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鞍鋼 著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
黨的中央領導集體分工協作機制的產生,本質上是基於黨的領導工作任務的艱巨性、繁重性與領導人個人能力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以及決策高風險與領導責任過分集中之間的顯著相關性。因此從黨早期領導中國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實踐開始,中央領導集體就形成了分工合作與協調合力的機制。
遵義會議后不久,在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剛剛開始形成時,中央的分工協作機制即已開始實際運作:張聞天在黨內負總責,周恩來為軍事“拍板人”,毛澤東作為周恩來在軍事指揮上的實際幫助者。
1945年6月,黨的七屆一中全會選舉產生中共中央書記處“五大書記”,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正式形成。盡管“五大書記”以毛澤東為核心,但毛澤東並非事事躬親、全權獨攬,而是在“負責全面工作”的基本責任要求下,將軍事指揮作為實際主要職責﹔統戰、土改、聯絡、黨建、群團等工作則由朱德、劉少奇、周恩來和任弼時四人分別負責。
1948年9月,中共中央關於健全黨委制的決定正式明確了黨委制是保証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
1956年黨的八大會議上,鄧小平在《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根據蘇聯斯大林搞的個人崇拜及教訓,提出要反對個人崇拜、加強黨的集體領導,重申了1948年9月中央關於健全黨委制的決定,再次強調各級黨組織的集體領導問題,要求黨在一切重大問題上,由適當的集體而不是由個人決定。黨的八屆一中全會設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由六人組成集體領導核心,重大問題都由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中央委員會及政治局增設四名副主席,明顯分散了毛澤東個人的權力。
1958年,毛澤東正式地、創意性地提出了中央領導集體分工協作的基本原則和運行機制。1月,毛澤東在南寧會議上首次提出:“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辦也有決,不離原則﹔工作檢查,黨委有責。”他還專門明確:“集中,隻能集中於黨委、政治局、書記處、常委,隻能有一個核心。”應當說,毛澤東從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經驗總結出十分獨特的決策機制與協調機制,同時明確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核心地位。如果說中國共產黨是我們事業的領導核心力量,那麼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集體。
1980年2月,鄧小平在談到民主要與集中相結合時指出:“我們要發揚民主,但是同時需要集中。也許現在和以后一個相當時候,更要著重強調該集中的必須認真集中,以便把效率提高一些。我們強調集體領導,這次講接班也是集體接班,這很好,很重要。但是,同時必須把分工負責的制度建立起來。集體領導解決重大問題﹔某一件事、某一方面的事歸誰負責,必須由他承擔責任,責任要專。應該說,過去我們的書記處工作效率不算低,原因之一就是做出決定交給專人分工負責,他確實有很大的權力,可以獨立處理問題。”他還進一步強調,“各級都要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這表明鄧小平對黨的領導集體的期望是:既要成為一個決策講民主的領導集體,又要成為一個有分工有專責的領導集體。8月,鄧小平再次強調“各級黨委要真正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領導集體的“班長”(黨的總書記)要對工作全面負責,領導集體其他成員要對個人分管工作負起專門責任來。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央集體領導分工協作機制得以恢復重建。十二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形成了六位常委代表五大機構:中央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顧問委員會、中央紀委。十三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形成了五位常委代表五大機構:中央委員會、國務院、中央紀委、中央宣傳口、中央政法口。
十四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增加了兩名常委,七位常委代表五大機構:中央委員會、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軍委。顯然比十三屆的分工更好更合理,更便於形成各機構之間的協調和合作。十五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大致保持這一格局,七位常委代表六大機構:中央委員會、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軍委、中央紀委。這充分反映了黨的中央領導集體凝聚為一個完整的“一線”領導核心,也形成了“集體領導制”,領導成員分別擔任黨和國家主要機構的領導人,還建立了集體分工協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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