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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民主觀上的差異

張乾友 黃雨陽

2017年01月09日09:02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應當說,追求“良好的治理”一直是人類千古不易的政治理想,在歷史上,基於這一理想,不同時期的人們構建出了不同的實踐方案。在人類文明的古典時期,出於對某種客觀真理的信念甚或迷信,不同文化中的人們都對某種“哲學王”式的治理表現出了無比的憧憬,認為這樣一種治理是人類能夠達到的最好的治理狀態。近代以來,隨著理性的覺醒,人們不再迷信“哲學王”,而要求基於每一個人的理性來重建社會治理模式,這種重建的結果就是推展出了民主政治,通過民主決策對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的雙重實踐來趨近良好治理的政治理想。不過,隨著現代社會的日益復雜化,理性觀念所內含的緊張即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間的矛盾不斷顯性化,基於實現良好治理的目標,精英要求掌握更多的決策權力,並逐漸將普通民眾排除在了民主決策之外。這樣一種發展雖被精英民主理論描述為一種為實現良好治理的治理分工,在現實中則造成了精英與民眾的政治割裂,甚至威脅到了民主政治的合法性,讓民主無法繼續作為一種好的治理方式而存在。有鑒於此,當代民主理論試圖在精英與民眾之間建立起一種新的治理分工,通過讓二者在民主決策中承擔不同的功能來消除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間的緊張,來重新証成民主。當前,人類進入了一段新的治理變革的過程,這種變革究竟是沿著民主的方向繼續前行,還是改弦易轍,另謀他途,已經成了一個理論爭論的核心問題。本文的目的是回顧並梳理民主理論關於民主自身合法性的討論,進而為當前的治理爭論提供一個可供參照的文本。

一、基於理性的民主建構

民主是理性的產物,是以理性為基礎的社會建構在政治方面的表現形式。這意味著,關於社會治理模式的任何設想,如果不是以理性為原則的,就不可能得出民主的結論。比如,在古希臘,柏拉圖將理想的統治者設置為具備了完備的道德、崇高的使命和“最偉大的知識”的“哲學王”,﹝1﹞他掌握了關於社會治理的所有真理,並因為掌握了所有真理而應當被授予全部的統治權力。在這裡,普通社會成員也許是理性的,他們關於治理事務也能得出合乎理性的認識,但與哲學王所代表的真理相比,這些理性的認識就變成了殘缺的認識。而在客觀上存在著真理與掌握了真理的人的前提下,社會還有什麼理由去傾聽那些殘缺的意見呢?所以,雖然普通社會成員是具備理性的,但將社會的統治權力交由這些僅僅具有理性而不掌握真理的人反而成了一種不合理的結果。因而,哲學王的統治一定不是一種民主的統治,要建立起民主的治理模式,人類必須破除對於任何客觀真理以及掌握了客觀真理的一切形式的哲學王的迷信,轉而從每一個人的理性出發來思考政治模式的建構問題。

哲學王的統治之所以被視為一種理想的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契合了人們對一種具有真理性——這種真理性兼具認知與道德含義——的決策的追求,他們相信,在社會治理所涉及的科學與道德領域都存在著某種真理體系,且有某些超理性的存在通過對它的超凡認識而佔有了這套真理體系,從而排他性地獲得了一個社會的統治資格。在這裡,真理是超驗權威的基礎,一旦佔有了真理就意味著不再需要接受理性的檢驗。當柏拉圖明確指出正義是“每個人做自己分內的事,不去干涉別人分內的事”,﹝2﹞而“那些試圖顛覆這種精神狀態的行為都可以稱作不正義的,指導著這種不正義行為的是愚昧無知”時,﹝3﹞實際上是拒絕這種完美哲學王的統治可以而且應該為被統治者的邏輯所檢驗。在這裡,理性雖然存在,卻並不成為社會治理安排的基礎,相反,佔有真理的人總是能夠凌駕在無論具有理性還是不具有理性的普通社會成員之上。

