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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胥吏治國”

陳忠海

2016年07月28日10:12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古代的“胥吏治國”(上)

自隋唐以來,通過科舉選官是組建官僚體系的主要途徑,除官員隊伍外還有數量更為龐大的胥吏集團,他們雖難入品級,卻同樣發揮著重要作用,晚清重臣郭嵩燾甚至發出“本朝與胥吏共天下”的驚嘆。

官吏分明

胥吏,《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舊時沒有品級的小公務人員”,其實是“胥”與“吏”的合稱,從地位上看“胥”又低於“吏”。他們的特點,一是不像“官”那樣有品級,二是數量更為龐大,在中國古代,從中央到地方都廣泛分布。

隋唐以前選官主要是察舉制,雖然不以考試成績為依據,但也有一套嚴格而固定的程序,無論被“察”或被“舉”都不是隨意確定的,而身份一旦確定后就有了當官的資格。隋唐以后科舉逐漸代替了察舉,考試程序日臻完善,通過科舉取得“正途”出身才能擁有做官的資格。

但無論察舉還是科舉,由這種途徑進入官僚體系的人數都是很有限的,漢代察舉的主要項目是孝廉和茂才,人口不滿10萬的郡國每3年才能舉孝廉1人,不滿20萬的每2年舉1人,20萬的每年舉1人,40萬的每年舉2人,漢代郡國數在100個左右,可知能成為孝廉的人是多麼少。有資格舉薦茂才的是三公、監察御史以及各州,他們可以“歲舉茂才各一人”,東漢隻有13個州,加上三公等人全國每年有幸被舉為茂才的也隻有20個人左右,如漢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全國舉茂才就是20人。科舉取仕后,進士是選官入仕的重要台階,唐朝每年大約選進士不到30人,明朝100人左右,清朝不到100人。

通過察舉和科舉固然取得了做官的資格,但其錄取的數量顯然與官僚體系的需要不匹配,還得有大量“輔助人員”進入這個行政體系中,有的從事“執鞭墜鐙”“奔走驅使”等后勤服務,有的負責抄寫文書、管理檔案,有的參與審辦案件。以明清為例,縣級政府裡除知縣等“朝廷命官”外還有典吏、捕快、驛承、雜役等胥吏,州級政府裡的胥吏有醫學、陰陽學、僧道官及各衙署的皂隸、馬快、步快、禁卒、門子、仵作、糧差等,朝廷各衙門中胥吏的人數也很多,遍布中央六部及其他衙署。

在宋朝,縣政府的正式官員大縣不過四、五位,小縣隻有兩、三位,但胥吏通常少的數十人、多則數百人,《水滸傳》裡的押司宋江、步兵都頭雷橫、馬兵都頭朱仝、步兵都頭武鬆、都頭李雲、押牢節級戴宗、押獄兼行刑劊子楊雄、六案孔目裴宣等十幾個人都是胥吏出身,宋人葉適說州縣是“公人世界”,有人則戲稱《水滸傳》寫的其實不是“官逼民反”而是“官逼吏反”。據《通典》記載,唐代有品級的內外官員約有1.8萬人,而中央及地方胥吏總人數是35萬。據《宋史》記載,北宋時曾多次裁撤冗吏,其中一次裁撤的胥吏總數就達19萬多人,總數可想而知。

胥吏人數雖多,但在身份上與“官”始終有嚴格的分野,通常也難有身份轉換的通道,原因很簡單,如果胥吏可以輕鬆“轉正”為“官”,那麼也就沒有人願意點燈熬夜寒窗苦讀了,出於維護察舉制、科舉制的權威,胥吏無論資格多老、能力多強,始終隻能是胥吏。

《三國志》記載,曹操曾聘北方名士田疇為司空戶曹掾,相當於司空府下設的民政局局長,當時曹操以司空的身份總理朝政,權皆出於司空府,這個戶曹掾權力相當大,但曹操與田疇長談后改變了主意,改任田疇為縣令,不是曹操對田疇冷落了,相反是對他更尊重、更重用,曹操說“田子泰非吾所宜吏者”,意思是像田先生這樣的人不能讓他屈尊當我的“吏”,按漢代制度縣令是天子直接任命的“官”,而戶曹掾是曹操就可以聘任的“吏”。

田疇不是孝廉也不是茂才,沒有當“官”的資格,曹操又授意田疇家鄉所在的幽州刺史部舉他為茂才,取得了做“官”的資格,然后就任縣令。

官弱吏強

在龐大的胥吏隊伍中,有一部分人從事的是后勤服務等簡單勞動,但也有相當多的人從事的是“技術性工作”,其中以書吏最多。

以清朝為例,朝廷各衙門都有大量書吏,根據所在部門不同分為供事、經承、儒士等,其中以經承最多,分布於各部院衙門,根據具體工作崗位的不同又分為堂吏、門吏、都吏、書吏、知印、火房、獄典等,或根據承擔事務輕重不同分為事繁書吏和書簡書吏。據《大清會典事例》,經承的編制吏部72人、戶部185人、禮部53人、兵部63人、刑部90人、工部75人,他們才是各衙門的主要辦事人員。

這些人“位卑而言高,祿薄而謀大”,不僅掌握著“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關節,離開他們信息和命令都無法通暢,而且他們久居權力的要沖,對各種事務擁有廣泛的發言權,可以影響甚至左右上級的決策。

