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在上世紀60年代構建起世界上最慷慨也最發達的普享型養老金體系,被譽為“福利國家的櫥窗”。在上世紀90年代為應對養老金財務危機而出現的世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浪潮中,瑞典養老金制度的數次調整都取得了成功,其成功之道在於一以貫之地堅持了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制度設計理念
1913年,瑞典在世界上率先建立起覆蓋全民的普遍的養老金制度,而后在福利國家發展中一直居於領先地位,通過實施一系列卓有成效的養老金計劃,在上世紀60年代構建起世界上最慷慨也最發達的普享型養老金體系,被譽為“福利國家的櫥窗”。
同樣引人注目的是,在上世紀90年代為應對養老金財務危機而出現的世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浪潮中,瑞典創造性地實施了名義賬戶制度,取得比較好的效果,成為養老金改革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總體來看,瑞典養老金制度的數次調整都取得了成功,不得不說是一個奇跡。
瑞典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成功之道,在於一以貫之地堅持了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制度設計理念。比如,1946年建立普遍的、與收入無關的統一標准的國家基礎養老金制度﹔1950年實行養老金指數化,使養老金增長盯住物價,就是基於之前按保險原則建立的養老金制度受益者少,和長期通貨膨脹導致養老待遇過低等問題而提出的,是致力於促進公平的舉措。1959年,在統一標准的國家基本養老金之外建立收入關聯型補充養老金,完全由雇主繳費,一方面著眼於鼓勵就業,另一方面力圖提高養老金水平,將制度目標由提供足夠救濟轉向維持工人退休前的生活水准,是公平與效率兼具的目標。這種努力取得成效:瑞典在二戰后進入黃金發展期﹔到上世紀80年代早期,瑞典老年貧困率減低到2.7%,而同期美國是16.1%,德國是15.4%,英國是37%。
進入上世紀90年代,在人口老齡化和經濟增長低迷的雙重壓力下,瑞典開始改變過於慷慨的的基金回報率。1998年進一步規定,雇員和雇主的合計繳費為工資的18.5%,其中16%進入名義賬戶制度,用於現收現付地支付當年養老金﹔2.5%進入個人積累制賬戶,用於個人風險投資,個人自負盈虧。這就使得養老金收入和繳費緊緊地聯系在一起。
實踐表明,瑞典的養老金改革是比較成功的。改革后,瑞典政府財政狀況好轉,企業經營成本降低。1995至2000年,瑞典年均增長率達到3%,同期瑞典企業經營成本比德國低30%,比美國低20%,比英國低15%。
目前,瑞典不僅仍然是世界上養老金制度最慷慨的國家之一,而且也恢復了經濟的競爭力和增長速度,近年來其國家競爭力排名一直保持在世界前三名的水平。瑞典經驗表明,公平的養老金制度通過促進社會穩定、解除后顧之憂讓人們能夠更加大膽地進行創新、創造,進而促進社會活力﹔在養老金領域,公平與效率兩大目標可以並行不悖。
堅持福利增長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是瑞典養老金制度成功的第二個要素。在上世紀60年代之前,瑞典人均GDP已經位居世界前列,因而有條件為國民提供“最慷慨”的養老金待遇。而進入70年代后,第一次石油危機對各國經濟造成沖擊,瑞典經濟增長速度減緩,為了避免陷入高保障—高稅收—經濟增長乏力—財政赤字增加的惡性循環,從80年代初,瑞典就開始了壓縮公共養老金支出的努力。
在經濟發展速度趨緩並預見到當時日趨膨脹的養老金計劃在未來有可能出現財務危機的情況下,在90年代中后期又進行了力度比較大的改革,使得養老金制度與就業和經濟發展趨勢相聯系,適當降低收入替代率。
在制度改革前進行充分調研論証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盲目性,是瑞典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經驗。瑞典制定公共政策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在政策制定前成立專門委員會,委員會一般由所有相關利益集團的代表組成,負責對政策選擇進行評估。在評估過程中,要就此問題咨詢相關的主要專家,並進行廣泛的調研,調研過程也是征集民意、謀求共識的過程。
縮減養老金待遇的改革是一件極難推進而且容易引起社會動蕩的改革。瑞典在政策出台前充分調研論証的機制,使得政策容易體現出社會共識,避免了利益受損者對政策的激烈抵制,提高了制度運行的效率和效果。
精巧妥帖的制度設計與多方面保障老年生活是瑞典養老金制度變革的重要取向。首先,圍繞老年收入保障建立多層次計劃。目前,瑞典養老金的第一層次是最低養老保障金,保障無收入或低收入老年人的生活﹔第二層次是名義賬戶制度,提供至少60%的收入替代率﹔第三層次是半強制性的職業年金,目前已經覆蓋80%的職業人口,替代率約為10%至15%。多層次的養老金計劃,使得瑞典在縮減公共養老金支出規模的同時,並沒有降低老年人的收入。
其次,圍繞增強名義賬戶制度的可持續性,2000年通過了《國民養老基金法案》,拓寬了養老金緩沖基金的投資范圍﹔2001年引入財務自動平衡機制,使得名義賬戶制能根據預期壽命的長短、工資和物價水平的波動自求平衡,為制度的財政可持續性奠定基礎。
第三,圍繞老年護理需求,建立“家庭扶助計劃”,發展為老服務,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還應注意的是,雖然瑞典養老金改革著眼於縮減公共養老金支出,強調個人責任,但政府並沒有推卸責任。比如,第一層次最低養老保障金靠一般稅收融資﹔當名義賬戶制度參保人由於疾病、看護兒童、接受教育或服兵役等原因無法獲取正常工資收入時,由中央財政差額或足額為個人提供繳費補償,計入名義個人賬戶。2007年,中央政府的繳費補償額合計為272億克朗,大約相當於當年整個制度養老金繳費收入的11%,可以看出政府承擔的繳費補償責任是相當高的。上述措施,使得瑞典能夠在提高養老金制度效率的同時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瑞典養老金制度改革帶有濃厚的自身特色,其具體的制度內容可能很難直接移植到其他國家,但它在養老金制度改革中取得的經驗,無疑具有借鑒意義。
(原載於《法制日報》2010年11月9日,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社會保障制度》2011年第2期全文轉載,第1期《紅旗文摘》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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