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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一部標杆式的民法典

車海剛

2016年07月05日14:41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原標題:期待一部標杆式的民法典

一部法律人呼喚多年、公民企盼已久的民法典,終於漸行漸近了。

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標志著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所確定的“編纂民法典”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民法有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之稱,是民事領域和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亦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律體系的標准配置。如果把憲法比作國家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地基和框架,民法就是“大廈”最重要的支柱之一。由於民法同每個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從實踐的角度看,其對社會和經濟運行的意義超過其他法律。

過去60年間,我國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典立法,但均告擱淺,直到2014年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歷史性決定,制定民法典第五次提上日程。民法典的長期闕如,一方面是受中國法制傳統中“重刑輕民”傾向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映射出中國經濟社會處於轉型期、法治建設相對滯后的現實國情。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以及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和提升,建立更加有效的權利保障法律體系已經成為一個無可爭議的選擇,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當然,此前我們沒有民法典,並不等於沒有民事法律。上世紀80年代以來,通過制定和修改法律,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在內的系列民商法律。這為編纂出台一部統一的民法典奠定了堅實基礎,是當前民法典立法能夠高效重啟的重要前提。

將民事法律法典化,既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也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要對既有的諸多民事單行法按照嚴密的邏輯關系,進行全面的梳理、增刪、整合,使之成為一套科學、完備的系統化法律文件,解決各單行法之間規則內容相互沖突以及民法與刑法、訴訟法等其他基本法律的法典化形態不匹配的問題,結束民事立法的“碎片化”狀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介紹,編纂民法典將分“兩步走”:第一步是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民法總則),爭取明年3月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是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爭取2020年3月一並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可見,近日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實為民法典立法的起筆之作﹔而且,民法總則規定的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可以視為整部民法典的“綱”,有奠基、引路之效,自然備受各界關注。

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此次民法總則草案以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為基礎,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定寫入了總則草案,其中可圈可點的新內容頗多。例如,規定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對其利益提出明確的保護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擴大監護制度的保護對象范圍,把老年人納入其中﹔實行新的法人劃分方式,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新增非法人組織為民事主體,等等。

民法作為權利之法,保護民事權利是其要義和價值所在。應該說,民法總則草案的上述新內容較好地體現了這一點。雖然在審議過程中對一些具體問題不乏爭議,但總體是以肯定居多。

同時,據報道,為了進一步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制化的要求,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民法總則草案設專章規定了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對此也應給予積極評價。不過,也有參加審議的知名法學家指出,草案對民事權利的列舉還不夠(少於憲法列舉的權利數量),建議將憲法列舉的權利民事化,盡可能體現到民法當中,以利於民事權利真正獲得保護。

民法是私法,如前文所說,它是在實踐中離公民生活最“近”的法律。在法學界,基於“憲法調整公權、民法調整私權”的視角,甚至有觀點認為民法亦具有“根本法”的屬性。拋開學術之爭不談,民法地位之極其重要卻是共識。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務須審慎周全,要經過充分的醞釀、討論乃至博弈,廣泛吸納各方意見。我們期望,這部攸關公民權利的法典能夠成為彰顯現代法治精神和文明理念的標杆式法律,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道路上樹起一座裡程碑。

(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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