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01日13:13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一、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是歷史的必然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應該是一個什麼樣的政府?法治政府就是依法行政的政府,要求政府能夠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積極履行職責,防止不作為和亂作為。要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法治政府應該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
(一)建設法治政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法治經濟。我國正處在一個轉型時期,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由資源和人口紅利轉變為以創新促發展。李克強總理倡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新本身要依靠法治,要依靠市場,要有公平平等的機會,創新才能有成效。法治政府是小康社會的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首次將“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確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小康社會,不僅僅是經濟上我們的人均收入達到了多少,它應該是一個整體的組成,這個組成包括了法治政府。如果法治政府沒有建成,小康社會也難以實現。
(二)法治是人民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本保障
當人們的社會生活出現了矛盾糾紛,需要有正規的法治途徑、法治軌道予以解決。隨著人們法治意識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發生矛盾糾紛時主動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法治是化解矛盾、建立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本保障。
(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要共同推進。行政權在國家的各項權力中是最大的、最影響國家進步的,同時范圍也是最廣的,而且是主動的一個權力。因此,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和核心。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我們所說的法治社會,是狹義的法治社會,主要指公民。有什麼樣的老百姓,就有什麼樣的政府,因為政府的公務人員是從老百姓中來的。有什麼樣的政府,就有什麼樣的老百姓,老百姓能不能建立起法治社會,法律意識能不能提高,需要政府教育幫助。我國社會法治傳統薄弱,無論是成人還是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識都還是遠遠不夠的,政府要承擔起法治教育的責任。更為重要的是,政府要做榜樣。社會誠信的培養,要看政府怎麼管理、監督,更重要的是政府自己要講誠信,建設誠信政府。政府首先做出榜樣,才能使老百姓自覺講誠信。
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和任務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法治政府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核心問題就是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學術界有這樣的提法,叫做控權。比較准確的說法應該是用法律制度規范權力的運行。這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政府的權限由法律規定﹔二是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政府的權限一般是由組織法來規定的,我國目前的組織法還有很大差距,有待完善﹔還沒有行政程序法,這是兩塊短板。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關鍵。
1.職權法定
政府權力的行使,是法律授予的,法無授權不可為。而老百姓權利行使是法無禁止皆可為,法律沒有禁止的,統統可以做。最近這兩年《立法法》修改,對於政府權力的規定,有幾條值得注意:一是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也就是說,這件事情必須由法律規定,其他層次的規范包括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都不能規定。《立法法》裡有11條法律保留事項,這是全國人大立法的權限。經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這些保留事項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或者強制措施,以及司法制度等等,不得授權,也就是絕對保留。
新的《立法法》又重申了憲法規定的不抵觸和根據原則。不抵觸原則和根據原則內涵完全不同。不抵觸原則指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地方性法規不能與之抵觸,如果沒有規定的,那地方性法規就可以規定。而依據原則是指政府制定的規范必須有依據。《立法法》明確規定,部委的規章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如果沒有依據,就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權利,增加公民義務。地方政府規章限定更為嚴格,隻能是為了執行法律法規,且限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如果沒有依據,政府規章也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權利,增加公民義務。同時,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范圍也有一定的限制,僅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
目前,我國正在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簡政放權並不僅僅指把中央權力放到地方,更重要的是,把市場管理的事情交給市場,能夠通過社會組織和中介組織解決的,讓他們去解決。具體來說,《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四種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情形。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第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第三,行業組織或者是中介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第四,採用事后監督或者是其他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我國的許可之所以那麼多,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從計劃經濟時期政府什麼都管,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時,我們還繼續拿著不放。當然也有后來一發現問題,就馬上就設立一個新許可的現象。就目前而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制度不多,許可制度不多,絕大部分都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中,部門規章規定的最多。
再來說權力清單制度。權力清單是根據組織法和單行法規定,將政府部門的權力列明。這有利於政府部門明確職權范圍,便於老百姓監督。現在,很多省都已經制定出權力清單,還應當對權力清單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其有沒有組織法的依據,有沒有單行法的依據。
最近中央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涉及全局的問題,尤其涉及行政管理方式。治理和管理是有區別的,管理僅僅指的是政府行政機關的管理,治理是社會共治,公共治理,那就不僅僅是政府在管,而且要把社會、公民都吸收進來,這就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舉例來說,北京出台了一個控煙條例。控煙就是要通過公共治理來實現,而不僅僅是靠政府。如果只是依靠政府,即使有上千人的隊伍,也不可能實現監管的任務,但是如果能夠發動各系統各行業各單位,就能實現社會共治控煙的目標。
2.權責一致