胥吏從事的工作往往專業性很強,宋朝編纂過240多部大型法典,其中的《政和重修敕令格式》就有530卷,這些法典無不卷帙浩繁,類似公文格式、公文用語、經辦流程等技術性規定,要完全掌握必須花費大量精力,要干好還得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一般人根本無從下手,這成為胥吏賴以立身的價值所在。

唐宋以后中國經歷了深刻的社會轉型,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更為復雜,相應地律法也跟著實踐不斷地完善和豐富,無論民事還是刑事,民眾經常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有的要訴諸官府。《宋史》記載,南宋龍溪縣“每年有大案數十件,而牒訟案件每日卻可達到百余件”,陸游寫詩“訟氓滿庭鬧如市,吏牘圍坐高於城”,說的也是縣裡訴訟案件的繁多。但另一方面,國家的相關教育仍以儒學、經學為重點,讀書人追求功名,不屑於律法,蘇軾就寫過“讀書萬巻不讀律”的詩句,朝廷還規定民間不得私藏法律書籍,在這種重科舉、輕實務的情況下,因工作便利而精熟律法的胥吏更成為不易被取代的群體。

古代法律不僅條文浩繁,而且除律令外還特別重視所謂成案、成例,清人馮桂芬說“今天下有大弊三,吏也、例也、利也”,其中的“例”就是之前的案例,雖不是正式法律條文,卻是判斷事情的重要參考,沒有大量的實踐積累很難掌握這些東西。由於實踐的不斷豐富,律法也在不斷修訂,以乾隆五年(1740)修訂后頒行的《大清律例》為例,正文有436條,所附條例卻多達1049條,以后又增加到近2000條,有人稱其“密如凝脂”,晚清重臣胡林冀批評說:“大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刑律易悉而吏部處分例難盡悉,此不過專為書吏生財耳,於實政無絲毫之益。”
士大夫因詩賦和經學躋身科舉,雖然取得了“官”的身份,但在行政管理和司法實務中卻不如胥吏知識更專業、經驗更豐富,南宋學者李心傳說“士大夫罕通法律,而數書散漫,故吏得以舞文”,這種“官”離不了“吏”的狀況,是科舉制度下的必然。

俗話說“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官”不僅多由外來而且流動頻繁,有學者統計,清代知府、知縣的任期一般都很短,到19世紀時知縣的平均任期已縮至0.9年,大部分官員把自己也定位為“匆匆過客”,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縱容這些來自地方又長期盤踞地方的胥吏們弄權,或與他們勾結在一起參與貪贓和分肥。宋人葉適說官員們“專從事於奔走進取,其簿書期會一切惟吏胥之聽”,他把這種現象總結為一句話:“官無封建,而吏有封建。”

胥吏還經常利用自己的優勢欺騙官員,沈括《夢溪筆談》記載了一件事,進士及第的包拯在擔任開封府尹期間“號為明察”,有人犯法當杖脊,有個胥吏私受賄賂,與該人密約:“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呼號自辨,我與汝分此罪,汝決杖,我亦決杖。”該人在堂上呼辨,胥吏故意斥責,包拯大怒,“捽吏於庭”,而“特寬囚罪”,包拯自認為抑制了胥吏的聲勢,卻不知道原來上了當。

宋太宗時張乖崖擔任崇陽縣令,有個胥吏從錢庫中出來,發現其“鬂傍巾下有一錢”,張縣令命杖之,該吏怒道:“一錢何足道,乃杖我邪?”張縣令說:“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繩鋸木斷,水滴石穿。”該吏又道:“爾能杖我,不能斬我也。”張縣令聞聽“自仗劍下階,斬其首”,之后“申台府自劾”。這是一件著名的反貪故事,除這位縣令堅決的反腐決心外,從中還可以折射出當時官、吏在管與被管方面的復雜性,吏並不畏官,官處置貪吏后也不得不自請處分。

宋人李心傳在《建炎以來系要錄》中說:“近時吏強官弱,官不足以制吏。”不僅宋朝,各代其實都存在這種現象,顧炎武在《日知錄》中說:“今奪百官之權,而一切歸之吏胥。是所謂百官者虛名,而柄國者吏胥而已。”清人馮桂芬在《易吏胥議》中更直言:“州縣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猶其小者也﹔卿貳督撫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猶其小者也﹔天子曰可,吏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於是乎其權遂出於宰相大臣之上,其貴也又如此。”就連最高統治者對此也心知肚明,《清仁宗實錄》記載,嘉慶皇帝曾痛切指出:“自大學士、尚書、侍郎以及百司庶尹,唯諾成風,皆聽命於書吏。舉一例牢不可破,出一言唯令是從。”

有些胥吏長期把持某項事務,對“專業知識”密不外傳,常此以往形成了某種宗親、鄉族壟斷,《道光朝實錄》記載:“京師各庫及稅務衙門書吏,當役滿告退后,其接充者,非其子侄,即其親戚。如銀庫書吏, 大半皆系史姓,崇文門稅務書吏, 大半皆系張、王等姓,盤踞把持, 已可概見。”清人朱克敬在《瞑庵雜識》中講述,有個在京中某部任胥吏的人曾在酒肆向人夸耀:“凡屬事者如客,部署如車,我輩如御,堂司官如騾,鞭之左右而已。”

把長官當成騾馬,自視為驅趕騾馬的人,此人雖然夠狂,但相信也並非一時酒后失言。(上)

(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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