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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耀宏:延安時期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歷史經驗

趙耀宏

2017年02月09日09:45    來源:《黨建》雜志

  延安時期,我們黨通過建立健全黨內法規,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和組織紀律,維護了黨的團結統一,增強了黨的戰斗力和凝聚力。

  一、突出抓好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黨內法規建設

  中國共產黨是一個紀律嚴明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從成立之日起就注重加強黨的組織紀律建設。延安時期,隨著我們黨不斷成熟、事業不斷發展及隊伍不斷壯大,制定黨規黨紀,嚴格黨的各級組織工作規則和紀律就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抗戰爆發不久,王明在中共長江局工作期間不經中央同意擅自發表與中央主張相違背的言論,不尊重不服從中央領導,在黨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為了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當時制定的《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明確提出:“各中央委員不得在中央委員會以外對任何人發表與中央委員會決定相違反的意見,亦不得有任何相違反的行動”。

  當時制定的《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對黨員在遵守組織紀律方面也明確規定:“凡黨員對各級黨委、黨的負責人與上級黨委在政治問題與工作原則問題上有不同意見,經過討論后不服者,得向上級黨委申訴,並得越級直接向中央及黨的最高負責人申訴,但在上級黨委沒有指令改變前,仍須服從原來的決定,並不得在黨內外有任何反對組織反對上級黨委的言論行動。”

  這些規定對克服黨內存在的自由主義、分散主義思想,增強各級組織和黨員的黨的觀念、組織觀念、紀律觀念,嚴肅黨內的工作程序,形成統一意志、統一行動,起到了規范和保障作用。

  二、把堅持黨的利益高於一切作為衡量黨性強弱的根本標准

  黨性是一個政黨固有的本性,我們黨歷來都十分重視黨性問題。194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決定》列舉了違反黨性的三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政治上自由行動,不請示中央或上級意見,不尊重中央及上級決定﹔在組織上自成系統,自成局面,強調獨立活動,反對集中領導,目無組織﹔在思想意識上,發展個人主義,反對集體主義等。針對存在的這些問題,《決定》提出了增強黨性的主要措施有:在黨內更加強調全黨的統一性、集中性和服從中央領導的重要性。不允許任何黨員與任何地方黨部,有標新立異,自成系統,及對全國性問題任意對外發表主張的現象﹔更加嚴格地檢查一切決議決定之執行,堅決肅清陽奉陰違的兩面性現象﹔及時發現、及時糾正,不縱容錯誤繼續發展,才更能挽救干部,和不使工作受到損失。反對當面客氣,背后指斥﹔要在全黨加強紀律教育,嚴格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基本原則﹔要用自我批評的武器和加強學習的方法,來改造自己使適合於黨與革命的需要﹔從中央委員以至每個黨部的負責領導者,都必須參加支部組織,過一定的黨的組織生活,虛心聽取黨員群眾對自己的批評,增強自己黨性的鍛煉。

  中央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頒發后,任弼時撰寫了《關於增強黨性問題的報告大綱》,對《決定》精神進行全面深刻的闡釋,其中特別強調要把黨的利益放得高於一切,遵守黨的統一的紀律,這對於任何一個黨員都是毫無例外的。《中共中央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和任弼時所作的報告,對提高黨員的黨性修養、增強黨的組織紀律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以提高全黨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克服本領恐慌為著力點建立健全學習制度

  毛澤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強調指出:“指導一個偉大的革命運動的政黨,如果沒有革命理論,沒有歷史知識,沒有對於實際運動的深刻了解,要取得勝利是不可能的。”為此,他向全黨發出開展學習競賽的號召。

  1940年1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干部學習的指示》,對干部教育的方針、課程等內容作出規定,強調全黨干部都應當學習和研究馬列主義理論及其在中國的運用。同年3月,中共中央又發出《關於在職干部教育的指示》,要求在職干部按文化、理論程度分類進行學習。

  1942年2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在職干部教育的決定》,提出在職干部應努力學習業務、學習政治、學習文化、學習理論,同時必須加強時事與政策的學習。全黨整風運動開始后,全黨的學習運動納入到了整風運動的軌道進行。

  1943年1月,中央又作出《關於征調敵后大批干部來陝甘寧邊區保留培養的決定》等。這些關於加強干部學習的一系列制度規定,保証了廣大干部理論學習的順利進行,對於提高全黨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克服本領恐慌,提升文化素養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把民主集中制上升到黨的建設規律的高度來把握

  中國共產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的。黨的五大召開后,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明確提出:“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黨的七大制定通過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最完備的黨章,對民主集中制這一根本組織原則作出科學表述,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和內涵,明確規定了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四條基本原則: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制產生﹔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向選舉自己的黨的組織作定期的工作報告﹔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嚴格地遵守黨紀和無條件地執行決議。上述四條規定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具體化,對於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以黨章這個黨內根本大法明確民主集中制這一根本的組織制度和實施原則,體現了我們黨對黨的建設規律的深刻把握。劉少奇在黨的七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我們的黨,不是許多黨員簡單的數目字的總和,而是由全體黨員按照一定規律組織起來的統一的有機體。這種規律,就是黨內的民主的集中制。歷史充分証明,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維護團結統一、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的法寶。

  五、強化對黨內和公務人員的監督,實施黨內巡視和監察制度

  為了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保証黨紀黨規嚴格執行,維護黨員合法權益,延安時期還實施了黨內巡視和監察制度。黨的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對黨內巡視工作作出規定指出:“各級黨的委員會為了了解下面的情況、便利於工作上的指導起見,上級黨委得向下級黨委派遣巡視員,傳達上級黨委的意見,考察下面的情形報告上級黨委”。

  《中共擴大的六中全會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也規定:在“區黨委之下,得設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職權是:監督各級黨的機關,黨的干部和黨員對於黨的章程決議之正確執行﹔審查黨的各級機關之賬目﹔管理審查並決定對於違反黨章黨紀之黨員的處分,或取消其處分﹔審查並決定所有要求恢復黨籍或重新入黨者之黨籍﹔監察黨員關於破壞革命道德的行為。

  黨的七大黨章把“黨的監察機關”專設一章,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成立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及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同時,在陝甘寧邊區政府機構內還設立專門的監督機關——邊區審計處,主要審核邊區行政機關預決算以及收入、支出、征稅、擁有財產多少等事項,尤其是對“貪污、舞弊及浪費事件”重點審計檢查。

  法規嚴明,則黨治國興﹔法規廢弛,則黨亂國衰。延安時期黨的法規制度建設經驗,對我們今天全面從嚴治黨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參考文獻:

  1.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

  2.《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

  3.《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4.中共中央黨校黨章研究課題組編著:《中國共產黨章程編介(從一大到十八大)》,黨建讀物出版社,2016年。

  5.《劉少奇選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

(責編:楊文全、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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