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新思想新觀點新舉措解讀

2017年01月12日09:42    來源:學習時報

監督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

《准則》明確提出,“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証,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這一重要論斷,揭示了權力運行的基本規律,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發揮監督威力、治理違法亂紀問題的實踐經驗,為新形勢下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政治生態提供了有力指導。

權力的正確行使和有效監督密不可分。不受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滋生。中國共產黨一貫重視對自身的監督,1921年黨的一大綱領就明確了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職能,1928年黨中央頒布了黨的第一部黨內監督專門法規。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不斷推進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對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正確運行權力,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提供了重要保証。但不可否認的是,在長期實踐中,權力監督仍存在不少漏洞,監督主體比較分散,監督責任不夠明晰,監督制度操作性不強﹔監督缺位、越位或不到位現象比較突出,監督的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監督存在不少盲區,對黨政一把手有效管用的監督辦法措施不多,致使有的一把手成了脫離監督甚至監督不了的“特殊人”﹔對監督發現問題的糾正和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權力監督制約存在的這些問題,成為導致權力濫用、違法亂紀等行為發生的重要因素,進而使黨內政治生活秩序、政治生態受到嚴重影響。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強化權力監督制約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創新探索,在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方面取得很大成效。從中央政治局帶頭制定並貫徹執行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到推動各級黨組織強化日常管理監督,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從嚴明黨的紀律,把紀律挺在前面,到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從強化紀檢機關監督責任,到發揮巡視利劍作用,實現派駐監督全覆蓋,等等。這些舉措,促進了權力的正確行使,促進了黨風的整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有力淨化了黨內政治生態。《准則》強調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必須用好監督這一重要舉措,強調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並將實踐中的諸多經驗做法上升為原則遵循和制度規范,必將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工作產生重要的推動作用。

落實《准則》要求,進一步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工作,重要的是完善監督機制,形成監督合力。要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真正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要強化黨內監督,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暢通黨內民主監督渠道,強化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結合起來。要充分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加強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的依法監督,加強人民政協依照章程進行的民主監督,加強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促進不同監督主體的統籌協調,實現監督的有序銜接。要突出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的監督,明確和細化“三重一大”等權力行使的程序規范。隻要形成完善的監督體系,人人可監督、人人被監督,就會保証權力沿著正確的軌道運行,就會促進黨內政治生活不斷得到加強和規范。(中央黨校 孫 林 朱培蕾)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

《條例》明確提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這一重要論斷,充分體現了黨章關於不允許有任何“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基本規定,體現了新形勢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要求,有利於把黨內監督的制度優勢進一步釋放出來。

“治人者必先自治,責人者必先自責”。我們黨是馬克思主義政黨,一貫主張黨員一律平等,黨內沒有特殊黨員。毛澤東同志早就指出:“無論任何人,犯了錯誤都要檢討,都要受黨的監督,受各級黨委的領導,這是完成黨的任務的主要條件。”鄧小平同志指出:“對共產黨員來說,黨的監督是最直接的”,“所有共產黨員都要增強黨性,遵守黨的章程和紀律”,“不允許有任何在遵守黨員義務方面與眾不同的老爺”。中國共產黨《黨章》和組織原則也明確規定:“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於群眾之上”,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可以說,重視黨內監督、平等接受監督,已成為我們管黨治黨的重要原則和政治優勢。作為一個長期處於執政地位而又肩負重要歷史使命的大黨,更需要在強化自身監督和全方位監督上作出更大努力,這樣才能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在長期歷史實踐中,我們黨在全方位加強黨內監督上作出了不懈努力,也取得明顯成效。但在新形勢新任務面前,黨內監督仍存在制度不健全、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的情況,尤其是監督覆蓋不到位、存在盲區的問題相當突出。從近年來查處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看,一些領導干部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甚至政治上野心膨脹,搞陰謀活動,與缺乏有效監督、權力未受到制約有著直接關系。針對這種情況,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探索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強化黨內監督的有效途徑,不斷創新黨內監督制度和方式,加強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特別是黨委監督和紀委監督,推進巡視全覆蓋和派駐全覆蓋,把制度的籠子扎得更緊,進一步增強了黨內監督的實際效果。

《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黨內監督的實踐經驗,堅持問題導向,著力於扎緊制度籠子,為強化全方位的黨內監督提供了重要遵循。實現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就是要按照《條例》規定,加快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從當前實際出發,要特別注意增強各級黨委的主體責任,強化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把對黨內的監督落實到日常工作之中﹔注意強化黨的工作部門的職能監督,出現問題及時了解處置,不能什麼事情都等著黨委、紀委去處理。

實現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必須突出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這個重點。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地位高、權力大,是黨內監督的重點,也是做到監督無禁區、監督無例外的難點所在。要規范一把手職責權限,明晰一把手權力邊界,進一步強化上級黨組織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強化巡視工作,督促一把手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行使權力。要認真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推動各級領導班子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防止一言堂、個人說了算。打鐵還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實現黨內監督無禁區、無例外,還要求紀檢機關以更高的標准、更嚴的紀律約束自己,完善自我監督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保持紀檢監察隊伍純潔,防止出現“燈下黑”問題。(中央黨校 趙緒生 薛偉江曹 昊)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條例》明確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這既是對黨的歷史經驗的深刻總結,也是黨的監督理念的重大創新,體現了監督和信任的有機統一。

