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生育政策調整方案適時出台
1953年8月 政務院批准了衛生部關於《避孕及人工流產法》。
1955年3月 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控制人口問題的指示》。
1957年2月 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提出了:“人類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計劃地增長。”當年,馬寅初提出了他對人口問題的主張,發表了“新人口論”。
1962年底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提倡計劃生育的指示》
1971年 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商業部、燃化部《關於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報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地區外,都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1973年 國務院成立了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號。
1978年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把計劃生育提到國策的高度。
1979年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提出:“鼓勵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孩子”。
1980年 中共中央提出:計劃生育要採取立法的、行政的、經濟的措施,鼓勵隻生育一個孩子。
1980年9月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982年12月 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本世紀初,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調整。符合特殊情況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這其中就包括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情況。(記者 吳婷婷 徐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