對真理的崇拜表明了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正因為我們的理性是有限的,才希望有一個掌握了真理的存在能夠幫助我們制定出一套注定會運行良好的治理安排。而當我們相信真的有某個或某些存在掌握了這樣的真理時,我們就沒有任何理由不把社會的統治權力交給他(們),沒有任何理由不服從他(們)的統治。在這裡,如果我們不把人僅僅視為政治“動物”的話,那麼,服從的義務就不是產生於絕大多數社會成員不具備理性的事實,而是產生於某些社會成員掌握了其他人不掌握的真理的事實。那麼,啟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不再承認人們對於真理的義務了嗎?不是的,在邏輯上,隻要存在真理,那理性就仍然要求我們服從真理。毋寧說,啟蒙是讓人們認識到,不存在獨立於理性之外的真理,或者說,真理不是理性的對立物,不是相異於並且凌駕於理性之上的存在,而是理性的產物,是人們運用理性的結果。因而,即使我們有著對於真理的義務,這一義務也是以我們對理性的義務為前提的,隻有在我們履行了“運用理性”的義務的條件下,“服從真理”的義務才可能產生,因為否則根本就不存在真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康德說“啟蒙是人類走出由自己招致的蒙昧狀態。”﹝4﹞之所以是自己招致的蒙昧狀態,因為人類並非沒有理性,而只是沒有勇氣運用自己的理性。﹝5﹞所以,啟蒙在根本上意味著“勇於”運用自己的理性,而啟蒙運動的最大遺產就是確立起了每個人對理性的義務,並使這一義務成為了服從真理之義務的前提,也就是使理性成為服從的前提。從理性出發,隻有當一種政治模式是每個人運用自己理性的結果時,人們才有義務服從這一政治模式,而這樣一種推導方式內在地就蘊含了民主的萌芽。

讓我們看看霍布斯對這一問題的經典論証。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中,“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而“由這種能力上的平等出發,就產生達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6﹞在這裡,所謂目的是指每個人的自我持存,即每個人都以自我持存為目的,而在每個人自我持存的能力都相等的條件下,每個人就都成為其他人自我持存的威脅。於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發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機詐來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7﹞結果,自然狀態中的人們就陷入了“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為了走出戰爭狀態,“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條件”,“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托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8﹞由此,自然狀態中的人們就通過運用理性而完成了政治建構。

當然,霍布斯並沒有邁出從理性推導民主這一步。但當整個政治建構的起點從真理轉向理性時,理性本身的平等主義性質則決定了基於理性的政治建構必然走向民主的終局。對於這一過程,我們需要從兩個方面來展開敘述。第一方面,每個人都運用自己的理性意味著每個人都可以依據自己的理性去檢驗任何被宣示的真理,在政治層面,這就意味著決策的認知真理性不再成為一個應當追求的目標了,因為不可能存在能夠經受所有人理性檢驗的客觀真理。而在得以從尋求關於社會治理之真理性認知的負擔中解脫出來之后,理性的個體轉而尋求一種認知合理性,首先是找到關於政治世界的合理解釋,然后基於這種解釋來做出政治決策與採取政治行動。在這裡,尋求認知合理性的過程表現為一個運用理性的過程,並且不是一種“沉思”式的運用理性的過程,而是一種“行動”式的運用理性的過程。﹝9﹞因為隻有哲學王才能僅僅通過沉思來獲得真理——畢竟,其他人都不足以成為他的對話對象。而當哲學王不再被視為一種真實的存在之后,深知自身局限性的理性個體就必須通過彼此的對話來尋求關於政治世界的合理解釋,用康德的話說,這是“對理性的公共運用”。﹝10﹞而當他們出於認知的目的展開對話時,作為對話者,就沒有任何人能夠凌駕於其他人之上了。由此,理性就實現了對治理體系中個體地位的拉平,這是基於理性的政治建構的第二方面的內容,它使現代個體間的關系具有了道德上的合理性。當尋求關於政治世界之合理解釋的理性主體彼此對話時,對話關系中的每一方必然都會要求自己的見解得到與其他所有各方見解同等的對待,而要保証每一個人的見解都能夠得到同等的對待,他們必然就會要求同等地分享決策權力,而對決策權力的同等分享就構成了民主政治的現代含義。至此,基於理性的政治建構就在邏輯上實現了與哲學王式的統治模式的分道揚鑣,也在實踐中為人類開啟了一段偉大而瑰麗的嶄新歷史。