“任人之道,要在不疑。”信任就是尊重,也是一種激勵。對於任何一個組織來說,如果缺乏信任、相互猜忌,必然會導致矛盾重重、內耗叢生。我們黨是以崇高理想追求為紐帶、由社會先進分子組織起來的政黨,一貫重視黨員之間、黨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的信任理解,也正是靠著真誠的信任理解,不斷激發起廣大黨員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革命、建設、改革事業提供了可靠保証。面對紛繁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面對改革發展穩定的繁重任務,更需要我們珍惜和用好信任這一寶貴財富,形成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的生動局面,進一步匯聚起黨員干部攻堅克難的強大力量。

信任是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必要前提,而監督又是黨員干部正常履職盡責的重要保証,兩者相輔相成、並行不悖。無數事實表明,基於監督的信任才是真正可靠的信任,基於信任的監督才是真正的關心愛護。如果因為信任,就對黨員干部疏於監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就容易造成失規失矩乃至違紀違法現象的發生,甚至會造成對組織和人民信任的任意揮霍和透支。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都掌握一定的權力,往往成為被“關注”、被“圍獵”的對象,面臨的各種誘惑和陷阱更多,如果不加強監督,就有可能被“糖衣裹著的炮彈”所擊中。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監督的信任就等於放任,監督就是懸崖邊上的護欄,職位越高越需要欄杆的防護,權力越大更應當受到嚴格的監督。不少落馬的領導干部在反思和懊悔中也談道:“組織提醒得太少、處理得太晚,使自己走向罪惡的深淵。”這其中雖有為己開脫之意,但也足以說明組織監督不足后果的嚴重性,說明組織監督對干部健康成長的特殊重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糾正那種監督就是不信任的觀念,增強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和依法依規保護監督的意識,自覺把自己置於黨和人民事業所要求的各種監督之下。貫徹好《條例》有關要求和措施,就各級黨組織來說,就應把“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理念貫穿於選人用人和干部管理的全過程,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既要做到政治上激勵、思想上關心、工作上支持干部,又要保持執紀必嚴、違規必究的高壓態勢。要強化日常管理監督,及時掌握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和作風,抓早抓小、抓常抓長,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對違反紀律、不講規矩的人和事,該批評的批評、該制止的制止、該處理的處理,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從領導干部自身來說,要自覺克服那種“被懷疑就是受委屈”“被監督就覺得沒有面子”的思想認識,克服視監督為“找茬”和“整人”的錯誤觀念,堅決防止透支信任和排斥監督的現象,倍加珍惜組織和人民的信任,主動接受組織和人民的監督,切實做到對黨忠誠、個人干淨、敢於擔當,更好地為黨和人民的事業竭忠盡智。(中央黨校 元章 呂品)

把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

《准則》強調:“把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這是對檢驗批評和自我批評成效提出的新要求,是新形勢下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舉措,對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問題無處不在、無時不有,舊的問題解決了,又會產生新的問題。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推進事業發展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發現和解決問題的過程。注重問題意識、問題導向,符合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和辯証法,體現黨的思想路線的精神實質。無數經驗和事實表明,哪個領導班子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強,領導班子的領導水平和工作績效就高,在群眾中的口碑就好﹔否則,就會問題成堆,工作難以展開,給黨和人民事業帶來極大影響。我們黨是一個勇於正視和解決問題的黨,靠著強烈的問題意識引領中國的發展進步。隻有不斷增強各級領導班子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全黨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黨才能完成好肩負的職責和使命,才能始終立於不敗之地。

但同快速發展變化的形勢任務相比,在一些地方和單位的領導班子中,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意識能力弱化了,回避矛盾和問題的現象增多了,少數地方和單位甚至出現了系統性、塌方式腐敗現象。這種狀況,危害的不僅是本地區本單位的事業發展,而且給全黨的戰斗力凝聚力帶來極大損害,造成黨的政治生態的污染、黨在人民群眾中威信的降低。領導班子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不強,究其根由,主要是因為管黨治黨存在寬、鬆、軟問題,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尤其是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批評和自我批評沒有真正開展起來,“利器”成了“鈍器”,對自身問題要麼觸及不深、要麼視而不見,要麼捂著不說、要麼諱疾忌醫,結果“小毛病”釀成了“大問題”。針對這種情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批評和自我批評是解決黨內矛盾的有力武器,全黨同志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大膽使用、經常使用這個武器,以此促進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促進黨內生活的嚴格規范,促進黨性原則基礎上的團結,切實提高領導班子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提高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關鍵是嚴肅黨內政治生活,運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有“向自己叫板、拿自己開刀”的覺悟和勇氣,敢於放下個人利害得失,敢於動真碰硬,從自己改起、從自己嚴起,帶動班子成員及時發現問題,有效解決問題,切實把問題改到位、改徹底。要加強督促,發揮巡視的作用,向各級領導班子傳導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壓力,使領導干部樹立強烈的問題意識,時刻注意警醒自己、反省自己、提高自己。要逐步建立並完善領導班子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能力的考核機制,按照增強代表性、知情度和關聯度的原則,讓“管他的”“他管的”“他服務的”等參與評判,做到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地進行考核。同時,要堅持考核結果與干部選拔任用、教育管理相挂鉤,切實發揮考核“風向標”作用,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以此促進領導班子不斷提高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中央黨校 嚴 文 中國浦東干部學院 方 濤)

(責編:黃瑾、楊麗娜)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