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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的“准市場”

陳彩虹

2016年09月26日10:18    

現代公司特別是大中型公司,類似於一個“小社會”。由於內部有豐富的專業分工,各個業務單元之間存在著天然的“互通有無”的需要。例如,汽車制造企業的零部件單元和整車組裝單元之間,兩者的關系就是緊密相連的﹔又例如,一個公司的生產單元和銷售單元,其往來關系也是非常密切的。但是,各個業務單元,顯然不是不同的“所有者”。這一點,決定了公司內部各單元之間的往來,主要是通過非市場交易方式來進行的,直接的調撥安排和資源的行政配置,是單元之間往來的主要形式。

然而,公司治理實踐表明,各個業務單元都是邊界清晰的“小集團”。鑒於計劃安排、資源配置、成本分擔和業績考核,以及最終的薪酬分配等,都是以業務單元為基礎來進行的,每個單元實際上都是相對獨立的“利益體”。這種“利益體”的存在,隱含了一個市場交易的邏輯。這就是,在業務單元之間有人、財、物等的往來時,各“利益體”都會盤算自身的利益是不是得到了維護,公司的直接調撥安排和資源的行政配置,是不是與“利益體”的付出相契合。在此基礎上,各“利益體”必定會對公司層面施加影響,最后達到各業務單元利益上的均衡。

由此來看,公司內部各業務單元作為相對獨立的“利益體”,具有“准市場主體”的規定﹔各單元之間的人、財、物等等的往來,由於存在各自的利益盤算,也就具有了潛在的市場交易含義。凡是有過現代公司從業經歷的人都清楚,業務單元之間的“賬”都是算得很細的,有的甚至於就是直白的“你給我什麼,我回饋你什麼”的關系,大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意味。這就是公司內部的“准市場”。

對於公司治理,“准市場”意味著什麼?治理者應當如何來理解它,又如何來面對它,進而管好它?

以市場經濟的大環境做參照,現代公司內部的業務單元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能夠提供相對完整的產成品或服務的單元,如汽車企業中的零部件生產單元,外部市場很容易找到同類型的零部件生產企業﹔另一類是無法提供相對完整的產成品或服務的單元,外部市場是沒有同類型獨立企業的,如銀行類公司的前台營銷和后台業務處理單元,它們通常在外部市場裡,沒有相對應的獨立企業存在。這種分類的必要,在於前者有產品或服務的明確市場定價,容易為業務單元提供利益盤算的依據﹔后者則沒有這樣的優勢,對於自身利益的訴求,大多隻能依附於某些產成品單元來折算,或是採取平均數的方法來實現。

毫無疑問,“准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第一大類的業務單元。由於存在同類產成品或服務的外部市場價格,這類業務單元通常會表現出強烈的“市場性”。即不論是單元層面,還是公司層面,幾乎人人都會拿市場價格來“說事”——從計劃安排、資源配置,到成本分擔、薪酬分配,市場價格一定是公司方和單元方用來“討價還價”的基礎性指標。實際上,許多公司就是按照所謂的“市場公允價格”,來對一些內部單元進行考核、資源配置和業績分配的。

有研究和治理價值的是,這類業務單元作為相對獨立的“利益體”,在運用市場價格爭取自身利益時,採取的大多是“選擇性”的價格戰術。也就是說,它們通常隻選擇那種對自己有利的價格,而不選擇對自己不利的價格。由於市場價格體系的豐富性,特別是內部“准市場”存在多種非市場因素不容易計量,它們的這種做法,並不難實現。

舉例說,某種產品的市場價格是明確的,但產地、市場距離、技術水平,以及產品質量等的不同,會形成多元的價格體系,提供給業務單元“討價還價”的空間,擇有利價格而選之,就如魚得水了。如果市場價格相對統一,業務單元無法找到有利的市場價格,它們便會從公司內部的非市場管理因素,如某些調撥安排、資源行政配置的“不合理”上,去平抑市場價格對本單元利益帶來的不利影響。簡單來說就是,有了市場價格標准,業務單元多了一個“討價還價”的依據﹔一旦這個依據不利,業務單元就會轉移到內部的經營管理方式上來,尋找理由,弱化市場價格的強度,最終實現業務單元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面對這類業務單元,公司治理的做法大體有三種。一種是通過建立子公司的方式,讓這類單元干脆獨立為法人企業,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往來,完全按照市場交易的規則來進行,母公司隻管資本和回報﹔另一種是建立所謂的“事業部制”單元,雖然不獨立成為法人企業,卻也是一種“內部獨立”,以市場價格為主要依據,構造出公司層面與事業部之間的基本往來關系,但公司仍然要在相當的程度上,直接對事業部施加某些管理,只是在單元之間的往來上,基本以市場交易原則為主﹔還有一種常見的,就是不與任何其他的單元有所區分,這類單元主要服從於公司的統一調撥安排和行政資源配置,市場價格隻作為某些經營管理方面的參考,而不是基本的依據。

從治理者的視角看,第一種方式可以看成是“看不見的手”的模式,公司將業務單元轉變為子公司,交由市場去調節,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第二種方式可以看成是“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合用的模式,事業部在公司內部往來時,遵循市場價格和交易規則,但對外部市場,公司層面則要承擔全部責任﹔第三種方式,屬於單一“看得見的手”的模式,公司管理不加入任何的市場性規則,調撥安排和行政配置,決定了這類單元的功能只是簡單服從和具體執行操作。由此來看,公司這個“小社會”有如大社會,治理方式大可有多種選擇安排的。

鑒於公司內部“准市場”下這類業務單元的特性,許多學者和治理者認為,引入市場價格和交易規則進公司,實施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來治理,是最佳的安排。這也就是現代公司中子公司制、事業部制曾經大為盛行,時下仍然有很高熱度的主要原因。事實上,這樣的安排,也的確創造了公司治理的歷史性進步,值得認真總結和推廣。

不過,實踐中不時冒出的一些棘手問題,並未將第一種和第二種治理方式推到“不可替代”的高位﹔同時,實踐也沒有能夠“滅得掉”第三種安排。這說明,理論的邏輯,並不一定完全契合實際,或者說,理論的邏輯需要根據實際進行一定的調整。觀察表明,問題的關鍵在於,市場有時是會“失靈”的——市場價格有扭曲之時,交易規則也有玩壞之際,絕對化市場的作用,不只是一個社會治理經濟的錯判,也是公司治理中的誤區。因此,僅從市場角度,公司治理就應當百花齊放,不極端化某種方式,而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尋找最符合實際的治理安排。

那麼,第三種方式優勢何在?一般地說,調撥安排和行政配置具有簡單、直接,從而大大提高效率的特點。然而,它最重要的,是超越了單元自我的利益訴求,沒有遷就於“准市場”下純粹利益的盤算,單元的利益完全地融合在公司整體的利益之中。這種方式,對於單元利益和整體利益捆綁緊密,共榮共損清晰可見的公司是較為合適的。要清楚的是,公司整體的利益,有的是由各單元的利益累加而成,有的則不是。對於后者,各單元的自我利益盤算,可能損害公司整體的利益,最后也損害單元的利益。因此,超越業務單元利益而服從公司統一要求的行政治理方式,大有存在的空間,也有它獨特的優勢。在這個意義上,公司層面這隻“看得見的手”,應當發揮足夠的作用,而不是簡單地讓位“准市場”任其作為。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

(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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