﹔當時更為流行的一個詞叫“天賦人權”,在很大程度可以說,中國現代法律文明的奠基性工作就是人們對“天賦人權”觀的倡導。“天賦人權”對譯西文“natural right”,在“人權”前面加上一個頗具中國韻味的“天賦”,並不意味著“人權”根源於某種外在力量,而恰恰是為了強調“人權”的不假外求,它是人“與生俱來”的,是“天然生就”的,且不可剝奪,表明生命存在本身具有某種內在的“合目的性”,有人甚至據此提出“人賦人權”的概念,意即人性為自身的“權利”奠定基礎,其道德正當性是不言自明的。此乃所謂人的主體性,也就是人的內在自由,包括法律在內的一切規范秩序,都是以它為基礎而得以建立。

  康有為明確使用“天賦人權”意義上的“權利”話語批駁中國傳統法律文明,並與之劃界,極力顛覆儒家化的法律制度之價值基礎,闡明並運用“人人有自主之權”的命題,以對抗傳統政制所要極力維護的“三綱五常”。無論是戊戌變法還是辛亥革命,人們都試圖通過對現實制度秩序的變革,將“天賦人權”觀念加以規范化落實,這開啟並推動了現代國家法律制度體系的建造,華夏文明逐步走出了傳統人倫道德世界的窠臼。

  中國現代法學理論倡導“天賦人權”,宗旨在於走出儒家化的傳統法律文明,促成傳統政治秩序的現代轉化,通過“權利”話語表達的“理想法”並非超驗的道德價值訴求,相反地帶有強烈的經驗實証色彩。譬如,嚴復將密爾的《論自由》譯為《群己權界論》,極大地弱化了密爾對個體偏好和獨特個性的強調,突出了個體通過擔負共同體責任而獲得人格尊嚴的價值取向,這是基於當時內憂外患的嚴峻現實而做出的判斷和選擇。其實,中國現代法學理論在發端之時所接受的自然法學,就是在西方也已經嚴重地實証主義化了﹔自然法學與法律實証主義在中國思想界不僅不存在沖突,反倒相互支援。法律實証主義的“權利”話語早在清末修律過程中就得以明確宣示,當時所謂“法理派”與“禮教派”的爭論,焦點就在於是否突破等級身份制的禮教傳統,而構造一個體現權利主體自由與平等原則的現代法律體系﹔“法理派”反對“無夫奸”和“子孫違反教令”兩種行為入刑,既體現了“法律與道德相分離”的法律實証主義思想方式,也體現了尊重個體獨立人格的自然法學思想路徑。突破儒家化法律文化傳統的等級身份制藩籬,迎接“權利”時代的到來,中國現代法學理論的確需要自然法學和法律實証主義的和衷共濟。

  改革開放后中國當代法學理論的興盛再次証明了這一點。人們通常所謂的“新時期法學”就開始於“權利”話語的復蘇,無論是最初的“民主與法制”討論,還是其后的“人治與法治”爭鳴,都彰顯了“權利”話語的極大誘惑。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權利與義務最終被確立為法學理論的基本范疇。如同中國現代法學理論的開端時期,“權利本位論”的法學思維方式兼具倫理價值判斷和規范實証的雙重特征:“權利本位”表達倫理價值取向,而關於“權利本位”的論証則是法律實証主義的邏輯分析。人們通過對法律概念、法律規范、法律程序、法律體系的實証研究,塑造了富有生命色彩的現代“權利”話語結構,自然法學的人文價值關懷獲得了法律實証主義的規范性的“人權”表述。

  一切都確乎始於話語。“權利”話語不再僅僅是遙望天際的理想表達,它更是形塑現實生活秩序的偉大力量。

   (作者:趙明,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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