二、理性分殊與民主轉向

在近代政治理論中,自然狀態是一個基礎性的理論設置,我們可以從中讀出人類對於自身認識的歷史性變化。在古典時代,當人們紛紛表示出對哲學王式的治理模式的憧憬時,反映了人們對於自然稟賦的崇拜。根據這種崇拜,一個社會中自然稟賦最高的人一定掌握了這個社會中最重要的那些真理,因而也就應當被授予最多的決策權力,甚至壟斷這個社會的統治權。在這裡,哲學王式的統治之所以是“好”的,乃是因為它是自然的。另一方面,當近代思想家們從自然狀態出發闡述啟蒙的使命時,自然則成了“不好”的代名詞,它意味著人們還處於蒙昧之中,並因為自己的蒙昧而陷入了“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結果,“走出自然狀態”就成了人們的“首要政治義務”,﹝11﹞而要承擔這一義務,每一個人就都必須運用自己的理性,通過理性的對話來達成共識或同意,由此建立起一個文明的而不是自然的社會。在這裡,通過將自然變成一個“不好”的詞語,啟蒙思想家們成功地將理性這一反自然的價值確立為了我們評價治理模式的新的標准。

當啟蒙思想家們宣布啟蒙就是要每一個人都勇於運用他的理性時,一定預設了這樣一個前提,即每個人都有能力運用他的理性,否則,這種勇氣從何而來?進而,如果運用理性意味著反對自然性的不平等,那啟蒙思想家們還必須假定人們在理性能力上的大致相等,否則,如果雖然人們都擁有理性能力,但每個人的理性能力就是不平等的,那讓那些理性能力明顯更低的人就處於蒙昧狀態之中又有什麼不好呢?處於蒙昧之所以不好,隻能是因為每個人明明都有同等的能力去影響共同體的決策從而使自己走出自然狀態,但其中的某些人卻不被承認這種平等的能力因而隻能繼續被困在自然狀態之中。所以,理性的啟蒙必然也是一種平等的啟蒙,要讓每一個人都勇於運用自己的理性,就必須在理論上拒絕某些人在理性能力上明顯高於其他人這樣一種可能性。隻有這樣,對理性的公共運用才是可能的,進而,作為對理性之公共運用的政治表現形式,民主才是可能的。反過來,也隻有當每一個人都被視為一個平等的理性主體時,與建立在人們之間在自然稟賦上的不平等之上的哲學王式的統治相比,民主才是一種好的治理模式。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理性被寄托了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它具有認知含義。雖然理性的啟蒙已經拒絕了無須接受理性檢驗的客觀真理的可能性,但每個人運用自己理性的結果一定是要得出具有認知合理性的見解,否則,運用理性的行為本身就失去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它具有價值含義。承認理性的基礎性地位就是承認平等作為政治生活的基礎性價值,反過來說,就是承認每一個人的價值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在啟蒙思想家們這裡,理性的這兩方面含義是沒有矛盾的,或者說,啟蒙思想家們必須假定這兩者是沒有矛盾的,由此,他們才能將理性的啟蒙變成一種平等的啟蒙和民主的啟蒙。這種啟蒙留給我們的遺產就是在政治平等——至少是投票權上的平等——的基礎上建立起了現代民主政治,又通過使民主政治貫徹了理性的這兩方面含義而成為一種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好”的治理模式。

然而,理性的這兩方面含義是存在內部緊張的。作為一種社會事實,認知理性的分布從來就不是均勻的,意味著人們在認知能力上從來就不是平等的。但在政治層面,價值理性則要求我們對每一個人運用其認知理性的結果予以平等的承認,而無論這些結果是否具有同等的認識合理性或真理敏感性(truth sensitivity),﹝12﹞因為否則每一個人的理性就被賦予了不同的價值,就有人被重新趕回了自然狀態之中。就此而言,近代啟蒙主要是一種價值理性的啟蒙,它要求人們在認識能力上的不平等及其所造成的所有后果都需要受到平等價值的規范,如果這些后果可能對人們之間的平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就必須從政治過程中清除出去,不然,民主就會陷入失敗。正是基於價值理性的要求,民主理論最終得出了決策參與平等的制度設置,確保每一個人運用其認知理性的結果都能對政治決策產生至少在理論上平等的影響。在理想狀態下,以這種方式得出的政治決策將既具有認知合理性,也符合價值理性。

