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劍
2016年11月11日16:30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1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六個方面提出25條意見,旨在切實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意見》在“民主法治”部分指出,“要依法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堅持在法律范圍內、法治軌道上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不能把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的民事和刑事問題歸結為民族問題,不能把發生在民族地區的一般矛盾糾紛簡單歸結為民族問題”。《意見》是對十八大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在民族工作層面上的直接體現,它傳遞出非常清晰的信息:即把涉及民族因素的民事和刑事問題“去民族問題化”,視為一般的法律問題,在“法治軌道”上處理。
一、對《意見》文本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與民族刑事政策中具有核心地位的“兩少一寬”政策相比,《意見》對於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的解決思路發生了清晰的轉變,這對於民族理論和實踐工作均具有重要意義。在執法、司法等實踐領域,當遇到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時,首先需要弄清,這些糾紛是否已經上升到“民族問題”的高度,需要採用“政治化”的手段加以解決。或者在更多情況下,這些矛盾糾紛僅僅是涉及民族因素的一般法律問題,嚴格依法解決即可。區分“民族問題”與“一般法律問題”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長期存在著觀念的分歧和混亂,《意見》無疑是在有的放矢。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新形勢下,有必要在反思“兩少一寬”等政策的基礎上,捋清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的解決思路。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的民事和刑事問題、發生在民族地區的一般矛盾糾紛雖有“民族因素”,但並非“民族問題”,認識到這一點,才能建立妥善處理相關事件的正確思路。
二、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尋求“特殊”解決的政策溯源
追本溯源,以“特殊”的方式解決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的思路,與“兩少一寬”以及新中國成立后黨和國家處理民族糾紛的一些相關政策具有直接聯系。那麼在新形勢下,如何評價“兩少一寬”等立法和刑事政策,它們應否繼續實施或者做出調整呢?雷振揚教授認為,“任何政策總是為解決一定社會階段或歷史時期某種特殊的問題而制定的,對一項政策的評價,必須了解該政策出台和執行的社會背景”。﹝7﹞“兩少一寬”等政策在出台時用心良苦,它們考慮到少數民族與民族地區的社會、歷史與現實狀況,對於化解矛盾糾紛、鞏固邊疆和民族地區的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充分的歷史合理性,我們沒有必要從根源上去否定它們。但同時,上述政策並非恆久不變的法律原則,甚至並非長期性政策,當政策的使命完成,社會條件發生改變之后,就應當根據政策適用的現狀,重新對其合理性基礎加以評估。
三、樹立新形勢下解決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
有學者指出,目前我國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已經超過3000萬,其中大部分流向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而最近幾年發生的涉及民族因素的突發群體性事件中,80%都發生在非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城鎮中。﹝10﹞由此可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以及各民族之間空前的族際交往和跨區域交往,正是當前解決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的新形勢和大背景。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必須對“兩少一寬”等民族刑事政策,尤其是這些政策長期以來構筑的解決問題的思路進行反思,隻有在反思的基礎之上,才能樹立解決民族因素矛盾糾紛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
第一,基於《意見》傳遞的明確信息,應當認為“兩少一寬”等民族政策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普通刑民事糾紛不應考慮民族身份,而應嚴格依法解決。由本文的前述分析可見,將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做“特殊”考量,在執法或司法過程中寬宥少數民族的做法,不僅在合理性基礎上存疑,在實踐中也存在很多問題和弊端。對於民族地區、同一民族之間的糾紛,基於“社會相當性阻卻違法”應予寬宥的,與其繼續適用“兩少一寬”,何不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立法變通權?后者既解決了可操作性問題,同時也在法治框架內調和了法律的統一性與地方性之間的矛盾。
第二,應當樹立依法解決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的法治觀念,這需要執法和司法工作者首先轉變將這些糾紛“政治化”或者“民族問題化”的思維方式,同時,隻有創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氛圍,才能更好地培育各族公民的法治意識。執法和司法活動應當切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民族身份偏袒照顧、畸輕畸重,不因民族身份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罰。法律案件不能因為牽涉民族、宗教因素即尋求“政治化”解決,相反,民族、宗教問題的解決也應納入法治化軌道。公權力機關依法辦事,同時也是培育民眾的法治觀念的前提。
第三,應當正確處理法律與習俗(“習慣法”),國家法制統一與少數民族風俗殊異之間的關系和矛盾。現代法治原則並不拒斥多層次依法治理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但這應當以尊重法律的“形式正義”為前提。在刑事審判中,“習慣法”發揮作用的前提隻能是被刑事變通立法吸納,在民事審判中,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有法律的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都沒有的,才可能參照習慣。發揮“習慣法”及民間權威在維系社會秩序,疏導、化解矛盾糾紛時的積極作用,必須在正式制度構建的框架以內,隻有這樣,才能在推進多層次治理的同時,有效推進民族地區法治社會的建設,從而實現長治久安。
﹝作者簡介﹞李劍,彝族,四川西昌人,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后,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族法學、法律史學。
﹝參考文獻﹞
﹝1﹞龔永輝.關於民族問題的兩重屬性——三十年來民族問題概念廣義、狹義之爭的學理反思﹝J﹞.民族研究,2010(1).
﹝2﹞﹝6﹞肖揚.中國刑事政策和策略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61,263.
﹝3﹞趙秉志.論少數民族公民的刑事責任問題﹝J﹞.中國法學,1988(5).
﹝4﹞馬克昌.中國刑事政策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421.
﹝5﹞﹝7﹞雷振揚.關於“兩少一寬”民族刑事政策的三點思考﹝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11).
﹝8﹞周勇.少數人權利的法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21.
﹝9﹞艾爾肯•沙木沙克.論新時期我國少數民族刑事政策之貫徹與完善﹝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3).
﹝10﹞李俊清.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現狀與問題﹝EB/OL﹞.中國社會科學網,http://www.cssn.cn/dybg/gqdy_gqcj/201404/t20140401_1054005.shtml,2014-04-01.
責任編輯 謝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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