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理論期刊>>《行政管理改革》

“走出去”戰略回運貨物完稅價格審定機制:問題及對策

郝剛

2016年07月26日08:35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

原標題:郝剛:“走出去”戰略回運貨物完稅價格審定機制:問題及對策

實施“走出去”戰略是經濟全球化形勢下,適應經濟發展需求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在尊重企業貿易實際基礎上,合理使用估價法則確定完稅價格,是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鼓勵企業“走出去”、服務貨物“運回來”、吸引稅款“跑回來”的重要保障。尤其在國家大力推進“走出去”戰略背景下,如何審查確定“走出去”戰略回運貨物完稅價格,是擺在全國海關面前的新課題,掌握“走出去”戰略實施的基本情況,找准回運貨物完稅價格審定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從而提出對策,是破解這一新課題的有益嘗試。

一、 “走出去”戰略政策的演進

(一)國家層面“走出去”戰略的沿革

1979年8月,國務院提出“出國辦企業”﹔1997年制定《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支持企業以境外加工貿易方式“走出去”﹔2000年3月,全國人大九屆三次會議首次將“走出去”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2000年12月,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將“走出去”明確為國家戰略,並在“十一五”期間得到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關於“引進來”和“走出去”的論述,標志著 “走出去”“引進來”雙向開放戰略向縱深發展。

(二)國務院各部委支持企業“走出去”相關政策

2012年7月,《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做好2012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財企〔2012〕141號)規定,給予境外投資企業直接補助和貸款貼息政策優惠﹔2014年4月印發的《關於2014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財企〔58〕號)將“國際資源投資合作”列為支持重點﹔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49號)強調“鼓勵戰略性物資回運”。

(三)海關總署支持企業“走出去”的相關政策

2012年9月,《海關支持企業“走出去”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研發〔2012〕393號)規定,對“走出去”企業投資回運產品,海關在符合估價制度原則的前提下,尊重貿易實際,合理運用估價方法審查確定相關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計征稅款﹔2013年2月,海關總署下發《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支持企業“走出去”若干措施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署研發字〔2013〕55號),對相關部門的工作任務進行了明確。

二、 “走出去”戰略回運貨物完稅價格審定機制存在的問題

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防范執法風險,部分海關否定“走出去”企業回運貨物申報價格,按照相同類似或者合理方法進行審價補稅。企業由於通關效率壓力、對海關估價制度不了解等原因,在保留意見前提下被動接受海關審價。由此帶來以下問題:

(一)受限於法規規定,優惠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海關支持企業“走出去”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研發〔2012〕393號)要求“減輕”“走出去”企業稅款負擔。“減輕”兩個字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要確保國家稅款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入庫﹔二是在符合估價制度原則前提下,尊重企業貿易實際,減輕“走出去”企業稅款負擔。政策是法規的基礎,法規來源於政策,普遍適用的政策,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法規。對於“走出去”企業而言,政策制定的初衷與方向,是“減輕”稅款負擔。但是在法規層面,“走出去”戰略回運貨物買賣雙方屬於典型的“特殊關系”,根據《審價辦法》,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的情況下,必須進行價格測試和銷售環境測試。在可比價格難以找到,同時銷售環境無法合理測試的情況下,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缺乏可操作性:接受企業的折扣,存在執法風險或者執法不統一風險﹔否定企業的折扣,不僅沒有“減輕”,反而增加了企業稅款負擔,與政策導向相悖。

(二)回運貨物成本優勢在稅款上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從企業角度分析,國家將“走出去”提升到戰略高度,商務、財政等部門多方位給予政策傾斜和資金支持,在此背景下,盡管理解海關執法,但在體現投資效果的最終環節,海關審價不僅沒有減輕企業稅款負擔,反而增加了稅款成本和通關成本,弱化了國家戰略政策效果。

從海關執法角度分析,根據《審價辦法》,結合《WTO估價協定》立法本意,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數量折扣是可以接受的,對於數量折扣,未做進一步審查,全部恢復到完稅價格中,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海關執法嚴謹性。

(三)海關審價不利於國內企業掌握大宗散貨價格話語權

近年來,無論是原油、鐵礦石還是大豆、糧食,國內企業在大宗商品如何“定價”上幾乎沒有發言權,“中國買什麼,什麼就漲價,中國賣什麼,什麼就降價”成為常態,“定價權之痛”已經影響到國內貿易發展格局。“走出去”戰略是獲取價格話語權的治本之策,通過自主投資或購買股權,國內企業身份性質發生了變化,由單純的“買方”轉變為既是“賣方”又是“買方”,有助於掌握價格主動權。此種情況下,以“征更多的稅”為唯一目的,簡單機械對回運貨物審價補稅,不利於國內企業取得大宗散貨價格話語權。