民主理論對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矛盾的調解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人們在認知能力上的不平等沒有達到極為不對稱的程度。隻有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那些認知能力更強的人對那些認知能力較弱的人的見解給予同等的對待才是有意義的,也才是可能的。反之,如果人們在認知能力上的不平等非常嚴重,那我們有什麼理由要求那些認知能力更強的人同等對待那些認知能力明顯更弱的人的見解?即使我們提出這樣的要求,它可能也根本無法得到履行,因為后者可能根本就沒有能力與前者一道公共地運用理性。從歷史來看,到了20世紀,隨著社會分工的精細化,社會成員之間普遍地陷入了一種被專業鴻溝所隔開的處境之中,從而使人們在認知能力上的差異直接地通過認知結果而表現了出來,使某些人的見解明顯地呈現出更強的認知合理性,另一些人的見解則呈現出非常弱的認知合理性。在很多時候,最激進的民主理論關於“民之所言即神之所言”的憧憬被“民之所言即魔鬼所言”的現實無情地擊碎。﹝13﹞此時,傳統民主理論就表現出了某種自反性,如果我們仍然基於價值理性而要求對所有認識結果予以同等的政治承認,結果必然得不出最具認知合理性的決策,進而也就使民主無法作為一種“好”的治理模式而繼續存在。

事實上,在整個20世紀,認知能力對民主決策的影響已變得越來越難以忽視。我們可能都聽說過一個趣聞,它諷刺NASA花費巨資研發了能在失重條件下使用的太空鋼筆,與此同時蘇聯政府則隻用鉛筆就解決了宇航員在太空中書寫的問題。這則趣聞沒有告訴我們的是,改良后的鉛筆仍然有斷裂和難以使用的問題存在,因此NASA才採用了在任何條件都能在任何表面書寫的太空筆。在這一例子中,書寫的功能對於宇航員可能是必需的,因為它是在緊急情況下讓宇航員為人類留下寶貴科學記錄的重要方式,因此,出於科學進步的目的,一種好的決策應當保証宇航員擁有在太空中書寫的能力。但如果我們把這一決策訴諸民主,那麼,如上述趣聞所暗示的,民眾中的大多數人就可能反對投入巨資研發太空鋼筆,而要求宇航員使用改良后的鉛筆。這一決策主要出於成本上的考量,但普通民眾卻可能不知道鉛筆屑所蘊含的巨大安全風險,以及當這種風險變為現實時可能會造成的更大的財產損失。如果是這樣,我們還能僅僅根據價值理性的要求而把民主理解為讓所有見解都對公共決策產生同等的影響嗎?還是說民主也要求我們根據人們在認知理性上的差異來對決策權進行不平等的分配?

針對如上困境,精英民主理論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方案。首先,在平等已被廣泛確立為現代政治基本價值甚至現代文明核心成就的前提下,精英民主理論承認,“被統治者的輿論是一切統治的真正基礎”,﹝14﹞因而,每個社會成員都有權對社會的統治行為發表自己的見解。另一方面,由於不同社會成員之間事實上存在著認知能力的差異,不同見解的政治地位是不一樣的,有的可能僅僅隻能作為見解而存在,有的則可以直接轉化為決策。結果,雖然所有人都參與到了統治行為當中,並讓這種統治也呈現出了民主的特征,但在實際統治過程中,具有不同認知能力的人們則扮演著截然不同的角色,而這又讓這裡的民主呈現出了與傳統意義上的民主不同的含義。在精英民主理論看來,“民主方法是為了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而得到做出決定的權力。”﹝15﹞也就是說,隨著政治建構中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的分殊,民主也被拆解為了兩個不同的階段。其中,普通民眾被保留在前段,其所承擔的職能是挑選公共權力的執掌者,精英則掌握了后段,決定了權力的行使。這可以被視為一種基於理性分殊的治理分工。其邏輯在於,在客觀存在著認知能力的不平等這一前提下,如果民主過程要得出具有認知合理性的結果,就必須把決策權交給精英﹔另一方面,要讓精英的統治行為符合價值理性的要求,就必須讓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對精英的產生過程發揮同等的影響。在這裡,普通民眾是否能對“誰是最勝任的候選人”這一問題得出具有認知合理性的結論可能並不重要,這應當是其他社會制度的功能,應當有其他社會制度來保証所有候選人都具有基本的勝任性,在這一前提下,普通民眾隻需在選擇候選人的過程中進行價值輸入即可。由此,通過在精英與普通民眾之間實行治理分工,民主政治就仍然能夠同時滿足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兩方面的要求,仍然能夠被視為一種“好”的治理模式。

