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記者 徐 雋
2013年09月30日08: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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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芳曼制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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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已經起飛,卻被告知飛機上有爆炸物,迫降后發現是有人惡意散布謠言。由於缺乏明確的量刑和懲罰標准,一段時間以來,此類“炸彈”謠言頻發,嚴重干擾了公共秩序。
2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虛假恐怖信息的六種情形,並提出明確處罰標准。
4天6起航班“炸彈”謠言,亟須明確定罪量刑標准
2012年8月30日22時許,深圳機場接到電話:“當天從襄陽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將於飛機起飛后45分鐘爆炸!”
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報后,隨即啟動一級響應程序,協調空管部門指揮ZH9706航班緊急備降武漢天河機場,空中9個航班緊急避讓。天河機場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飛,調動消防、武警等多個部門200余人到現場應急處置。
然而,檢查並未發現爆炸物。經查,原來是熊某得知債主將搭乘該航班向其索債,為阻止或遲滯債主到達而制造的“炸彈”謠言。
謠言是假的,帶來的損失卻是實實在在的。此次事件中,深圳航空公司為運送滯留在機場的乘客,臨時增加2個航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萬余元。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時間,全國就連續發生6起編造虛假爆炸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給民航企業和廣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損失。
然而,如何處罰這些虛假“炸彈”謠言呢?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並不明確。北京師范大學教授盧建平分析,“我國刑法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但由於刑法對定罪量刑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標准沒有具體規定,司法機關對相關行為在適用法律上理解不盡一致,導致執法標准不統一,使法律難以發揮應有的懲戒作用,亟須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解釋》明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依法打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行為,最高法發布了《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6條,將於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根據《解釋》,“虛假恐怖信息”是指編造、故意傳播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針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入罪條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缺乏明確標准的問題,《解釋》採取列舉的方式,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見圖表)
2007年3月23日19時許,張某因和前男友宮某某之間有經濟糾紛,到宮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歌舞廳欲收取當日的營業款。遭到拒絕后,張某使用手機撥打“110”報警,謊稱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內有炸彈,造成公安機關出動多名警力趕赴現場進行排查,並疏散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內群眾200余人。
“根據《解釋》,張某的行為致使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採取緊急疏散措施,公安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屬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說。
致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可從重追責
“《解釋》還明確規定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法定加重處罰的情形,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如何處理。”孫軍工說。
根據《解釋》,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的﹔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介紹,《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加重處罰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造成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根據《解釋》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對此,孫軍工舉例說,“例如,行為人出於勒索財錢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過破壞計算機系統等犯罪手段,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構成數罪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故意針對人員密集場所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后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15條、第291條之一的規定,應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明知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也屬犯罪
孫軍工分析,有的人為勒索錢財,向商場、酒店等企事業單位散布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有的人出於無聊、好奇或者“出風頭”,還有的人則是基於發泄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散布“發生地震”、“飛機上有炸彈”等虛假恐怖信息,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會恐慌,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產、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這些信息都屬於“虛假恐怖信息”。
“根據《解釋》,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為,隻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實際被傳播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即使行為人本人沒有編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孫軍工說。
孫軍工還提醒說,如果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信息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 人民日報 》( 2013年09月30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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