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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社會責任感:在何種意義標准上顯示

張首映

2011年03月10日14:5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新聞研究網

  本世紀以來,關於文學的社會責任感已有好幾次著名的討論。“五四”開展新文化運動時討論過﹔三十年代魯迅與小品文派爭論過﹔四十年代戰爭時期大舉議論過﹔五十年代就一些具體的文藝現象爭論過﹔八O年在開展文藝與政治關系之后也反復爭論過﹔如今,討論雖方興未艾,但影響之巨,不亞於昔日,倘若“熱”將起來,更勝於“前朝”了。

  以往的討論背景是社會在發生裂變,社會需要文學保持社會責任感,少求文學家挺身而出,不負現實之所望﹔這次討論有此因素,但主要的並不在此,而在於文學失去了社會轟動效應,文學的社會價值不能在社會中得以實現,或者說,因為今日文學並不象過去那樣普遍關注社會價值而傾心於藝術價值,所以,文藝界人士用文學的生命之聲去呼喚它在社會中的山谷之響,用藝術良心去著染文學在社會中的滿園春色,把“堤外”損失的在“堤內”補回來,從而擴充到“堤外”去。

  的確,這次討論不那麼被動了,倒變得相當主動。它來自文藝界內部足夠的自覺意識。因而,這場討論有時間也有可能進行和展開得更充分些。

  但是,討論所面臨的對象遠比以前更復雜。以前的討論“配合”多,而“創合”少,或配合新文化運動,或適應思想運動和藝術主張的拓展,或革命戰爭的需要,或符合當時的政治運動,或有助於思想解放。一句話,以前的討論配合著當時人們十分關切的問題。今非昔比。時下,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推行的商品經濟,使傳統的價值觀念發生了裂變,群體的集合效應不如以前那麼應驗了﹔個體力量在增殖,由個體向群體的“創合”擴展一改往常由群體向個體的“加壓”滲透﹔整體的知識價值、文化價值正在發生變化,何況文學價值呢?文化領域的各部門拼命“保本”,即維持並推進個體的發展,文學難道不也是這樣嗎?因此,這場討論的復雜對象促使我們在理論科學的層面上要做更深的開掘,更有意義的價值把握,至少,這場討論必須認識到文學社會責任感的意義標准,從而,使討論不僅僅停留在呼喚、吶喊、睹氣、抗爭、表態的層次上,而且能走向科學化並使之“以理服人”。

  我所說的意義標准,是指確立從文學中產生社會責任感的價值尺度,闡釋文學的社會責任感這一文藝社會學命題的基本內涵和外延以及它們之間的“分寸”。文學的社會責任感首先是文學的,是文學向社會擴充顯示的。以往的討論常犯這樣的錯誤:高張社會責任感時忽視、輕蔑乃至拋棄文學的文學性的本體位置,用社會責任感的強大壓力把文學壓跨。“文革”中的許多作品是這種極端理論產生的極端惡劣的結果。我以為,文學的社會責任感是文學家抱著正直、正義、探尋並揭示社會各方面的責任,並在文學作品中審美的顯示出來﹔尤其對社會中的重大問題,用文學的力量去影響人們的視界、觀念、意識和理性,從而使人們關切、思考、發展之。因此,文學的社會責任感的第一個意義標准是文學性中隱含的社會性、政治性、思想性。倘若忽略文學性,其社會責任感將無從談起。在這改革的年頭,文學性與社會改革的關系更是不能忽視。達理的《眩惑》本是改革題材文學中的作品。但是由於其文學性不很強,結構套子不夠新穎,盡管作者的功力不錯,然而社會效應並不盡如人意。對價格和工資調改,文學中至少是紀實文學和報告文學中披露不少。但是,有相當一部分表現這些問題的紀實文學和報告文學的文學性不強,人們看報章資料和進行切身體驗比看這類作品更為具體和深刻,加之忙碌,還看這樣的作品干嘛呢?這些例子說明:文學的社會責任感如果失掉文學性,在今天哪怕你披露了再多再重大的社會問題也不會象以往那樣“引人入勝”了。

