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王永強: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
王永強
2013年08月15日10:40   來源:光明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原標題: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

新華社發 蔣躍新/作

隨著我國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進,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在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問題。近來,網絡不正當競爭事件時有發生,已涉及客戶端軟件、搜索服務、安全軟件、用戶信息保護、商譽詆毀等各個領域。這不僅會直接侵害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到經濟市場的秩序,更會侵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對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已有諸多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但在信息網絡領域,法律尚有待完善。

就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而言,其與現實市場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無二致,但網絡服務商的介入、網絡技術體系的獨特使得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責任認定在某些情況下顯得更為復雜。此外,網絡的開放性、互動性、虛擬性決定了網絡不正當競爭在法律適用上的特殊需求。這就需要法律在介入網絡不正當競爭的各個階段時要充分考慮其特殊性,以更好地實現規制效果。

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目前,我國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電信條例》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等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部門規章。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缺乏專門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條款,不足以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得少數企業實施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卻能以極低的違法成本獲取極高的收益。《若干規定》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較為全面細致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法律制度的空白。但礙於部門規章的效力層級,《若干規定》難以對與網絡不正當競爭相關的所有問題進行規范。因此,需推動相關立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體系。筆者認為,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網絡不正當競爭規制專章,將部門規章、行業自律規則中得到行業普遍認可的規則上升為法律規范,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對常見的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惡性競爭者施以高額的賠償責任,從制度層面大幅提高惡性競爭者的違法成本﹔可以考慮引入訴前禁令等臨時禁令制度,保障當事人能夠得到更好的救濟﹔針對多次實施惡性競爭行為的情形,增設刑事責任條款。另外,還應出台專門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規制的部門規章,可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由主管部門出台更為具體的部門規章,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制度性內容進行細化,系統構建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體系。

健全行政執法監管機制。近年來,執法監管部門及時介入了多起網絡不正當競爭事件,並對事件的平息發揮了關鍵作用,《若干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行政執法監管依據的空白。但也存在諸如監管制度、機制可操作性不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因此,為切實治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建立網絡不正當競爭長效監督監管制度,完善爭端預防、發現、協調、裁決的原則、規定和工作方案,規范相關程序與制度,以及時發現、認定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加強對網絡競爭格局的監測,建立對網絡市場競爭格局實時監測和評估的機制,全面掌握市場狀況。要建立重大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針對特別重大事件成立應急處理小組,對重大事件力求快速介入處理,避免由於處理不及時對正常經營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也減少企業通過過激手段應對不正當競爭的概率,確保監管工作完備、有效。要加強執法階段的跨部門合作,強化執法階段的溝通協調,建立執法信息交換和意見征詢協商機制,在處理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時應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於涉及共同管轄的事項,雙方事前應進行必要溝通磋商及意見征詢,共同推進網絡競爭秩序的規范化。

完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司法機制。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保障程序,司法途徑對於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解決有著重要意義,但目前的司法程序存在程序繁瑣、耗時較長等問題,不能及時制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現階段司法判決賠償比例較低,使得互聯網惡意競爭行為仍然有利可圖,難以有效震懾互聯網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此外,司法救濟程序的弱點往往會導致互聯網企業“自力救濟”的狀況發生,使消費者成為無辜犧牲品,還擾亂了市場秩序。因此,有必要完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的司法機制,促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應出台關於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完善包括責任主體、行為要件、典型形態、處罰與賠償等方面的規定,以應對日益增多的糾紛與訴訟,改變法律適用混亂的局面,促進法律理解與適用的統一。要推動引入網絡不正當競爭公益訴訟,提高實施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的被制裁率,降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預期收益,減弱其實施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積極性。此外,由於網絡不正當競爭司法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程度較強,對司法人員的能力要求較高,因此,應提高網絡不正當競爭司法人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其除了需要法律知識和商標、專利等知識以外,還需要具備一定的經濟學知識和互聯網技術知識。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相關專題
· 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8·19重要講話精神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