三、朝向民眾與精英的決策分工

在哲學王——無論作為個人還是某個群體——式的治理中,哲學王是社會的統治者,其他人都是被統治者,而哲學王作為統治者的標志就是他壟斷了決策的權力,即通過決策來行使社會的統治權力。在傳統民主理論的設定中,社會作為一個整體通過制定決策的方式行使社會的統治權力,由此打破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對立。而在精英民主理論的描述中,精英與普通民眾的關系則重新變成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雖然這種關系在某些方面又是以治理分工的形式呈現出來的。如果說民主之所以“好”的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因為它確認了每個人在價值上的平等,進而使任何人在政治上都不能凌駕於其他人之上的話,隨著決策權在精英與民眾間的不平等分配,精英與民眾在政治上已然有了高低,在價值上也就不可能繼續等同視之了。結果,雖然精英民主理論自認為實現了“精英”與“民主”的完美結合,但在現實中,我們看到的是政治制度的大規模異化,或者最低程度也是對政治的冷漠。﹝16﹞於是,從20世紀中期開始,在民主政治不可避免地異變為了精英統治的現實下,民主是否仍能被視為一種“好”的治理模式也重新成為理論爭論的焦點。

回顧我們分析過的幾種治理模式,可以看到,哲學王式的治理是以真理為標准的,並且,這裡的真理既具有認知含義,也具有道德含義,即哲學王不僅掌握了科學真理,也掌握了道德真理,所以由哲學王施行的統治不僅僅是“好”的,更可以被視為符合於某種至善。理性啟蒙讓我們不再迷信任何被宣示的真理,而要求根據人們的理性能力來分配統治權力,並且,根據啟蒙的理想,人們的理性能力被認為是大致相當的,至少,社會被要求對每個人的理性能力予以同等的承認,並基於此來進行政治制度的設計。在這裡,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的區別已經被認識到,卻被啟蒙思想家們有意識地做了淡化處理,結果,無論對於認知理性還是價值理性,早期思想家們都沒有做出充分的闡釋,正是這種模糊性讓我們能在一種相對寬泛的含義上將民主視為一種“好”的也就是合乎理性要求的治理模式。然而,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精細化,統治權力的行使尤其統治決策的制定對認知理性的依賴性不斷增強,而精英民主理論則通過對這種依賴性的理論化逐漸將決策權集中到了精英群體手中,在使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間的矛盾非常直接地表現出來的同時,也把民主政治一步步地推到了它的對立面。要重新証成民主的價值,民主理論家必須正視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間的矛盾,並通過對這種矛盾的不同於精英民主理論的邏輯處理來尋找新的制度安排。

在邏輯上,精英民主理論將治理行為分成了主權行為與決策行為,並認為主權行為需符合價值理性,決策行為則需符合認知理性,因而民眾可以保有其主權,卻不應干涉精英對決策權的行使。更進一步,我們還可以認為精英民主理論包含了這樣一個假設,即決策行為隻需符合認知理性,由此,基於理性分殊的治理分工才變成了精英對決策權的排他性佔有。既然如此,那麼,要反對精英民主理論的結論,試圖重振民主理想的學者們就必須推翻“決策行為隻需符合認知理性”的前提,通過証明決策行為也需接受價值理性的指引來為民眾的決策參與鋪平道路。

