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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新思想新觀點新舉措解讀

2017年01月03日09:22    來源:學習時報

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要把自己當成班子成員中平等的一員

在貫徹集體領導制度中,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起著關鍵作用。《准則》明確提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在研究討論問題時要把自己當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員,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程序決策、按規矩辦事,注意聽取不同意見,不能搞一 言堂甚至家長制”。這是對集體領導制度歷史經驗的科學總結,是針對現實問題提出的重要要求。

1847年在商討成立“共產主義通訊委員會”時,恩格斯問馬克思,這個組織負責人怎麼稱呼,馬克思明確回答說:就叫“書記”。在這裡,馬克思特別強調無產階級政黨的領導人不是什麼“官”,只是個“書記員”,跟大家一樣,都是這個組織中平等的一員。這就是后來馬克思主義政黨組織中“書記”職務和稱謂的由來。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早在創立之初,就在各級領導機構中推行黨委制,從委員中推舉一個書記負責聯絡之責,其余委員分擔宣傳、組織等各方面工作。由於黨長期處於戰爭環境之中,各級黨委並不具備經常集中起來開會決定重大問題的條件,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由黨委書記一人來決定。這種情況隨著革命形勢的發展而逐步得以糾正。1948年9月,毛澤東同志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健全黨委制》的決定,主要目的就是總結黨成立后實行集體領導的成功經驗,建立“保証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促使那些把集體領導變為有名無實的黨組織糾正自己的錯誤。在1949年3月召開的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毛澤東同志從依靠“一班人”、善於“當班長”、“書記和委員是少數服從多數、這同班長和戰士的關系不一樣”等角度,闡明了黨委負責人的角色定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總結黨內政治生活正反兩方面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訓,在1980年2月出台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明確規定:“在黨委內部,決定問題要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書記和委員不是上下級關系,書記是黨的委員會平等的一員。書記或‘第一書記’要善於集中大家的意見,不允許搞‘一言堂’、家長制。”

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以來,各級黨委(黨組)貫徹集體領導制度總體上是好的,但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有的主要負責同志擺不正自己在班子中的位置,把班長角色等同於家長或首長,把自己和其他成員的關系當作上下級關系,自覺不自覺地高人一等﹔有的不善於引導班子其他成員圍繞會議議題充分討論,獨立發表自己的意見﹔有的不能很好對各種意見進行歸納,提議表決,僅以自己的意見拍板定案。這些問題,背離集體領導原則,損害民主集中制,導致獨斷專行現象滋長,對黨和人民事業的發展十分有害。

落實《准則》規定,要求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找准作為“班長”的角色定位,當好黨委(黨組)決定重要問題會議的組織者、召集人,承擔好會前、會上、會后需要承擔的重要職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會前醞釀時,應堅持協商不定調、平等不壓人,不能把醞釀搞成個別授意、強行說服﹔在會議討論時,要鼓勵大家敢於講話、講真話實話,讓各種意見充分交流碰撞﹔討論結束時,既按多數人的意見決策,又虛心、耐心地聽取少數人發表的不同意見,不能僅以自己的意見一錘定音。(中央黨校 謝煜桐)

提倡實名舉報違紀違法的黨組織和黨員

《准則》規定:“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提倡實名舉報。”這一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是對黨員行使舉報權的規范,有助於黨員更好地進行民主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

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公布,紀檢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80%以上的線索來自群眾舉報。中央八項規定實施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紛紛設立“監督舉報直通車”,如網絡舉報專區、手機客戶端“一鍵通”舉報、微信舉報等,取得明顯成效,不少腐敗分子因舉報而落馬。中央紀委有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曾表示,舉報依然是目前發現腐敗線索的重要來源。這充分說明,舉報制度是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民主監督的好形式,是懲治違紀違法行為、有力打擊腐敗的銳利武器。

從實踐來看,群眾舉報大量採取的是匿名舉報,實名舉報的較少。在匿名舉報中,確有舉報詳實,據此查獲大案要案的。但是,不少匿名舉報內容籠統,缺乏具體的事實和根據,又很難找到舉報人擴大線索,調查工作無從下手,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查處。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舉報人害怕受到打擊報復是一個重要原因。雖然對於舉報人的保護在不同法規裡都有所規定,但這些規定不系統、界限模糊、操作性不強,舉報人對實名舉報往往存有顧慮。同時,有的舉報人對舉報的內容沒有足夠把握,又不願承擔進一步協助核實的義務,因而採用匿名形式。也有極個別人企圖利用匿名舉報來誣告陷害他人。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推進,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提倡實名舉報,對於實名舉報的,優先辦理,及時回復。同時積極進行舉報監督制度創新,完善、細化相關法律和具體措施,加大對舉報人的權益保護,對保密措施、打擊報復的情形、保護舉報人的措施,以及保護、獎勵對象的范圍等,都作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得實名舉報的數量和質量均有大幅上升,實名舉報的成案率和查實率也都高於匿名舉報。實踐表明,實名舉報可以避免匿名舉報不負責任、不能反饋、無法核實等問題,有利於辦案人員和舉報人取得直接聯系,掌握更多的線索,較快查清問題。但如何使實名舉報從少數變成多數,進而變成常態,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

