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庭上的法文化符號
案、椅、驚堂木和古代許多官員在公堂之上懸挂的“明鏡高懸”、“清正廉明”等字樣的牌匾一樣,可以說都是我國法制史上關於法文化的一種物質載體……這些有形器物表現了中華民族具有自身特色的、底蘊極深的法文化內涵
有時候我們常常對出現在面前的事物“熟視無睹”,並不去探究他們所表現的原意。
案。許多人都知道有部傳奇小說叫《拍案驚奇》,為什麼叫拍“案”驚奇,而不是叫拍“桌”驚奇呢?一般人不注意還真不知道為什麼,我也是在聽了馬未都先生的一個講座后才知道緣由的。
原來,案子與桌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外觀上的區別是:四條腿的位置抵住邊緣的叫桌子﹔四條腿的位置縮進去的就叫案子。桌與案的區別與其大小、寬窄無關。“案”在古代遠比“桌”級別高,是和傳統文化精神有關的。“桌”和“案”的物理功能屬性都是擱東西的,古人重視“案”而輕視“桌”,主要是因為“案”代表精神層面,而“桌”只是功能性層面。比如我們所說的香案,就是擺上祭品供奉神靈的,這就要我們恭恭敬敬的,對我們所敬奉的神靈充滿敬畏和信仰。而我們所說的飯桌,主要是吃飯的,吃飯相對於精神方面來說比較“俗”,所以吃飯時的飯桌沒有說成是飯案的。
而對於“案件”這個詞,最早的意思是指放在案子上的文件,說明重要的事情要在案子上處理,而不是在桌子上隨隨便便打發了。“審案子”,原指在案子面前審理發生的事情。古時候,審理案件大堂中擺的都是案子,而非桌子,戲劇裡常見的包公升堂所用的即為案。現在,很多審判法庭配置的辦公物品已經不刻意去區分案子或桌子了,一般都以實用為主。
椅。凳子與椅子的區別,通俗的理解是沒有靠背的為凳子,在凳子上加一個靠背就衍變成了椅子。在庄嚴的法庭上,法官坐在椅子上審案,他為什麼不坐凳子上審案呢?相傳,椅子始源於晉魏和隋朝,初名為胡床或馬扎,直至唐明宗時期開始形成有靠背的椅子,到宋代出現交椅,是至高無上權力的象征。如在《水滸傳》裡說誰坐第一把交椅。
對於審判庭裡法官所坐的椅子,人們對於它的大小、高矮等一般不去注意。其實,法庭上法官所坐的椅子,往往靠背是很高的,並且審判長所坐的椅子比審判員還要高一點。
為什麼椅子的靠背要高出那麼一大截呢?在古代,法官審案時坐的很高,居高臨下看當事人,會給當事人一種被俯視、逼視的感覺,法官頓生威儀。當事人對法官的敬畏,或者說對法律的敬畏,也許就在那一刻產生了。法官代表國家來行使審判權,以國家的公權力為后盾,用法律來裁判當事人的是非曲直,公正嚴明審判案件,無疑是讓人敬仰的。如果給法官坐一個很矮的凳子,跟當事人像坐在圓桌上開會一樣,當事人會怎麼想?你覺得法官還會有威嚴嗎?
隨著椅子的衍變,現在還有躺椅、轉椅等等,他們跟法官所坐的椅子已經不可同日而語。法官坐在那裡,不能像閑適的人躺在躺椅上那樣悠哉悠哉。公堂之上,法官居中主持公道,不得有偏袒之姿,即便是一個看似無關緊要的坐姿,也要保持中正,這是對審判公正的形式要求。
法槌。我們在歷史題材的電影、電視劇中,常常可以看到這樣一幕:犯人拒不交待犯罪事實或狡辯時,判官抓起一個木塊,猛擊案面,並隨之大喝一聲。於是,把堂下之人嚇得心驚肉跳、魂飛魄散。
這個木板就是我們所說的驚堂木。驚堂木的正式名稱叫“氣拍”,也有叫界方和撫尺的,是一塊長方形的硬木,有角有棱,取“規矩”之意,具有嚴肅法堂、壯官威、震懾受審者的作用。據記載,驚堂木在中國的出現和使用,始於春秋戰國時期。各級衙門都可以在開庭時使用,一般的驚堂木上都刻有象征權威的圖案,清代以前最常見的是龍造型的圖案,除此以外沒有其他的款式標記。皇帝使用的驚堂木稱作“龍膽”,亦稱“震山河”。意思是皇帝一拍四海皆聞,以顯示至高無上的權力﹔丞相使用的稱作“運籌”,亦稱“佐朝綱”,用以顯示身份﹔將帥使用的為“虎威”,還被稱為“驚虎膽”,用以震軍威﹔縣官使用的稱為“驚堂”或“驚堂木”,就是我們常在電影或戲劇中所看到的。直到民國初年,判案的法官使用的依然是驚堂木。
法槌在我國的出現相對來說比較晚。2001年9月14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敲響了我國大陸法院庭審的第一槌。從2002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全國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時統一使用法槌。“現在開庭,提被告人到庭。”隨著審判長“啪”的一聲敲響法槌,說明庭審正式開始了。
有法學家指出,與我國古代“驚堂木”不同的是,法槌的使用更多注入了現代司法理念。法官使用法槌,無形中增添了責任感和權威感,有利於體現司法的尊嚴,強化庭審活動的權威性、程序性和中立性。“驚堂木”時代,判官是主體,當事人是審訊對象﹔法槌時代,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法官居中裁判。從這層意義來講,法槌的使用,表明我國的法律文化正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對建立健全文明的法治社會,培養民眾尊崇、信仰法律的文化傳承,意義深遠。
案、椅、驚堂木和古代許多官員在公堂之上懸挂的“明鏡高懸”、“清正廉明”等字樣的牌匾一樣,可以說都是我國法制史上關於法文化的一種物質載體,這些文化積澱充分說明司法不可避免地受文化潛移默化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這些有形器物也表現了中華民族具有自身特色的、底蘊極深的法文化內涵。隨著社會的發展,司法的權威不再是體現在審判台上椅子的高低、案台的威嚴、法槌的響亮與否,歸根結底還要看人民群眾認不認可、滿不滿意。(胡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