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彌補身份証缺陷 法律也當出把力
就身份証涉及的相關問題,我國已出台《居民身份証法》予以規制,然從實踐來看,被忽視的缺陷依然存在。具體而言,缺陷之一在於查驗方式粗略簡單。作為個人身份識別的合法標志,身份証具有重要的証明作用,也因此成為了自然人從事各種社會活動或發生法律關系時不可或缺的支撐,成為了有權機關核實個人信息的重要依據。但與此同時,諸多不法分子也看到了“使用價值”催生的利益,開始大量的仿冒身份証件,並被諸多的購買者選擇性使用。購買者之所以敢於選擇性使用買來的身份証,無疑是摸透了身份証查驗制度的軟肋,實踐中諸多負有查驗之責的機構,其工作方式僅為肉眼觀察或者留下復印件。“火眼金睛”並非人人具有,故而,在鬆散的人力識別中,不少假冒身份証蒙混過關,發揮了其不應有的証明作用。缺陷之二在於挂失補救程序缺乏完整性。個人丟失身份証件的事情,時有發生,補救措施無疑是挂失。而相關機關在接受挂失申請之后,經過登記,一定時日后便會向挂失人補發身份証,至此,補救工作“完成”,然而卻也成為了潛在“危險”的開始,因為那些已丟失的身份証,很有可能會出現在網絡上進行非法交易,或者被別人用來開辦銀行卡、信用卡,甚至洗錢。為何會如此?其原因就在於挂失補救程序的非理性“中斷”,導致了已丟失的身份証依然具有效力,從而在撿到者或者盜取者的手中,扮演起了“潛伏”的角色,時而被非法出示,並借此從事非法活動。
有缺陷,當思彌補,在充分利用科技力量做好防偽技術的同時,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亦不能忽視。首先,對於身份証的識別技術,目前已不存在疑難問題,疑難的只是大量負有查驗職責的機構沒有配齊相關的技術設備,也許是意識不到位,也許是吝惜錢財,無論何種原因,都不能成為規避責任的理由。故而,通過明確的法律制度,規范相關機構的查驗措施、方法,並附之以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實屬必要。其次,挂失程序的完善更不可忽視。挂失與補發,只是完成了對身份証丟失人的“救濟”,並未阻止那些已丟失身份証的非正常“復活”,在挂失與補發期間以及補發之后,丟失的身份証該如何處理,至關重要。故而,當盡快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已丟失身份証的注銷、作廢手續,並細化相關行政機關通過技術手段識別“失效”身份証的規則,如此,才能消除那些潛在的不法者借此牟利的意圖。
冒用他人的身份証或者偽造、變造身份証,都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毋庸置疑,然與事后懲治相比,提前預防也許更有利於多重利益的維護,因此,在彌補身份証缺陷的道路上,勿忘借助法律的力量,防患於未然。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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