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是基本標准,還是原則性要求?
一些學者認為,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基本標准是文化產業增加值佔到GDP的5%以上。這一觀點是否科學?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部副主任祁述裕教授。
祁述裕認為,不能僅以文化產業增加值是否佔到GDP的5%來衡量文化產業是否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
第一,“支柱性產業”與“支柱產業”的定義有所差別。所謂支柱性,不僅體現為其佔GDP的比重,還要看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十二五”規劃提出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重點是強調這種引領和推動作用。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產業,當然要重視提高其增加值佔GDP的比重﹔文化產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也確實能為考察文化產業發展狀況提供參考。但如果把文化產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提到不恰當的位置,將其作為評判文化產業發展好壞、快慢的唯一標准,就背離了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和規律。
第二,5%只是一個原則性要求,不能搞“一刀切”。如果機械地理解5%,就很可能產生一些負面作用。比如,在政績考核的壓力下,一些文化產業基礎薄弱的地方會盲目發展文化產業,提出一些不切實際的目標。因此,各地應根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積極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而不能一味追求數量和規模增長,導致數量與質量失衡、規模與效益失衡。
第三,統計方式不同,GDP佔比也不一樣。由於產業結構不同、統計方式不同,即使同為文化產業發達國家,其文化產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也有高有低,如英國為8%左右,而日本隻有3%左右,但不能說日本的文化產業就不行。現在有的地方把一些似是而非的東西裝到文化產業的筐裡,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提高當地文化產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這是不科學的。
第四,考察文化產業發展狀況,不僅要看文化產業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而且要看文化產業在促進文化繁榮發展中的作用。就對經濟發展的貢獻來說,不僅要看文化產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還要看投入產出比,看文化產業就業在整體就業中的比重,文化消費在整體消費中的比重,文化產品出口在全部出口中的比重等。就對文化繁榮發展的貢獻來說,要看是否滿足了不同層次、不同類別人群的文化消費需求,是否提升了公民文化素養,是否提高了人們的生活品質、改善了人們的生活環境等。
(2013.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