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理論期刊>>《中國發展觀察》>>每期精選

誰來負責公司的風險管控?

陳彩虹

2016年07月05日15:25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原標題:誰來負責公司的風險管控?

關於風險,一種常見的定義是,風險是預期損失的不確定性或可能性。這種說法,給了我們三個重要信息:一是風險是當下對未來的預計,因而關聯現在與未來的時間間隔——通常是間隔越大,不確定性的“風險”就越大﹔二是風險是與“損失”一類負面的東西相關聯的,一個“險”字就已經說明了問題﹔三是風險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僅僅只是一種“可能性”,一旦時間間隔消失,風險就會轉化成可見的“損失”或“沒有損失(收益)”。

定義來自對實踐的總結,又反過來服務於實踐。當我們說“這個有風險”時,意味著我們沒有足夠的把握,在確定的時間裡,獲得期望的正面結果。應當說,這裡對“風險”的理解,並不完整。這是因為,未來的“不確定性”是絕對的,但最終結果,不會隻有“損失”一個選項,還有“收益”,或是“損益持平”的結果,為什麼隻從“損失”一類負面的結果來看待“風險”呢?“預期收益”又算什麼?正因為理解上的多元,在實踐中,幾乎所有的公司都將風險問題放在重要位置,但管控的組織和制度安排卻大不相同。

第一種安排:設立或指定單一專門的管理機構來負責管控。鑒於風險是以“損失”的不確定性為核心內容的,而公司最終可見的“損失”都會在財務指標上反映出來,因此,風險管控的職責,不是設置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來承擔,就是指定財務部門來承擔。這種安排的基本出發點,是將風險管控視同為一種關聯財務結果的專業性管理,即使有獨立的專門風險管理機構,其職責實質上也只是管控“財務風險”而已。這種組織和制度安排,在公司治理的實踐中,佔有一定的比重。

第二種安排:將風險進行分類,設立或指定多個不同的管理機構來負責管控不同類別的風險。既然風險是關於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或可能性,那麼,所有帶來這些不確定性的要素,都應當納入到風險管控的范圍。這就將管控的視野,從財務性的結果轉向了生成這種結果的種種可能因素上。由此,風險就不只是“財務類”一種,而是有了許多種,或者說是一個“族群”。如銀行類公司,至少就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大類,分別意味著風險產生於信貸業務、市場交易或工作流程之中。如此一來,風險管控就必須由多個不同的機構負責。這也就是現實治理中,許多公司按風險類別設立或指定多個機構來承擔管控的原由。

在這裡,自然地會引申出一個推論來:任何帶來風險的因素,都將導致風險管控機構的增加。例如政策變化、法律糾紛、聲譽受損等,都會帶出未來“損失”的可能,也都需要相應的組織和制度安排。風險管控在此成了風險因素變化的“函數”,風險管控的外延迅速地擴張開來。這時,風險管控就不再是一種特殊機構的“專業工作”,而是成了任何牽涉風險機構的“常態工作”,“風險管控”的組織框架大為豐富起來。

第三種安排:設立風險管控的綜合性機構,同時將風險管控的職責分布到決策、管理和執行的各個環節,形成全員性的風險管控體系。這是對“風險”最大口徑認知下的組織和制度安排,其基本思路是,公司從決策到執行的所有環節、所有流程和所有成員,均有可能成為導引出“不確定性”結果的風險因素﹔因此,公司決策、管理和執行的所有事項,不應只是圍繞創造效益來推進,還應當圍繞降低風險來操辦——后者與前者都是公司層面的戰略問題,直接關聯未來或正或負的結果。相應地,組織和制度安排,就必須從戰略高度,設立最高層級的綜合風險管控機構,再通過公司的運行體系,將風險管控的戰略理念到具體預案,傳遞並安排到每個層級、部門、單元和員工,在決策、管理和執行的全流程中得以落實。

例如,現代完備的公司治理結構,董事會裡設立有風險管理委員會,管理層有首席風險官和風險管理部門,執行層則將風險管控要求完全地融合到日常操作事項裡。在這樣的組織和制度安排下,風險問題就全系統化和全員化了。不論是身居決策“廟堂”的高管,還是處於執行之位的“工匠”,在他們的專業性工作裡,已經內含了風險管控的元素。雖然說,未來的不確定性並不因為管控的全面化而消失,但如此的組織和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弱化了不確定性。

從上面三種情形來看,第一種可稱之為“基於結果的風險管控”,第二種可稱之為“基於原因的風險管控”,第三種則是“綜合原因和結果的全面風險管控”。顯而易見,從風險的視角來看,第二種好於第一種,第三種安排最佳。當然,第一種安排也有其價值,因為它一定強於完全沒有風險管控組織和制度安排的公司。令人遺憾的是,觀察表明,第三種最為完備的風險管控體系,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僅僅是鳳毛麟角。為什麼大量的公司不採取“最佳的”風險管控安排呢?

事情的關鍵還是對“風險問題”的理解有偏差。一方面,不少人認為,“風險管控”只是一種專業性的管理和操作活動,如同市場營銷、財務管理、技術支持等專業活動一樣,設立或指定相應的專門機構負責即是,它並不需要嵌入到公司運行的全過程中﹔另一方面,不少人將“風險管控”與效益創造對立起來,認為任何“風險管控”的活動都是對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的限定,過度“管控”會增加成本並損害利潤,更何況“風險管控”自身還要消耗相應的人、財、物等成本,因而其組織和制度安排必須是嚴格限制的。

理解的偏差無疑將引致出行動的偏離。可見,第三種組織和制度安排的稀少,其實早就預埋在對“風險”認知的欠缺裡。如果說,我們將“風險”理解為“未來預期的不確定性或可能性”,它包括的不僅是負面“損失”還有正面“收益”的預期,那麼,“風險管控”就不隻會盡量地去消除“損失”的不確定性,還會盡量地去將“收益”的可能性轉化為現實——“風險管控”在這裡,就成了創造利潤的另外一種途徑,與那直接形成利潤的生產和銷售活動並無不同。這樣一來,“風險管控”就是整個公司的戰略問題,而不只是戰略之下的一個管理或操作問題。與此同時,組織和制度的安排,就必須從公司的戰略高度來進行全面的設計和落實。

容易看出,第三種安排在本質上,就是全面風險管控和生產經營體系的融合建造——既有完備的風險戰略決策、風險管理工具制造和風險配置落實的組織構架,又是將風險管控嵌入到日常生產、銷售等經營管理流程之中。公司的每一位員工,既是生產者、經營者或管理者,也是自然而然的風險管控者,生產和銷售活動同時也是“風險管控”活動。甚至可以說,在這樣的體系下,不存在生產和銷售之外的“風險管控”,也不存在“風險管控”之外的生產和銷售,兩種不同的職責在此不再分離,減少不確定性和創造效益是同一個目標。

顯然,當“風險管控”成為了公司的戰略時,直接相關的管控組織(如董事會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管理層的風險管理團隊等)就必須重新界定職責,即從時下較為混沌的宏觀微觀一把抓的“風險管控”,轉化為相對單純的宏觀層面的戰略掌舵,只是負責風險偏好戰略的制定、風險政策和策略的研究、制定、實施和調適,以及風險管控方法和工具的開發,風險計量模型的設計、評估,再加上風險管控的考核等。日常的微觀性管控工作,則和生產、銷售任務一樣,配置到公司的各個層次、單元和個人。在這個意義上講,公司的每一個員工,人人都是負責風險管控的“風險總監”或“風險官”。

(責編:沈王一、謝磊)
相關專題
· 《中國發展觀察》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