那麼,到底什麼是認知理性,什麼是價值理性?對此,當代民主理論的回答是,認知理性是個體對某個問題給出認知理由的能力,價值理性則是個體對某個問題給出道德理由的能力。在這裡,所謂認知理由,是指基於關於特定問題的事實判斷所給出的理由,比如,在是否應當投資太空鋼筆的問題上,認知理由是基於制造太空鋼筆需要花費多少錢、如果不用太空鋼筆替代鉛筆可能帶來多大的安全以及財產風險等問題的事實判斷之上的,而在這些問題上,技術精英的確有著比普通民眾更強的判斷能力。道德理由則是基於對不同備選方案之價值取舍所給出的理由,比如,在是否應當投資太空鋼筆的問題上,道德理由可能表現為對究竟是投入巨資保護宇航員的人身安全以及由宇航員所掌握的科學信息更重要還是將同樣的錢用於改善社會中的某些弱勢群體的生存處境更重要的價值取舍,而在這樣的問題上,似乎並沒有誰一定就比其他人有著更強的判斷能力。這就是達爾所說的,“如果我們能夠表明,如同數學或自然科學一樣,有關這一主題的專家也能夠運用設計精巧的、可復制的程序,他們認為這些程序適合於判定他們斷言的有效性﹔進而言之,那些運用恰當程序的人對某些規律或普遍假定的真理性逐漸趨於了共識﹔最后,他們達成共識的規律構成了一個重要的假設主體——在確切地限定了我們道德選擇領域的道德知識和道德法則的意義上。而與這些道德主張相伴隨的卻是,這些客觀性的指標異常地缺乏。”﹝17﹞

克裡斯蒂亞諾(Thomas Christiano)也認為,相較於認知能力,道德稟賦是一種分配更為隨機並且更具有普遍性、准入門檻更低的能力,尤其是在關注和理解正義的問題上,每個人都有著大致平等的能力。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沒有任何他人能夠比一個人自己有更高的能力去關注這個人的利益,這本身就構成了道德稟賦平等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次,即便在道德稟賦上存在分布的不均,這種不均衡分配也大致是隨機的,與階層背景和受教育程度的關聯性相對來說更小﹔再次,利益和價值的界定本身就充滿了爭議和不確定性,因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測量不同個體道德稟賦的標准自然也會充滿爭議而無法尋求一種客觀一致的判斷標准,進而,也就沒有人能夠宣稱其對此有著非凡的認識而將任何其他個體排除於參與之外﹔最后,道德稟賦在客觀上可能呈現出的差距更多來自於環境塑造,而“一旦社會給予其更多通向教育和鍛煉其判斷能力機會的場合,是可以期待修復、抹平這種差距的”。﹝18﹞因此,如果政治決策不僅僅需要認知性的理由,而也需要道德上的理由,那精英就不能基於他們有著給出認知理由的更強能力這一事實而要求壟斷決策權力。正是從這一點出發,當代民主理論尤其協商民主理論展開了與精英民主理論截然不同的民主敘事。

在當代民主理論看來,任何決策都需要建立在認知理由與道德理由的共同基礎之上,並且,如果說在認知問題上精英與民眾的確存在高下之分的話,所有“講理的公民應當(或至少可以)拒絕在重要問題上將他們的道德判斷屈從於任何人”。“所以,對任何政治權威的認識觀念來說,道德上的挑戰都在於讓真理成為指引而不非法地賦予任何假定專家的意見以特權。”﹝19﹞也就是說,在治理問題日益呈現出高度復雜性的條件下,政治決策需要重視認識精英的見解,以提高政治行動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前提是不損害普通民眾道德判斷的正常運用,否則政治決策與政治行動就可能產生道德上不合理的后果,並由此損害民主本身的合法性。為消除這種緊張,並使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都能被納入公共決策中來,民主理論家們轉向了一種新的治理分工,即在民主協商中的決策分工。

與精英民主理論不同,在協商民主理論看來,民主的核心在於所有社會成員對決策權的分享,且精英與普通民眾分別基於其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而得以合法地介入這種分享之中。但為了發揮精英的專長,提高決策的效率,有必要對精英與普通民眾的決策參與做出區分,讓后者去決定社會所要追求實現的目標,因為關於目標的知識屬於道德知識,是任何人都可以在日常經驗中不斷習得的﹔同時讓前者去決定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因為關於手段的知識屬於專業知識,是精英在長期訓練中不斷積累起來的。在這裡,決策分工是以協商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即民眾與精英都不僅對於分工體系中的“同行”,而且也對於彼此說出自己的理由,從而使民主決策在每一個環節上都表現出更強的價值合理性與認知合理性。通過這樣一種分工,民眾被放在了“社會中司機的位置上”,﹝20﹞可以決定將社會駛向何方,精英則扮演著類似於駕校中教練的角色,在司機決定了去什麼目的地的前提下,可以告知司機如何最快地到達該目的地。在這裡,無論關於目的的決策還是關於手段的決策,民眾與精英都可以進行協商,但最終的決定則是獨立的,由此,民眾的主導地位與專業知識的恰當功能才能同時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雖然兩種決策彼此獨立,但無論民眾還是精英,作為理性的協商主體,都願意被更合理的理由所說服,因而價值理性與認知理性可以在民主過程中彼此促進。如果所有決策都能以這樣一種方式制定出來,那民主無疑就仍是一種“好”的治理模式。

