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愛成全律法:《羅馬書》法律思想素描

《羅馬書》是使徒保羅寫給當時“在羅馬的教會”(即非猶太人為主體的教會)的一封信,是歸於保羅名下的十三封書信中最長的一封,同時,也被認為是最重要的一封信。公元384年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將其列入《聖經·新約》,從而取得了聖經正典的地位。這部分經文是我們理解基督教法律觀的一把鑰匙。
保羅以其雄渾有力的筆鋒,系統地解釋了整個《聖經》體系中《舊約》與《新約》之間的關系,回答了如下問題:什麼是律法?律法與罪的關系是什麼?《新約》以“愛”為中心的教導是否要廢棄《舊約》以“律法”為中心的教導?
律法的根本屬性是什麼?是屬靈性。
猶太教傳統將希伯來文《聖經·舊約》劃分為三個部分:《律法書》、《先知書》與《聖錄》。其中,《律法書》又稱《摩西五經》,構成《舊約》的核心內容。但是,《舊約》中的“律法”和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法”的意義大不相同。在希伯來文中,“律法(Torah)”不是我們今天所理解的那種legislation意義上的“法”,而是一種“教導或指導”。基督徒閱讀《舊約》的體驗,類似於儒者閱讀《論語》的感受。所不同的是,《舊約》是上帝通過啟示摩西而傳達給世人的指導,《論語》則是聖人通過“下學而上達”領悟出來,開示給世人的教導。
保羅學識淵博,深通希伯來文,當然知道律法的本義是生活之教導。但是,保羅將基督徒對律法的認知引入了更深層面。律法是先知摩西從西奈山上拿回來的教導。真實的西奈山在那遙遠的地方,但是,律法是否要隨著西奈山之遠去而遠去?非也。保羅告訴我們,就其根本屬性而言,律法是屬靈的。西奈山在你心靈中,律法亦在你心靈中。律法是上帝寫在你心靈中的生活指導。這一下就點破了政治哲學與法哲學中最核心難題的求解方向。
人類生活必有標准,A標准背后需要有B標准來証成,B標准背后需要C標准証成,以此類推。但是,若無某些不証自明的標准,則生活之標准缺乏確定的正當性。故必有某些標准乃是不証自明的標准,其正當性毋須其他標准証成。此類標准必須從人之心靈中去尋找。儒家和基督教在此取得了共識,故孟子雲:“萬物皆備於我。”依錢穆先生之解釋,此處“物”實訓為“標准”。
“法是屬靈的”對立面命題是“法是屬欲的”。現代實証主義法律思想奠基人霍布斯認為,自然法源自自然權利,后者的基礎是人的生存欲。
律法與罪的關系是什麼?律法是用來証成罪的。
原罪說是基督教的核心教義之一。在希伯來文中,“罪(Khata')”的本義“迷途”。有罪的人是弄丟人生道路的人。《聖經·創世紀》中說:“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它。”基督教神學認為,為了幫助人制伏罪,上帝做了兩件事:第一,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一個民族,並賜其律法。律法有兩個功能:消極功能是用以証成罪,積極功能是為迷途的人指點迷津。第二,考慮如何寬恕人的罪並限制或消除罪的效果。第一件事在《舊約》的記載中完成了;第二件事在《新約》的記載中完成了。
保羅強調,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希臘人都處在“罪”當中。犯罪就是違背律法,就是人在生命之旅中走向了迷途。律法是屬靈的,違背律法其實就是違背自己心靈中的那個召喚。人不全是由心靈組成,而是靈與肉的復合體。人之所以會犯罪,是因為人服從了肉體的召喚。在人那裡,靈與肉常處於戰爭狀態。保羅說:“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
人類的迷途知返是否無望?基督教神學認為,當律法不能完全為有罪的人(即迷途的人)指點迷津時,上帝預備了第二樣東西,即基督的道成肉身。“道成肉身”是基督教神學的核心學說之一。基督同時具備兩種本質:作為人與作為神。作為神,基督代表了“道”;作為人,基督亦展現出一種肉身性存在。以肉身鋪就一條救贖(非“拯救”)的道路,以渡世人。救贖與拯救是不同的。拯救不需要犧牲自己,但是,救贖是需要犧牲自己的。
“救贖”的希伯來文詞根表示“擴大、拓展”,與空間有關。這裡的空間當然是生命空間。體現救贖精神的“道成肉身”為人類所開示的,正是律法之外的人道空間。律法代表是基本的人道空間,救贖是一種愛,代表的是人道空間的拓展,它們都旨在鑄就人道。所以,保羅說:“愛成全律法。”
一部經典養育一個文明。《聖經》是西方人的《論語》,《論語》是中國人的《聖經》。《聖經》之本義乃是“書”,養育了西方文明。《論語》之為“書”,養育了中華文明。兩本“書”都旨在書寫人道,都旨在為迷途的人指點迷津。中華文明的偉大復興與中國夢的實現,需要我們認真理解其他文明,更需要我們從人類所有偉大典籍中汲取愛與智慧的源泉。
(陳慶 作者為西南大學法律圖書館館長、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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