對於政府來說,職權和職責是統一的,有權力,就有責任。要行使的權力,不能不行使,不能行使的權力,就不能行使。政府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就要追究法律責任,這個責任就是法律后果。同時,對一個具體的部門或者是個人來說,權力和責任應該一致,二者互相匹配。不能說,權力很大,沒有責任。有權無責,肯定濫用職權。如果有責任,但是沒有權力,那麼有責任的一方就會想盡辦法推掉責任。
(二)實現行政程序法定
1.健全行政決策機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行政決策機制。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証、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的,是重大決策。重大決策這五個程序機制,第一個就是公眾參與。公眾參與不僅僅是征求老百姓的意見,還包括溝通。比如PX項目在各地上馬過程中,老百姓對項目的危險性和可控制性了解不夠,政府決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做得也不夠,老百姓就會抵制項目的建設。做好了溝通工作,使老百姓參與決策,可以使決策更科學。至於專家論証、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策,也都缺一不可。此外,事先就應該有成本效益分析。
2.完善行政立法體制
目前,有幾個省的行政程序規定都規定了文件三統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即行政機關要出台一個規范性文件,必須統一登記,實際上就是審查。統一登記以后,統一編號,然后再統一公布。所有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是三年或者五年,在期滿之前半年,再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如果不再需要則自動作廢。沒有登記,沒有編號,沒有公布的,統統無效。有了文件三統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規范性文件的數量也就十分清楚了。
3.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如果說制定《行政訴訟法》是行政法治的第一塊裡程牌,那麼法治政府建設的第二塊裡程碑就是政務公開。黨的十八屆四中提出,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常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除法律規定外,政府信息都要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路燈是最好的警察,公開是最好的也是最強有力的監督手段。因此,決策要公開,執行要公開,管理要公開,服務要公開,結果要公開。
(三)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綜合執法體制現在有兩類情況,一是本領域內的綜合執法,二是跨部門的綜合執法。一個領域裡有不同種類執法隊伍的,也可以綜合執法。綜合執法的重點領域包括:食品和藥品的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要將我們比較分散的執法向綜合執法的方向發展。
(四)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嚴格執法,就是嚴格追究責任,立法上要清楚,要提高違法行為的成本。舉例來說,醉駕入刑后,酒后駕車的情況就大為減少了。
公正文明執法,要有服務型政府的意識。曾經在福建泉州有這樣的案例,刑滿釋放人員無照擺攤,當地工商部門查處時了解到這個情況,不是直接扣留貨物,而是指導和幫助他申領了營業執照,還告訴他在哪些地方可以擺攤。寓管理於服務的這種執法方式,就比粗暴執法要有效的多。
(五)強化權力的監督
強化對行政權力監督的方式包括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這裡有三點要強調:一是要以權利監督權力,也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管權。公民有知情權,政府就有公開的義務。公民有參與權,政府在重大行政決策的時候就要請他來參與,而且要給他說話和表達的權利。如果不能履行這些權利,公民還可以行使監督權。這是用公民的權利來監督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如果公民能夠充分發動起來行使監督權,比任何其他機關的監督要廣泛的多,全面的多,效果也要好的多。二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政府的權力來制約權力,政府的這個權力要制約政府的另一個權力。也就是說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既要互相制約,又要互相協調。比如說《行政處罰法》提出裁執分離,裁判和執行要分離。証監會現在也在做內部職能分離,稽查局負責調查,而處罰委員會負責裁定是否處罰。《行政處罰法》還有一個制度是收支兩條線,其實是很好的制度,但是現在的問題是上交做到了,上交以后又按比例返還,這本身就是一個腐敗的做法。從這個角度來看,以權力制約權力是很重要的,決策、執行、監督最好能夠分開,不同的環節之間,能夠互相制約。三是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各種制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三、化解行政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化解糾紛,從源頭上減少矛盾,必須走法治之路,靠人治是走不通的,前一階段信訪制度暴露出來的問題有些就是人治的弊端。
現在來看,需要建立一個多元的解決行政爭議的體系。首先就是調解,這是最基礎的,調解以外還有仲裁,有裁決(主要是行政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調解、仲裁、裁決、復議、訴訟,解決行政爭議的渠道很多。但在法治體系裡有一個基本的規則,司法最終解決,也就是說最后是法院裁判。從層次上來說,還應建立多層次的解決行政爭議的機制。第一個層次是廣泛的基層化解糾紛的機制,由基層來解決這些糾紛與矛盾,可以在基層設置各種解決糾紛的機制。比如學校,教育部也曾經有過規定,學校內部可以建立解決糾紛的機制。如果能夠普遍建立起這樣一個機制,現在很多的糾紛矛盾就在基層解決了。在有的國家,公務員之間,公務員和領導之間有什麼糾紛,也有內部解決機制。第二個層級是行政復議。行政機關設置的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們國家是行政復議,在美國是行政法法官,在英國是行政裁判所。美國的行政法法官解決的糾紛要達到百分之九十幾,隻有不到百分之十才會起訴到法院。英國的行政裁判所也很有特點,有一年有120萬起案件,經過了行政裁判所以后,隻剩下5000件提起訴訟,絕大多數都在行政裁判所化解了。行政復議的體制是相當起作用的,關鍵在於要中立、公正。訴訟是最高層級的糾紛解決機制。在有關組織或行政機關內,建立起普遍的調解和裁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四、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一)增強法治思維
習近平同志曾經提出,我們辦事要依法,遇事要找法,解決問題要用法,化解矛盾要靠法。碰到問題首先想到法律上怎麼解決,這就是法治思維、法治意識。法治思維的起點應該是合法性思維。這個事合法嗎?符合法律規定嗎?其中包括職權法定思維,這是不是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情?其次是有保護權利的思維。政府要很好保護而絕對不能損害公眾權利。再者,要有程序思維,即是否符合程序。最后,要有公平公正思維。
(二)掌握法治方式
一是要科學立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的立法比較完善,但是,規定政府怎麼管比較多,怎麼能夠使社會共治少。二是健全權力運行機制,立法之后,關鍵問題在執行,而對政府而言,制定規范也是一種執行,運行的機制要完善起來。三是解決爭議要依靠法治途徑。
(三)正確處理改革創新與依法行政的關系
實踐中大家經常對改革創新與依法行政的關系產生困惑,要改革創新,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怎麼改革呢,什麼都依法辦,怎麼創新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已經指出要把立法和改革的決策聯系起來。第一,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第二,對立法來說,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對於實踐已經証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第三,實踐的條件還不成熟,還需要先行先試的,按法定程序作出授權。但是實踐中不是那麼容易,授權的法定程序還不明確,有待進一步完善。第四,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及時修改、廢止。(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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