  由此,產生了文學社會責任感的第二個意義標准,即時間性和空間性的組合尺度。一般而言,文學的社會責任感主要屬於時間系列,在時間之軸上,具有意向性和針對性。我們從以前各次的討論中可以看到這一點,現在的情況也一樣。不管把時間性叫做時代性也好,歷時性、共時性也好,反正在追求時間效應方面,並無二致。文學的陳述往往在時間中迸出火花,發出智慧的光芒,照亮人們此時此刻所思、所困、所想、所受的思維空間。象魯迅所說的:“文藝是國民精神所發的火光,同時也是引導國民精神的前途的燈光。”(《論睜了眼睛看》)象郁達夫呈示的:“藝術的理想,是赤裸裸的天真,是中外一家的和平,是如火焰一般的正義心,是美的陶醉,是博大的同情,是忘我的愛。”(《藝術與國家》)這樣,文學的社會責任感的時間意義便與空間意義相接觸了。我有這麼一個感覺:不少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作品太小家子氣,就事論事,環顧上下,對上怕頂撞一個蒼蠅,對下怕踩死一個螞蟻,文字拘謹,沒有深度,不能把此時此事與彼時彼事聯結起來,隻有狹窄的時間性而無空間意味,這樣單點時間至上的作品要在社會空間中引起轟炸,至少在目前缺乏可能性。就連戴晴等寫的《中國女性系列》和張滬寫的《女囚系列》的轟炸效應也不如前幾年遇羅錦《一個冬天的童話》。在傳達人們生存中更為深刻的生命進向方面,時間的敘述與空間的散點透視不能協調一致,導致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作品意義的失落。因此,我們在確定文學的社會責任感的意義標准時,必須關注作品在時間之軸與空間之軸上的聯結點,從而在更開闊的空間背景中展示作家的社會責任感,使作家的社會責任感在縱深進向中審美化的將人們的社會責任感引向深入,由文學的社會責任感向非文學的社會責任感“創合”,在人們內心深處激起波瀾。

  就我國情況而言,文學的社會責任感與社會批判意識是難以分離的,與社會拓展建設並行不悖的。假令喬光朴、李向南這些藝術人物走在今天商品經濟的市場上,他們的轟動效應可能差多了,原因是這兩個人物的獨特的社會批判和建設能力並不太強,作者通過藝術人物顯示的對社會的認識、把握、駕馭程度不算非常突出。文學絕對不是社會生活的被動反映,而是對社會的批判和建設所形成的獨特的藝術視象。如果作者對此認識不清,便承受不了社會責任的重擔。社會責任與社會義務是密不可分的,而社會義務是要做出某種犧牲乃至要求獻身的。象培根《政府論》所說的:“不論花言巧語的人怎樣玩弄人們的理智,它蒙蔽不了人們的感覺”(上卷,P.58)因為社會責任是社會成員結合者的義務,所以,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所以對於所有的人條件便是同等的。”(P.23一24)因此,提倡社會責任感與作家作為公民義務和藝術才華向社會的奉獻,可以避免文學對社會的輕浮干預,而以深義濃情的態勢加入今日社會之中。於商品經濟時代來說,文學並不只是“揭露黑暗”“歌頌光明”的問題,因為在這裡,光明和黑暗都是既定的,用不著文學去指引,而且還有一個批判和建設即作家個體建立了自己的批判意識和建設意向的系統,他的主動性以及由此而來的要求更高層次的創造性比以前更加突出和嚴格。作家建立自己的批判視角、建設視界,比以前已經安排好的要你去幫忙批判和建設更需要有個體創合性,更需要確立自己獨有的思維方式和思想意識。

  文學社會責任感在人生的意義標准上,我以為,也許提倡“為藝術而人生”,更為恰當。我不贊同“為藝術而藝術”和“為人生而藝術”的提法,因為都有片面性。這可能是創造社與文學研究會爭執不下的原因。就在現在,文藝界這兩種觀念仍然各自流行,導致文學失去轟動效應后在社會人生中找原因,或文學藝術性不足時用幾年時間去討論藝術規律和美學標准,要《紅樓夢》時忽略《戰爭與和平》,要《子夜》時忽略《瓶》。實際上,所有優秀的作品都是“為藝術而人生”的,才舉的這幾部作品如此,唯美派王爾德的《快樂王子》、現實派巴爾札克的《高老頭》也這樣,王蒙的《活動變人形》、阿城的“三王”亦如此。文學總是追求切近的藝術價值而去尋求稍遠點的人生價值尺度的。藝術價值不高,再高的人生價值也不如倫理學文章的社會效應,梁漱溟的《人生與人心》獲得的效應便如此。因此,文學必須在藝術價值基礎上追求人生價值和社會效果。追求自由個性的目的。

                                      (原文刊於《文學自由談》1988年05期)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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