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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新規“落地”旨在糾偏治亂

 

2016年09月07日16:00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網貸新規“落地”旨在糾偏治亂

8月24日,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公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余額上限,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此前的征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意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

《辦法》出台有助於抑制網絡信貸的非理性發展勢頭,改變網貸行業近年來存在的“劣幣驅逐良幣”狀況。《辦法》有哪些亮點?將帶來怎樣的影響?又如何進一步落實和完善?《中國發展觀察》記者採訪幾位專家給予解答。

網絡信貸告別“自由王國”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網絡借貸行業興起,網貸平台漸漸成為民間借貸的“自由王國”。在網貸行業野蠻增長的背后,風險與亂象也在不斷激增。太和智庫研究員、經濟學者張超在接受《中國發展觀察》記者採訪時表示,“互聯網金融最初的出現和及其生存空間在於銀行對普通大眾小額的服務不到位,這些需求給予了其發展的空間,后來互聯網金融‘脫缰’、出現大量的金融詐騙現象,現在《辦法》的出台實質上是在糾偏,就像馬兒跑得太快了需要勒一勒缰繩一樣。”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朱鴻鳴向記者表示,網貸行業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在銀監會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中已有很精練的概括,就是“快”“偏”“亂”。這與網貸行業長期缺乏實質性監管密切相關。一是“快”,這既體現在縱向比較上,如2016年6月末網絡借貸余額較2014年末增長接近500%﹔也體現在橫向比較上,國內網貸行業發展既快於國內受到嚴格監管的傳統金融業,也顯著快於受到較為嚴格監管的美國網貸行業。二是“偏”。由於缺乏實質性監管,“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托互聯網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三是“亂”。“偏”而又無實質性監管,自然帶來“亂”,突出體現為金融機構風險不斷累積,風險事件常有發生。

朱鴻鳴進一步指出,《辦法》的出台有三個值得注意的背景:一是《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於2015年7月出台。《意見》明確了關於網貸監管職責分工和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原則。該《辦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意見》的具體落實。二是網貸行業風險快速累積。不僅“跑路”不斷,出現了觸碰非法集資底線的大案要案,還通過開展“首付貸”,股市場外配資等業務加大了樓市杠杆和股市杠杆。既嚴重侵犯了金融消費者權益,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穩定,昭示著加強網貸行業監管具有必要性。三是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而網貸行業屬於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內容。這對《辦法》產生了直接的需求,增強了《辦法》出台的緊迫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鄭醒塵表示,“完善監管機制,促進規范發展,不僅是保護投資者的必要措施,也是促進網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辦法》具有較強針對性,對社會反映突出的中介平台搞自融資、資金池、增信、欺詐、誤導等關鍵問題出台了具體監管措施。”

明確定位與嚴格監管

《辦法》的出台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有人稱新出台的《辦法》是“好人法”,保護好人,打擊壞人。張超表示,“《辦法》的出台是一個補課的過程,由於監管沒有跟上,其實是在補課。從今年年初互聯網金融風險比較集中地暴露,到8月份《辦法》已出台,在時間上這是一個亮點。”

朱鴻鳴從三個方面向記者介紹了《辦法》的閃光點:第一,進一步明確了網貸機構的定位。一方面明確了網貸機構的信息中介定位,另一方面明確了網貸機構的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定位。第二,強化監管。實踐証明,僅僅依靠自律,網貸行業是難以健康發展的。《辦法》明確了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明確要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第三,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一是明確了第三方存管制度。《辦法》要求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以防范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風險。二是限制集中度風險。《辦法》明確了同一自然人及法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限額和在不同平台的累計借款余額限制。三是引導投資者自擔風險。《辦法》規定了相應的合格投資者條款,如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等等。

《辦法》對於不同借款人的借款進行了“限額”,爭議聲不斷。

對於其規定,朱鴻鳴表示有四個方面的依據。一是與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定位相契合,強調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補性。二是與非法吸收存款有關司法解釋立案標准相銜接。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追究刑事責任的金額標准為“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金額標准為“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三是符合國際慣例。比如,美國就有相關的規定。四是具有實踐基礎。國外網貸機構模式基本都是小額分散的。國內也不乏堅持小額分散的網貸機構,其客戶平均借款余額顯著低於《辦法》所規定的限額。

張超向記者直言,“《辦法》的出台的目的在於糾偏,而其額度的規定是否合適,是否可以一直執行下去,以后仍有討論的空間,包括行業的情況、執行的情況、監管的情況、懲罰的情況等行業風險的基本情況。銀監會作為監管的主體,不可能關注到每一個企業是怎樣運營的,它關注的是一個行業,如果一個行業系統性風險降低的話,可能會鬆一鬆這個‘缰繩’,如果風險還在增大,‘缰繩’可能會更緊。”

張超表示,“整個《辦法》的出台是一個嚴監管的思路”。鄭醒塵總結稱,“一是在監管形式上,從自律為主轉向規范監督。二是在監管措施上,強調保留交易數據備查,這意味著違規違法行為將更難遁形。三是在交易額度上,明確限制為小額、分散,防止風險集聚,同時防止非法集資。”從操作層面上,朱鴻鳴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是明確備案管理。二是劃定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等。三是強調對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保護。比如,規定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規定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四是明確了信息披露制度。

實現普惠,新規待完善

《辦法》的出台對於未來網絡信貸行業將產生什麼影響?如何實現《辦法》后續的落實與完善?

張超表示,《辦法》出台后短期之內肯定會對整個P2P行業和一些企業造成一定沖擊,《辦法》對於借款額度的規定會對一部分企業尤其是依賴互聯網融資的企業造成一定影響,它們為了合規的要求肯定減少信貸,這部分企業面臨的壓力會比較大。還有一些互聯網金融公司,前期業務做得非常大,如果收縮的話,會對其規模產生較大影響,同時利潤也會受到較大影響。然而這些影響都是短期的,可能會有半年左右的政策過渡期問題,之后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進入規則內運行,其普惠性質更強。就這些融資企業所從事的業務趨勢來說,通過尋找大客戶和大規模資金的方式向商業銀行靠攏和發展,這種類型的金融機構盈利是更高的。互聯網金融與普通金融不同的地方在於,互聯網金融出現是對普通金融業態的一種補充,它主要是面向普通大眾、面向小額資金需求周轉的受眾群體,該《辦法》的出台更加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位,明確了互聯網金融企業需要尋找的客戶類型。

鄭醒塵進一步表示,這將促進網貸市場提高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成本,有助於降低融資成本和系統性風險,但對網貸平台的要求更高,違規違法行為成本和風險明顯增大,因而網貸市場將面臨洗牌,一大批不合格的網貸中介平台和融資者將退出市場。

對於《辦法》的落實與完善,朱鴻鳴補充表示,若《辦法》得到較為嚴格的落實,且《辦法》的相關配套文件及時推出,則會推動網貸行業回歸信息中介和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質,雖然很可能會帶來機構數和行業規模的下降,但這是早就應該開始的“去泡沫”,有利於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了提高《辦法》對於網貸行業監管的有效性和推動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辦法》的完善固然必要,但更為重要的是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盡快發布相關配套制度,比如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根據相關媒體的披露,目前與網貸機構簽訂第三方存管協議的網貸機構比重低,這固然與存管機構的風險考慮相關,但也與缺乏相關細則有關。二是《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層次,法律層級較低,迫切需要推動立法層級的提高。(記者 高妍蕊)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

(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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