《准則》對如何進一步推進實名舉報作出明確規定,強調黨員要“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這就是說,黨員行使檢舉揭發權,要堅持實事求是、出於公心,不能不受約束、為所欲為,更不能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准則》還強調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這些規定,從黨員個人、黨的組織兩個層面確立了正確開展舉報工作的原則規范,也為進一步做好實名舉報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導。(中央黨校 謝煜桐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周昕皓)

及時為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正名

《准則》提出,“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這一明確規定,是完善舉報工作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於守護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准則》這一規定是對黨章相關規定的具體化。《黨章》賦予黨員檢舉揭發權,規定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同時規定黨內“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誣告陷害行為造成的損害作了補救性規定,要求黨組織“對於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並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准則》明確提出黨組織要為受到誣告陷害的黨員及時正名,既有利於規范黨員的舉報行為,也有利於保護被誣告陷害黨員的權益,體現了權利保障和權力規范行使的統一、權利保障和權利補救的統一,體現了我們黨加強黨內民主建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堅定立場。

近年來黨內外舉報意識和舉報工作的加強,對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借舉報之名誹謗誣告他人的問題,特別是在一些地方換屆選舉或一些領導崗位調整之時,誣告陷害他人的現象不時發生。這其中,有的是一些干部在推動改革中觸及了他人既得利益而“招人怨恨”﹔有的是一些人自己安於現狀不思進取,看到別人工作成績突出產生妒意,等等。借舉報之名誹謗誣告他人的行為不僅混淆視聽、渙散人心,干擾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正常開展,而且挫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終影響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大局。及時為受到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澄清和正名,對維護公心和正義,對落實“為敢於擔當者擔當、為敢於負責者負責”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一些地方黨委出台了不少規定和辦法,對誣告陷害行為發聲亮劍,嚴厲查處了一批誣告陷害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也為相關工作積累了有益經驗。

為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正名,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總結各地的實踐經驗,落實好《准則》的相關要求,需要注意把握好三個問題。一是要注意區分錯告和誣告的界限。錯告是黨員行使檢舉權有瑕疵,是舉報人因認識不全面或者對事實情況不了解造成的,主觀上沒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而誣告是舉報人歪曲捏造事實的行為,主觀上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二是黨組織為受到誣告陷害的黨員澄清和正名,並不意味著為該黨員的政治清白背書或打保票。黨組織只是澄清被故意歪曲或捏造的事實,消除由此給黨員干部帶來的不良影響,並不意味著該黨員一生一世的清白。如發現被舉報者有別的違法亂紀情形,依然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三是黨組織為受到誣告陷害的黨員澄清和正名要及時,不能久拖不決。黨組織在事實調查清楚后,應及時給蒙冤受屈的黨員正名,這既有利於及時澄清事實,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又有利於激濁揚清,形成一種懲惡與揚善並舉的良好局面。(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宋 剛中央黨校 嚴博雅)

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

《准則》提出“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這是針對以往換屆選舉中出現的嚴重問題提出的重要舉措,是規范和完善黨內民主制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規定,彰顯了我們黨對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的鮮明態度。

黨內選舉是黨內民主的重要內容,而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這是落實黨員選舉權的核心要求。一個時期以來,拉票賄選案件時有發生,如衡陽破壞選舉案、南充拉票賄選案和遼寧拉票賄選案等,都對黨和國家政治生活造成極大危害。特別是2013年1月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過程中,有45名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拉票賄選,發生層次之高、涉及黨員干部人數之多、情節之惡劣、性質之嚴重都是新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對此,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進行徹查,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案人員,有力維護了黨紀國法的尊嚴,對全黨起到了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

拉票賄選問題同黨和國家的性質相背離,嚴重違反黨紀國法、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組織紀律和黨內選舉制度,直接沖擊黨的干部工作原則,沖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挑戰黨的政治底線,敗壞黨和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如果任由拉票賄選問題蔓延,必然帶來和助長其他腐敗現象,危害政治生態,破壞黨的執政根基﹔必然挫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妨害黨和國家各項事業順利發展。

拉票賄選問題出現,根本原因在於一些黨組織黨的領導弱化、管黨治黨不力、政治紀律組織紀律鬆弛。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不敢堅持原則、不敢動真碰硬,對歪風邪氣視而不見,甚至為個人私利直接參與和縱容拉票賄選行為,導致一些地方正氣不彰、歪風抬頭、腐敗蔓延。

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關鍵是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落實好黨委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確保各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換屆紀律的嚴格執行。要強化責任追究,對發生拉票賄選等破壞選舉行為的黨組織,嚴肅追究黨組織書記第一責任人和有關成員的責任﹔對違紀違法人員決不姑息遷就,無論涉及到誰、涉及到多少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搞“法不責眾”“法外開恩”。要進一步加強警示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干部以反面典型為鏡鑒,始終繃緊紀律規矩之弦,增強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同一切弱化黨的先進性、損害純潔性的行為作斗爭,維護黨的紀律規矩和憲法法律的尊嚴。(中央黨校 強 舸 朱培蕾)

(責編:黃瑾、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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