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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和法治軌道上推進共享經濟

車海剛

2016年08月09日10:00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在市場和法治軌道上推進共享經濟

“裡程碑”、“破冰”、“歷史性時刻”……隨著網約車新規的“靴子”落地,輿論爆出一片歡呼和點贊聲。

7月28日,《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意見》和《辦法》)同時發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點,是網約車的合法地位獲得確認。中國由此成為世界上首個就網約車問題立法的國家。

一個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興產業,僅用幾年時間走完了一些傳統產業十幾年乃至幾十年的歷程,並以“既成事實”促成了國家法規與政策層面的承認,這使我們看到了市場和創新的力量。而從《意見》和《辦法》去年10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時的備受爭議,到此次正式公布后的頗多好評,也使我們看到了政府在這一過程中對市場和創新的善待、對民意和法治的尊重。

網約車行業的快速發展以及網約車平台公司的迅猛成長,被認為是“共享經濟”(或稱“分享經濟”)勃興的典型范例。所謂共享經濟,簡言之,就是社會成員通過公平、有償的共享方式,重新配置並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從而共享經濟紅利。從網約車這一業態看,乘客群體獲得了便捷、多元、個性化的出行選擇﹔司機群體獲得了個人零散時間和私有財產(私家車)的有效增值﹔網絡平台企業獲得了提供中介服務的收益﹔整個社會則盤活了存量資源、降低了供給成本、提高了運行效率,可謂一舉多得。

在以移動互聯為代表的新技術時代,共享經濟模式廣泛適用於人們的“衣、食、住、行”諸多方面,除了網約車,還包括民宿短租、私家廚房等林林總總的新產業。但就政府監管和產業政策而言,這些新興業態目前大都處於“無法可依”的灰色地帶。因此,網約車的合法化實際上開啟了共享經濟產業創新的法治化之門,業界期望藉此能為共享經濟帶來“杯水觀瀾”、“星火燎原”之勢。

毋庸諱言,網約車等行業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是“監管套利”的結果,即利用政策監管的“空白”搶抓了發展空間。但是,我們理應更多地從推動社會進步的積極層面看待這些新生事物。適時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一方面是對市場規律和創新行為的認可,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通過規范管理來保障並促進其更好、更快地發展。

觀諸《意見》和《辦法》兩個文件,可以看出在鼓勵創新與加強監管之間尋求平衡的政策意圖。例如,《辦法》既為平台公司、車輛及駕駛員設置了嚴格的准入門檻,又將部分管理權限賦予市場或地方政府。特別是,《辦法》取消了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將網約車的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的規定,表明監管層對網約車作為一種共享經濟業態的定位與屬性有了准確的認識。而社會呼吁多年的傳統出租車行業改革也有了實質性進展,《意見》提出改革出租車經營權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等多項措施。這無疑歸功於網約車進入市場所產生的“鯰魚效應”和倒逼作用。

在監管方面,《辦法》重在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專辟一章對“網約車經營行為”作出若干具體規定,包括不得有不正當的價格行為,不得泄露乘客隱私信息,要為乘客提供發票、購買相關保險,等等。

就在《意見》和《辦法》公布后的第四天,傳出滴滴和優步中國醞釀合並的消息,迅即引發消費者對於這兩大巨頭聯姻會否構成壟斷的擔憂。商務部發言人隨后表態,稱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雙方實施合並須履行申報程序。

國內廣大出租車從業者和乘客,曾經飽受“壟斷”之苦。所不同的是,傳統出租車行業是由嚴苛的特許經營制度和牌照管制造成的行政性壟斷﹔網約車平台公司如果產生壟斷,則屬於市場形成的經濟性壟斷。前者的危害性遠甚於后者。如前文所說,正是網約車的出現有力地撬動了傳統出租車行業的壟斷體制。當然,這不意味著不需要防范新的壟斷以及由此給消費者權利造成的侵害。但應當說明的是,對於經濟壟斷,通常的規制思路是並不禁止壟斷地位或狀態,而主要控制其壟斷行為。在我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日臻完備的當下,相信政府能夠針對可能出現的壟斷進行恰當的管控。

總體而言,關於網約車發展和出租車改革的兩個新規顯示出政府順應潮流、擁抱時代的意識轉變,也體現了“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改革邏輯,稱之為標志性事件並不為過。以此為肇始,我們樂見網約車行業從早期的“野蠻生長”走向茁壯成長,亦樂見更多的共享經濟產業在市場和法治的軌道上蓬勃、健康發展。

(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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