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就是要弄清楚,哪些社會管理事務需要政府和社會各自分擔,哪些需要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
記者: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我們處理的一個核心問題。通過實踐,可以說我們在這方面的認識不斷加深。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社會結構不斷變化,社會問題日益凸顯,需要我們更加重視處理好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您對此有什麼看法?
李培林: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是我們推進改革發展需要處理好的一個新的核心問題。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就是要弄清楚,哪些社會管理事務需要政府和社會各自分擔,哪些需要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
政府是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主體,但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包辦一切,因為有些事是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當前,需要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轉移出來的社會事務、從事社會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即便是屬於政府管理和服務的社會事務,也不是都要政府直接去辦,而應考慮管理和服務的成本,有些事情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辦好,由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政府應當把更大的力量用於社會監管,加強對各類社會組織的規范和引導,特別是注意防范打著社會組織的旗號干非法勾當。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重要的是創新和完善現有社會組織體系,加強和轉變現有社會組織的職能
記者:如何理解您所說的“社會力量”?如何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
李培林:現代社會的組織體系主要由三大部門構成,分別是以行政機構為主體的政府組織、以企業為主體的市場經濟組織和以非營利機構為主體的社會組織。在組織分類上,除了“政府的”和“市場的”,剩下的都是“社會的”。按照對社會組織的這種寬泛的理解,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一方面應降低民間組織的登記門檻,通過發展民間組織擴大社會組織資源的增量﹔另一方面應創新和完善現有社會組織體系,通過社區組織、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改革盤活現有社會組織資源的存量。我認為,就目前來說,后者更重要。
更好發揮基層社區自治組織的作用。社區是居民自治組織,同時肩負著基層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很多社區服務中心肩負著幾十種服務功能,有人用“社會千條線,社區一根針”來形容社區功能的廣泛性。社區可以成為新型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基礎,在我國社會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更好發揮事業單位組織的作用。事業單位改革是我國社會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通過改革,建立一個能夠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滿足公共服務需要、精簡高效的現代事業組織體系。在這方面,應探索分類指導的管理方式。
加快推進人民團體和行業協會職能轉變。工、青、婦、科協、文聯等人民團體具有自上而下的全國組織體系,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紐帶和橋梁,應根據形勢的變化拓展社會工作領域,在反映群眾訴求、化解社會矛盾、提供咨詢服務、參與社會管理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我國一些規模較大的行業協會組織,多數是從原來的政府經濟管理部門轉變而來的,目前仍然存在政社不分、權責不明的問題。應推進其進一步轉變職能,更好地發揮在行業服務和社會管理方面的作用。
穩步促進民間組織健康發展。民間組織包括社團、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這些民間組織,業務范圍涉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保、公益、慈善等社會生活的眾多方面。應降低民間組織注冊的門檻,促進民間組織快速發展,使其形成自我發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同時,加大監管力度,打擊非法和危害社會的組織,保証民間組織健康發展。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應解決好管理和服務缺位問題,同時防止出現社會組織行政化以及“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
記者: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需要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在這方面應該注意什麼?
李培林:一是處理好政社不分問題。目前我國在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方面多數還是用行政辦法配置資源(人、財、物),加強社會組織建設很容易出現的偏向就是社會組織行政化。防止這種偏向,應厘清政府和社會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該放給社會的堅決放給社會。隻有這樣,才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社會管理的基礎是民生服務,要善於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特別是注意解決好管理和服務的缺位問題。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在原有“單位體制”中的人員比例不斷縮小,而在“單位體制”之外的主要由社會來管理和服務的人員比例不斷擴大。比如,我國目前城鎮從業人員近5億人,其中一半多是農民工,而對農民工的管理和服務目前在很多方面還處於缺位狀態。各類社會組織應調整工作范圍,根據形勢的變化確定重點服務人群。
三是處理好依法監管問題。注重審批而疏於監管,是政府管理中容易出現的一種偏向。在向社會放權的過程中,也容易出現“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問題。所以,政府在放權的同時,應特別注意加強監管,這既包括組織行為的監管,也包括組織財務等方面的監管。
( 2013年5月19日《人民日報•觀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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