最近幾十年,民主理論發生了某種“認識論轉向”,﹝21﹞表明作為近代啟蒙核心遺產的理性觀念的內部矛盾發展到了非常突出的狀態。為了解決這一矛盾,當代民主理論從精英與民眾在實現良好治理中的認識分工出發提出了決策分工的設想,希望通過這種分工來讓民主實踐能夠同時契合認知理性與價值理性,從而重新証成民主。從邏輯上看,這一方案似乎是可行的,如果民主意味著每個人都可以擔任自己的司機,同時由精英扮演起教練的角色,時刻准備著為他規劃好最佳的路線,那我們似乎沒有什麼理由認為民主不是一種“好”的治理模式。但另一方面,在日常經驗中,司機因為固執己見而無視教練的建議或教練憑借專業知識上的優勢而篡改目的地的行為可謂比比皆是,這表明在道德知識與專業知識之間可能很難實現無縫隙的銜接,或至少在目前的條件下,我們還沒有找到實現這種銜接的辦法。在這個意義上,基於認識分工的決策分工可能還只是一種設想,而不是一種實踐方案,它告訴我們民主可以成為一種“好”的治理模式,隻要滿足特定的可能是非常苛刻的一系列條件,但這些條件究竟包含哪些內容?又如何才能得到滿足?或根本無法得到滿足?則仍有待理論與實踐的共同回答。

﹝參考文獻﹞

﹝1﹞﹝2﹞﹝3﹞﹝古希臘﹞柏拉圖.柏拉圖全集:第2卷﹝M﹞.王曉朝(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516,409,424.

﹝4﹞Immanuel Kant,“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What Is Enlightenment?” translated by James Schmidt,in James Schmidt,ed.,What Is Enlightenment? Eighteen-Century Answers and Twentieth-Century Question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6,p. 58.

﹝5﹞Immanuel Kant,“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What Is Enlightenment?” translated by James Schmidt,in James Schmidt,ed.,What Is Enlightenment? Eighteen-Century Answers and Twentieth-Century Question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6,p. 58.

﹝6﹞﹝7﹞﹝8﹞﹝9﹞ ﹝英﹞霍布斯.利維坦﹝M﹞.黎思復,黎廷弼(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92-93,93-94,131,230.

﹝10﹞Immanuel Kant,“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What Is Enlightenment?” translated by James Schmidt,in James Schmidt,ed.,What Is Enlightenment? Eighteen-Century Answers and Twentieth-Century Question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6,p. 63.

﹝11﹞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 Critical Inquiry,Vol. 20,No. 1 (Autumn,1993),p. 61.

﹝12﹞Thomas Christiano,“Rational Deliberation among Experts and Citizens,” in John Parkinson and Jane Mansbridge,eds.,Deliberative Systems:Deliberative Democracy at the Large Scal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 42.

﹝13﹞﹝14﹞﹝美﹞喬·薩托利.民主新論﹝M﹞.馮克利,閻克文(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8:99,88..

﹝15﹞﹝美﹞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M﹞.絳楓(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79:395.

﹝16﹞﹝英﹞安東尼·吉登斯.超越左與右﹝M﹞.李惠斌,楊雪冬(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113.

﹝17﹞﹝美﹞羅伯特·A·達爾.民主及其批評者﹝M﹞.曹海軍,佟德志(譯).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82.

﹝18﹞Thomas Christiano,The Rule of the Many:Fundamental Issues in Democratic Theory,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6,p. 192.

﹝19﹞David Estlund,“Beyond Fairness and Deliberation:The Epistemic Dimension of Democratic Authority,” in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eds.,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1997,p. 183.

﹝20﹞Thomas Christiano,“Democracy and Social Epistemology,” Philosophical Topics,Vol. 29,No. 1/2 (Spring and Fall,2001),p. 75.

﹝21﹞張乾友.西方民主理論的認識論轉向﹝N﹞.中國社會科學報,2015-10-28.

(責編:楊文全、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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