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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邏輯與法律思維的差異
孫笑俠
2013年08月05日08:14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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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生活邏輯與法律思維的差異

此幅漫畫生動地諷刺了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一種非理性的思維方式。

近年來發生的很多法律熱點事件和爭議,反映了法律人思維方式常常不能被普通人理解——

生活邏輯與法律思維的差異

法治首先要求法律人具有專業的法律思維。然而這種法律思維常常不能被普通人理解,有時法官的話還容易惹起眾怒。這裡存在多種原因,比如有的法官會違法裁判,又是糾紛的最后裁判者,並且是終極裁判者,所有現在許多社會矛盾都集中到法官身上,這是大家可以觀察得到的原因。法官的話易惹眾怒的另一個原因,是不容易被察覺的,這是一個職業技術的因素,即法律人獨特的職業思維因素。近年來發生的很多法律熱點案件或事件引起爭議,除了個別法官違法裁判外,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法律人士和非法律人士在思維方式上的差異和沖突。所以大眾在監督司法的同時,還需要了解法官正常的職業思維,最好能給予理解和尊重。

民眾一般是從一個結果、從結論、從實體上來判斷的。法律人的思維則是從程序、証據、規則的角度來思考的。因為法律對法律人是有要求的,所以作為專業人士他們不能像大眾那樣考慮問題,他們的思維和大眾的思維在方式上有所不同,他們的背后有一個支撐他的職業主義的理論。簡言之,民眾的思考是根據生活邏輯﹔而法律人的思考則是根據技術理性。

那麼,職業主義的思考到底有何特點呢?

首先,法治要求法律人用一些法律術語來思考問題,我們稱之為法言法語。所謂“三句不離本行”,你同一個法官或者律師交流的時候,會發現搞法律的人就是三句不離本行,說出來的都是權利、義務、責任、違法、自首,通常是用專業的術語進行推理、思考。法律人把現實生活形形色色的事物轉化為法言法語,就和法律上對應的規則接軌了,就可以進行解釋、推理和判斷了。

其二,法律人考慮法律問題時,堅持一種“向過去看”的思維習慣,尊重過去的事實、規則。人們在普通問題上的思維都具有前瞻意識,向未來看,比如一個普通股民會覺得今天跌不要緊,或許明天會有轉機,這就是常規的生活習慣——向未來看。可是法治要求法律人在辦案時必須向過去看。比如說,學法律的人,拿到一個案件總是會說,這個案件是3個月以前發生的,那3個月以前的情景是怎樣的,他會用証據來重構那個情景,他會用業已頒行的法律(而不是未來新規則)作為依據來處理,預想的未來規則不是有效的規則。法治就是按既定規則辦事。

其三,法律人堅持“程序優先”的思考。法律人考慮問題的時候,通常不會先入為主地說結論,而會說程序怎麼樣?日常生活中也有會用到程序,比如一個家庭3個人正考慮國慶節到哪兒去玩。爸爸說東北挺好的,挺涼快﹔媽媽說去東北太辛苦了,還是在家呆著算了﹔年輕人說去新馬泰玩。3個人觀點不一致,這就產生了“糾紛”。觀點不一致怎麼辦?父母和兒子可能都論証了一大堆理由,盡管很充分,但都是從實體上講理由,誰也說服不了誰,畢竟青菜蘿卜各有所愛嘛。我們為何不能在這個問題上用程序解決呢?“石頭剪刀布”就是程序的方法。它一下子就把結論給決出來了。有一句話叫“願賭服輸”,程序排除了其他的思考。最后媽媽贏了,盡管爸爸和兒子的觀點可能很正確,或有合理的成分,但是程序已經決出了,你們再有道理也無效,這就是程序。

其四,法律人在“情”和“法”兩個要素之間進行抉擇,會有一套法律方法來解決它。法治會要求法律人作出清楚的選擇——在法律范圍內對“情”做權衡。“情”字很復雜,情為何物?中國人講的“情”主要有四種:第一是情理,第二是情感,第三是情節,第四是情面。法律上承認的是情理和情節,所以古話說“法本原情”,一般不承認情感和情面,所以有“法不容情”的成語。而非法律人會把案件中糾纏著的各種“情”混淆起來,在法律判斷上就復雜了。

其五,法治要求法律人追求的“真”(真相、真實、真理)和客觀世界的“真”不同,它是程序中的相對的“真”。我們每一個人都喜歡“真”,但是法律人追求的“真”有一點不同,是追求程序中的“真”,和事實上的絕對“真”不一樣。探究案件真相是偵查員的事,法官不是偵探,更不是科學家,一般不用偵探或科學家的方法,不用科學家的理念去探索真相,而是用雙方列舉的証據來重構一個程序意義上的“真”。所以法律人的這個“真”和科學家以及大眾講的“真”是不一樣的。法律上的“真”是程序中用有限的証據來構成的“真”。比如,缺乏有罪証據就是疑案,要遵從“疑案從無”原則。

最后,法治要求法律人在思考問題的時候,必須清清楚楚地作出一個結論,不能模棱兩可。在日本法官那裡,他們稱這個思考是“一刀切”的思考,即要求說出“黑”或是“白”,“曲”或是“直”,“是”或是“非”,這是法治要求法律人必須給出的最后的說法。

(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名詞解釋

什麼是法律人

法律人是指以律師、法官、檢察官等為代表的受過專門訓練的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他們具有一定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職業倫理素養。全體法律人構成了法律職業共同體。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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