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人:國務院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徐一帆 採訪人:新華社記者
2013年11月25日08:0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日有媒體報道,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中出現了一些調查對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某些企業被要求虛報數據的現象。新華社記者11月24日就此採訪了國務院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徐一帆。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修改統計資料
問:有媒體近日報道,一些地方出現了包括央企在內的某些企業不配合普查工作的情況,還報道說不配合的原因是不願為“注水”數據“擺拍”。您如何看待這一報道?
答:國務院經普辦、國家統計局對這一報道高度重視,目前已派出兩個核查組赴有關地區調查核實情況。如報道屬實,將依法嚴懲,絕不手軟,並公開曝光。
國務院經普辦、國家統計局依法堅決反對經濟普查中的任何弄虛作假行為。統計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這些法律規定是各級政府、政府相關部門和所有統計普查機構、統計普查人員必須遵守的鐵律,任何機構、任何人都無權干預企業獨立真實地向普查機構報送普查數據。
如行政干預屬實,企業可依法抵制
問:在經濟普查中,被調查企業能以存在干預為名而不配合嗎?
答:如實和及時地向國家普查機構報告調查所需要的資料,是所有被調查對象的法定義務。
所以,任何被調查對象不論是國企、私企還是個體工商戶,都應當如實及時地向第三次經濟普查機構報告普查所需要的信息。不能以任何理由遲報和拒報。
如有關媒體報道的行政干預屬實的話,被調查企業正確、合法的做法,不是不配合、不接受普查,而是依法抵制行政干預,獨立真實及時地向普查機構報告普查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上級普查機構乃至國務院經普辦、國家統計局反映、舉報本企業遇到的違法干預行為。
一系列措施確保普查數據質量
問:面對有可能存在的各種干擾,如何保証經濟普查數據的質量?
答:本次經濟普查盡管尚未正式開始(普查時點是2013年12月31日零時),但我們深知經濟普查數據質量是普查的生命。國務院經普辦和國家統計局制定了一系列確保普查數據質量的措施。
一是嚴格普查紀律。對違反統計法規和普查紀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將依法進行約談、通報、曝光並給予處分。對拒報、虛報、瞞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的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經營戶將依法給予警告和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公開曝光。
二是強化質量全過程控制和管理。建立並實施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對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特別是本次經濟普查將首次利用手持電子終端對被調查企業和個體戶進行空間定位和拍攝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証照。普查單位基本信息匯集后,還要與稅務、工商部門掌握的信息進行比對,以查驗真偽。
三是隨機抽查驗收。在經濟普查登記階段(明年1月初至3月底)結束后,國務院經普辦和國家統計局將組織若干核查組,隨機抽取某些普查小區跨地區交叉審核,以評估經濟普查數據的質量。
嚴格保護被調查對象相關信息
問:據我們了解,一些被調查對象擔心自己的信息會被泄露,怎樣打消他們的擔憂?
答:對於嚴格保護被調查對象的信息,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都有明確規定。比如統計法明確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本次經濟普查關於保密的具體要求:一是經濟普查所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都嚴格限定於匯總全國和分地區的數據,不用於普查和統計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可能的實施處罰的依據﹔二是所有經濟普查中獲知的被調查對象的原始信息,不管是各類企業和個體戶,都不對外發布,各級普查、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責予以保密和保護,違反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據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3年11月25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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