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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的三個關系

中央黨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2016年11月24日08:14    來源:經濟日報

原標題:確保黨內監督落到實處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指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把握加強黨內監督的基本要求,確保黨內監督瞄准重點、全方位全覆蓋推進,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必能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重要保障。

  必須瞄准重點對象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的一個鮮明亮點,就是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這既是對我們黨建設經驗的歷史總結,也是對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的理性分析,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

  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必將對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作為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性規范,其針對的對象是全體黨員,但黨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起著以上率下的示范作用。因此,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必須首先從這部分人抓起,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

  在長期實踐中,黨內政治生活狀況總體是好的,但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原因之一就是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在堅定理想信念、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開展積極健康的黨內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消極作為,帶了壞頭。從落馬的高級干部的諸多案例中可以發現,“上梁不正下梁歪”,一名高級干部一旦落入貪腐深淵,往往會帶壞其所在部門或地區的風氣,使得一大批人受到不良影響。因此,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內政治生活的“牛鼻子”。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監督好,讓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按照《准則》和《條例》的規定“嚴於修身、嚴於律己、嚴於用權”,是新時期全面從嚴治黨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

  還要注意的是,目前,通過實施《准則》和《條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在《准則》和《條例》的實施過程中,最需要防范的是有些人不遵守《准則》和《條例》,從而形成影響惡劣的“破窗效應”,讓《准則》和《條例》形同虛設,不能走進日常工作和生活。在這方面,能不能著力解決好對黨員領導干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讓他們成為《准則》和《條例》的自覺遵守者而不是“破窗者”,也關系到《准則》和《條例》的實施成效。

  應正確處理好幾個關系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加強黨內監督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認真學習並貫徹《條例》中的規定,需要我們把握和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第一,處理好全面監督和重點監督的關系。所謂全面監督,是監督要堅持全方位、全覆蓋、全過程。全方位是指對黨的建設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督,不留死角,沒有禁區﹔全覆蓋是指覆蓋到全國所有的各級黨組織,上至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下至黨的最基層組織,沒有例外﹔全過程,是指貫穿到黨的各級組織黨的建設的全過程,要做到始終如一、一以貫之,持之以恆、久久為功。監督隻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

  同時,要正確處理好兩點論和重點論之間的關系。在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沒有完成時的同時,要把握好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重點內容。抓好重點對象和重點內容的監督,堅持重點發力和全面從嚴治黨的結合,《准則》和《條例》的落實才能避免流於形式、止於過場,使《准則》和《條例》成為制約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剛性約束。

  第二,處理好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同級之間的相互監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的關系。《條例》明確指出:“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這段話有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是我黨的優良政治傳統和獨特的組織優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必須進一步加強而不是削弱。《條例》從強化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黨委(黨組)的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是對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進一步強化自上而下的監督所作的戰略部署,必須認真地按照《條例》的規定嚴格執行。二是充分發揮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改進自下而上的監督。與自上而下的監督相比,自下而上的監督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差距的存在就是改進的空間和著力點。《條例》從加強黨的基層組織監督和黨員監督兩個方面,對如何改進自下而上的監督作出明確規定。在這裡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監督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對黨的各級組織的監督,不僅是黨員的權利,也是黨員應該履行的義務。三是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發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同級黨組織的監督作用。《條例》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作出明確規定,強調“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處理好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的關系。堅持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一貫要求,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我們黨是馬克思主義政黨,本質上具有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和勇氣。《條例》的頒布本身就是我們黨具有這方面能力的明証。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在監督問題上,外部監督和黨內監督各有所長,不能簡單用一個代替另一個。因此,《條例》在強調建立系統科學的黨內監督體系之外,明確提出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旨在充分調動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兩方面的積極性,從而形成監督的合力,發揮監督的作用。《條例》要求,“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証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同時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 (執筆:張學森)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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