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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曉亮:擴大財產稅征收是未來趨勢
2013年08月20日16:34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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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擴大財產稅征收是未來趨勢

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中國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分稅制分級財政體制。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深化,這一體制也逐步顯現出其內在的弊端:政府間稅收劃分不合理、地方稅制缺失已經成為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進一步完善的瓶頸,並造成對地方政府的負向激勵,帶來了一系列的經濟扭曲行為。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稅種及收入歸屬、建立一個科學、合理、規范的政府間稅收劃分即稅基配置制度,成為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關鍵問題。

自2003年以來,新一輪的稅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目前已經到了改革的攻堅期,一系列大的稅收政策調整已不得不醞釀籌備。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為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意味著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將逐步減少或將最終被取消,目前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假如營業稅被增值稅取代,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將大大減少,地方稅將陷入群龍無主的處境。這種情況下,營改增導致流通環節減稅的同時,以財產稅為主的直接稅方面如能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力度,則能為地方政府提供支柱財源以保証稅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從目前來看,地方政府對於營改增帶來的收入沖擊都表示相對悲觀的態度,並且採取了一些非常規措施來維持收入。如果營改增持續推進下去,地方政府期望能進行政策調整,來補償地方稅源,而以房產稅為代表的財產稅的推進則成為一個重要的可能方式。按分稅制規定,目前地方政府享有以下稅種的征收權限: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交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稅、耕地佔用稅、契稅、遺產和贈予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其中,營業稅和涉地收入是主要收入﹔而財產類稅種中西方視為主流的房產稅、遺產和贈予稅實際並未真正推開,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目前成為中國財產稅的主力稅種。

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前,地方財政收入比重遠遠高於中央財政收入比重,地方財政收入比重長期保持在60%—80%之間。分稅制改革大幅度調整了二者的分配關系,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2% 提 高 到 了 1994年 的55.70%,此后一直維持在大致高於50%的水平上。在這種財力匱乏的現狀下,地方財力不得不相當程度上依靠中央的轉移支付。不過,專項轉移靠人情爭款項,轉移支付資金下撥后使用效率很低、浪費嚴重的弊端卻一直沒有克服。一些地方財稅職能部門坦言,在現行體制之下是無法監管轉移支付款項有效使用的。如果不能保証地方收入,營改增將導致地方不得不更加依賴中央轉移支付。而由於流通環節減稅,至少照目前的勢頭看,中央收入受到了較大沖擊,轉移支付的力度是否能保証也是問題。

要維持地方收入,調整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是一個或許可行的方案。財產類稅收在英系國家的省以下政府收入中佔有絕對重要地位。據OECD統計,英系國家財產稅收入佔省以下政府稅收收入的比重均在70%以上,其中英國、澳大利亞和愛爾蘭的佔比甚至接近100%。即便佔比較低的國家,如美國,其財產類稅收在省以下政府收入中佔比在2006年也達到了71.4%。同年,加拿大是94.9%,新西蘭是90.1%。相比而言,中國地方政府各類稅收收入佔比構成更加多元,如在2010年稅收收入中,商品服務稅、所得類稅、財產稅收入的佔比分別為65.5%、21.4%和13.2%。各類稅佔比排序與OECD國家完全不同。中國財產類稅收收入佔地方自有稅收收入的比重在10%左右,而OECD國家平均值為35%左右,相差20個百分點以上,與英系國家相比,差距更大。由此可見,中國推進財產稅征收改革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存在較大的開拓潛力。

除了保証地方收入的作用外,在貧富差距較大的背景下,推進財產稅征收也利於調節貧富差距,以法律手段讓高額財產擁有者能拿出必要的份額來回饋社會。有統計顯示,2012年,中國收入最高的5%家庭將23%的中國總家庭收入佔為己有﹔另一方面,收入最低的5%家庭在全國總收入中佔的比重僅為0.1%。摩根士丹利分析師徐然認為,中國的稅收結構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收入差距,因為中國更依賴間接的或基於交易的稅種,如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約佔中國計稅基數的50%,而許多發達國家低於20%),這實際上是對低收入人口征收更高稅率,因為這些人將更高比例的收入用於消費。業內分析認為,調整稅收收入結構的構成比例利於縮小貧富差距,這其間就必然涉及減少流轉稅比重增加財產稅佔比的問題。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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