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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彩虹:技術重要還是制度重要?

 

2016年08月24日09:37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技術重要還是制度重要?

不少學者認為,制度比技術更重要。理由是,制度具有覆蓋面廣、持續時間長和影響人的行為久遠等特點﹔技術的作用則相對狹窄,就事論事的多,時空影響受限。這是頗有些道理的。譬如,用一種技術手段來禁煙,如用電子模擬煙替代真正的煙草,通常隻能解決很小群體的問題﹔以法律制度禁止吸煙,面廣勢強,效果會要大得很多。基於此,重制度一直就是學界的主流看法。
不過,從公司治理的實踐來看,很難說制度和技術哪個更重要些。這是因為對於治理目標而言,制度也好,技術也罷,都只是工具,而工具之間是無法直接比較優劣和重要性的。它們隻有針對不同的治理需要,選擇哪個工具更合適一些的問題。這有點如同挖掘機和鐵鏟,大致來看,當然前者厲害﹔細想下來,還真說不得哪個比哪個強——挖掘機挖土的效能大,卻對付不了邊邊角角的地方。所謂“尺有所短,寸有所長”,應當就是這個道理。如果說,這種源自實踐的理解不僅僅限於公司治理領域,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其他許多方面都是如此,那麼,主流的“制度比技術更重要”之說,恐怕要被改寫的。

人所共知,別看我們天天都在使用“技術”和“制度”這兩個詞,真要給出它們明確的定義,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在公司治理的意義上,我們將技術定位於針對具體問題而運用的技巧性方法,它通過改變具體問題中對象的物理或化學性能來實現其功能﹔制度則是針對相對普遍性問題而確立的規則、要求、程序等,它通過調整人的行為來實現其作用。或者換種哲學式的說法,技術主要是針對具體問題中的“客體”而採取的辦法,核心是作為對象的“物或事”﹔制度則主要是針對普遍問題中“主體”來確定的一般行動准則,重點是處在主位的“人”。

就上面的禁煙來說,技術手段禁煙,直接改造的是煙這個“對象”,讓吸煙人吸不到真正的煙草﹔制度手段禁煙,則是警示人這個“主體”吸煙對社會、他人和自己的害處,並以懲罰的規則來迫使吸煙者調整行為,放棄吸煙。

這樣的定位,雖然說不上完備和精確,卻讓我們對“技術”和“制度”有了較清楚的“實用性”區分,使我們能夠針對不同問題,構建治理的合理原則,更有效率地選擇運用不同的工具。這就是,對於那種改造“客體”就能解決的問題,最好採用技術工具﹔對於那種需要人們調整行為方式才能解決的問題,則最好訴諸於制度。粗略地講,前者“對事不對人”,而后者“對人不對事”。

公司治理是以“問題為導向”的。這裡重要的既有“問題”一方,還有“導向”一方。先從“導向”來看,應當是包括導引出最合適的工具在內的。觀察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實踐,大多有著“技術”和“制度”工具運用非常得當的經歷。顯而易見,用相配的鑰匙去開相應的鎖,用最合適的工具去解決相關的問題,達到的效果自然是會最優的。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問題”。公司治理中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在我們“技術”和“制度”的視角下,這些“問題”可簡化為“客體(物或事)”和“主體(人)”的問題兩個大類。值得關注的是,在治理實踐中,一旦“問題”出現,治理者通常會先選擇運用“技術”工具去嘗試解決問題,而不是馬上想到和運用“制度”。這是因為,“技術”工具使用起來相對直接、單純,隻涉及“物或事”的對象,不會帶來人的行為大調整,因而不會引起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急劇變化、緊張和沖突,可以用較小的成本,快速、有效地解決問題。這是一種“實踐理性”。它告訴我們,“技術”工具有自身顯在的優勢,並且不可能輕易被替代。

