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理論

山西限權一把手 制約黨政主要領導一言堂

不再分管人財物 

人民網記者 冀 業

2014年02月11日08:3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如何有效杜絕黨政主要領導的“一言堂”“一手遮天”?日前,山西通過出台對“一把手”分權、限權的試行規定,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著力為“一把手”們行使權力套上一個“制度的籠子”。

  試水限權:“一把手”不再分管干部人事、財務、工程建設、行政審批、物資採購等工作

2013年底,由山西省紀委、省委組織部起草的《關於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經省委常委會討論並原則通過。據參與起草的負責同志介紹,該試行規定主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法規和省情實際制定,緊緊圍繞“制約監督黨政主要領導權力運行,使之更好地行使管理、監督和負總責的職責”這一中心,目的就是為盡快形成“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

該規定首次在全省層面明晰了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5項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財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物資採購。

規定所制約的黨政主要領導,也明確為全省范圍內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起草負責人解釋,黨政“一把手”擔負著決策和管理的重任,建立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制度,有利於科學配置“一把手”權力,規范權力運行,以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同時,將加強對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實施集體決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方反響:部分“一把手”大會前開小會、個別溝通等情況,可能會影響限權效果

根據規定,在不直接分管上述人財物5項工作后,仍對全面工作負總責的黨政“一把手”,要支持和指導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如何嚴格執行相關議事規則,履行好對班子成員的監督,成為“一把手”的一項重要職責。

山西此次新規探索的消息一傳開,得到了大多數基層領導干部的支持和歡迎,普遍認為此舉是防止“一把手”權力膨脹、插手干預具體事務的有效手段。

“這是一種限制,也是一種保護。”晉中市紀委副書記高俊德表示,當前查處的部分“一把手”貪腐案件,暴露了權力過分集中所帶來的弊端﹔由於權力欲望天生具有膨脹性,集中的權力如若缺乏有效的監督,必將使權力異化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將‘一把手’的重要人財權交由副職分管,同時強化對副職的監督,這使得領導集體內部的自我監督力量由弱變強。”

“把權力的行使關在制度籠子裡,厘清權責是前提。規定最主要的貢獻是厘清了主官和副職的職責與權限。”靜樂縣縣長王昕這樣解讀新規定,“在部分基層,存在人財事項‘一把手’事必躬親的現象,這樣易使分管副職失去管理獨立性,不敢違背‘一把手’意願,一味服從,原有的管理分工被弱化,最終導致管理混亂甚至‘一手遮天’。”

對新規的效果,也有部分基層干部坦言了自身疑慮。一位市直機關紀檢組長表示,雖然“一把手”原先的具體事項直管權力被削弱,但這些權力在其他班子成員中如何分配,讓誰管不讓誰管,具體權力的分配仍由“一把手”說了算,這樣限權效果就打了折扣。一位縣委副書記表示,部分“一把手”大會前開小會、個別溝通等情況,可能使得分管副職仍然不敢違背其意願。

為保障此次限權分權探索順利進行,山西規定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將協同黨委、政府對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專家解讀:打破制度藩籬的改革應該鼓勵,制度性限權之后的制度性問責同樣重要

針對上述基層干部的疑慮,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認為,不必過分放大和擔憂。“任何制度的形成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對打破制度藩籬的有益改革嘗試,應持一種積極而包容的心態而非求全責備,在引導其發揮主要積極功效的同時,研究解決不完備之處,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實踐。”

“各地此類探索不少,山西能率先在全省范圍就5種涉及重大利益的具體事項作出明確限制規范,本身就是值得鼓勵的制度探索。”強世功分析,當前“一把手”腐敗案件屢有發生,首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健全的制度配置有助於分散“一把手”過分集中的權力。當完善的制度將過分集中的權力重新分配,形成班子成員內部相互制約和協調的權力運行閉環系統時,權力運行科學化、民主化就不再是一句空話。

“對‘一把手’限權,關鍵還要看如何實施和落實。”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使用何種辦法、通過什麼手段限權,是關鍵一環﹔此外,制度性限權之后的制度性問責同樣重要。

西北大學法學院研究員高楊也認為,分權后的領導集體內部監督如能切實起到作用,威力是巨大的﹔但同時配套的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監督力量仍然不可或缺。“在對‘一把手’規定限權分權的同時,紀檢、組織、編制等相關配套制度也應在合法合規底線內做出相應的調整,使分權限權順利實行。”

“中央已將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作為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目標,因此,如何用好各地對‘一把手’限權的經驗和教訓,適時將各地成熟的制度建設探索上升為黨內法規,已成為一個不應回避的課題。”強世功說。

《 人民日報 》( 2014年02月11日 11 版)

(責編:朱書緣、謝磊)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微平台”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