(四)海關傳統職能有待進一步優化

財政職能是關稅的重要職能,但不是唯一職能,在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加速形勢下,調節和保護職能顯得尤為重要。“走出去”本身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海關必須從全局角度、運用戰略思維履行把關服務職能,將國家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目標。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審價補稅本身無錯,但同時要綜合考慮政策導向、貿易實際,准確把握法條自由裁量空間,在法條框架內,按照政策導向要求,服務企業發展,貫徹落實總署“減輕走出去企業稅款負擔”要求。

(五)對零關稅貨物估價,與海關估價初衷不符

“走出去”戰略回運貨物大都為資源型大宗散貨,為佔領資源高地,吸引資源流入,世界各國普遍將資源型關稅稅率確定為零。相對於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國稅與海關實際上處於對進口貨物征收稅款同一鏈條不同環節,海關在進口環節征收得多,國稅在國內流通和生產環節征收就少,反之,亦然。從這個角度看,海關主要任務或者估價目的是為了征收關稅,對沒有關稅的進口貨物進行估價違背了海關估價目的。

(六)侵權風險

目前主流執法思想以防范少征漏征稅款產生的瀆職風險為主,對於多征錯征稅款產生的侵權風險關注過少,隻要程序完備,企業認可,“多征不多、錯征不錯”。隨著依法治國戰略實施,法治政府、法治海關建設步伐加快,企業維權意識提高,以及督查內審、外部審計愈加嚴格頻繁,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渠道拓寬,由於多征錯征稅款產生的侵權風險凸顯。

三、“走出去”戰略回運貨物完稅價格審定機制改進建議

由於戰略回運貨物的特殊性,單純通過法規或估價技術層面來解決估價問題,在當前的實踐中尚存在諸多困難。從政策角度入手,跳出“審價”看“審價”,可以為解決問題提供新思路。

(一)界定戰略回運物資范疇

戰略物資是對國計民生和國防具有重要作用的物質資料。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許多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根據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教訓,從擴軍備戰的需要出發,積極儲備或控制鋁、鉻、石油等重要物資,從而逐步形成了戰略物資的概念。美國按《1979年重要戰略材料儲備法》規定計有62類93個品種。在國家戰略層面,可借鑒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建議明確戰略物資的范疇,規定戰略物資進口的數量,界定國家戰略需要和市場行為需求的界限,制定相應的政策優惠措施予以支持。

(二)明確銷售環境測試方法

新《審價辦法》(署令213號)增加了銷售環境測試規定:“海關經對與貨物銷售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一般商業慣例的,可以確定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海關進口貨物審價工作規程》(署稅發〔2008〕176號)對如何開展銷售環境測試進一步說明:是否符合該行業的正常定價慣例﹔賣方利潤水平與同行業(同級別企業)銷售同類貨物的利潤水平是否相符。符合上述條件的認為通過銷售環境測試。無論新《審價辦法》還是《海關進口貨物審價工作規程》,為了一攬子接受《WTO估價協定》,對銷售環境測試都有所提及,與原《審價辦法》相比,有所改進。不容忽視的是,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對銷售環境測試的描述停留在原則抽象層面:各行業的定價“慣例”難以提煉,“利潤水平”數據難以獲取。因此,銷售環境測試可操作性不強,給現場海關留出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帶來了執法不統一隱患。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結合方式,公布各行業定價慣例與利潤水平,或者明確定價慣例標准與利潤水平資料來源,有利於提高海關執法統一性,增強“走出去”企業回運貨物海關審價的可預見性。

(三)落實減輕稅費負擔要求

從監管角度,建議增加“戰略回運”貿易方式,通過分門別類,區別於一般進口貨物,方便管理﹔從征免性質角度,建議借鑒“遠洋漁業”免稅管理模式,根據投資總額,賦予“走出去”企業一定的免稅額度﹔從征收方式角度,建議採取先征后返方式,根據國內銷項稅額返還進口環節稅款。

總之,對於“走出去”戰略回運貨物完稅價格審查確定,不能等同於一般進口貨物對待,要從國家戰略背景出發,綜合考慮政策、法規與貿易實際,既不能簡單機械執法,為“補稅”而審價,也不能全盤接受企業申報價格,放棄把關原則底線。

(責編:萬鵬、謝磊)
相關專題
· 《行政管理改革》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