由此推論,“制度”工具一般是在“技術”工具無效,或雖然有效但解決問題有限的情況下,才出場的。鑒於“制度”工具的核心,在於直接調整“主體”人的行為,改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它一經登台,就會產生普遍的、強烈的和持久的反響。正因為如此,在公司治理中,這種“制度”工具的運用,通常是以“體制或機制變革”的面目出現的,屬於重大治理事項,要耗費較大的成本。大致看來,這種“制度成本”有三個方面:一是制度的設計和制定或修改成本,二是制度的執行成本,三是制度執行帶來的其他附加成本等。而且,新制度的運行是不是能夠達到預期解決“問題”的目的,是需要一定時間來檢驗的。這樣一來,耗費較大成本還無法快速確定效果的“制度”選擇,就引出了“實踐理性”的另一面:人們通常不會輕易地選擇“制度”工具去面對“問題”。

因此,公司治理實踐中先“技術”后“制度”的工具選擇順序,實則揭示了非常重大的治理原理——“技術”是日常的治理工具,應當最充分地發揮其作用﹔“制度”則為長治久用的治理工具,應當追求相對穩定,不宜輕言調整和改變。換言之,我們需要更多改變的,是改變“客體”對象,而不是人與人關系的頻繁調整。在這個意義上,甚至可以說,“技術”比“制度”還重要。至少,也是一樣重要。

舉例說,一遇到上下班遲到早退類問題,大多數公司首先想到的是運用“打卡”類的技術工具,實踐証明,這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最佳選擇。一遇到管理層和執行層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治理者先想到的,就是通過技術手段,全量地、實時地獲取各個層面的信息,保証及時合理地做出管理和執行的決策,當今許多公司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實時監控”、“數據集中”等做法便是証明。即使是遇到了涉及人與人之間關系調整的普遍性問題,需要運用“制度”工具,如財務資源配置、成本分攤甚至於個人獎懲,很多公司也常常會考慮某些“靈活性處理”,如不動“存量”而隻進行“增量”調整,或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規則”,將問題涉及面縮減到最小的范圍,也就不需要對整個制度和機制進行“推倒重來”的變革,減少不必耗費的“制度成本”。

需要強調的是,“技術”工具的“對事不對人”,並非完全“不對人”,而是通過對事的處理,漸進地改變人的行為方式﹔同樣,“制度”工具的“對人不對事”,也不是完全“不對事”,而是通過改變人的行為方式,去實現解決“事”的問題。“打卡”最后的目標,是培養人們的時間和紀律觀念,改變遲到早退的行為,形成良好的工作習慣﹔資源配置和獎懲制度等的出台,是直接激勵人們去調整行為,理順人際關系,促進業績提升,實現治理的有序、有效。可見,全面地理解“技術”和“制度”工具,應當從改變“客體”之事,同時又改變“主體”之人兩個方面去認知——“技術”是由事而人,“制度”則是由人而事,它們都關聯“事”和“人”兩個方面的。毫無疑問,改變人的行為方式,是這兩種工具共同的、根本的目的。

從改變“人”的角度出發,“技術”和“制度”工具的不同,僅僅表現在前者是間接的、漸進的﹔后者是直接的、突變的。當治理中的“問題”出現時,依從於“實踐理性”來選擇解決工具,不隻應當考慮兩者不同的成本負擔,還應當從“人”的行為變化上,考慮“漸進”或“突變”的效果和影響。所謂最佳公司治理實踐,一定是少不得精心選擇和運用“技術”和“制度”工具的高超藝術的。

2015年6月,北京市開始了“史上最嚴厲”的公共場所禁煙制度。一年多過去了,效果不理想。從公司治理對於“技術”和“制度”工具的選擇裡,我們可以找到某種解釋。這就是間接的、漸進的,同時又是成本較低的禁煙“技術”類工具嚴重缺乏﹔而“禁煙制度”執行的成本太大,大到完全無法全部負擔,結果是“能禁多少算多少”。

(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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