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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劇”引思
朱中仕
2013年07月19日14:17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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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浩淼東海的魚蹦蝦跳,滿載而歸的漁舟唱晚,曾誘使人們競相加大船隻動力、賽著縮小漁網孔隙以提高捕撈收益,其結果則是苦酒共飲:相比於往年從6月初開始的東海伏季休漁,今年4月份就有不少漁船因東海無魚而提前回港,甚或被迫上岸轉產。

這種由牧海人競相捕撈所導致的公共漁業資源的枯竭,是典型的制度經濟學所探討的“公地悲劇”現象。美國加州大學教授哈丁1968年在《科學》上發表了《公地悲劇》一文,揭示了當某種稀缺資源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權時,如一塊公共草場,每一個使用者都從自身收益最大化出發安排生產,決定放牧數量,必將導致資源的過度使用,草場被毀,最終上演由個體理性行為引致的社會非理性悲劇。

其實,類似現象在生活中並非鮮見。如,每個家庭都有使用公共道路資源的權利,都為出行方便舒適而爭購車輛,結果要麼狀若蝸牛,緩慢爬行,要麼就是所有車輛都堵停在路上,誰也走不了。

人類社會,從經濟視角觀之,是由作為獨立經濟單元的個體所組成的。對個體而言,有其追求自身收益或利潤最大化的個體理性的內在規定性﹔就集體來說,必須謀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以體現集體理性的要求,才能推動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

那麼,怎樣避免“公地悲劇”上演呢?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弄清一些基本道理,正確認識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或曰社會理性的關系問題。

首先,個體理性既是社會前進的原動力,又必須恪守行為邊界。就是說,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力在於每一個人追求自身財富和幸福的本性,即個體理性。顯然,沒有個體理性就沒有集體理性,更沒有社會發展的動力。必須尊重個體理性。尊重個體理性,保障個人追求收益和幸福的權利,也是黨和政府踐行以人為本施政理念的基石。而要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個體理性必須恪守行為邊界,按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自然律的要求,凡事既想己又想人,不能隻為一己之利而遺禍別人。否則,無數個體行為的負外部性的疊加,必定損害群體福利,最終必將禍及自己。

其次,個體理性行為的累積不一定產生集體的理性結果﹔甚或相反,局部理性的無限放大可能導致全局的非理性。

經濟史學上有一則著名的“小國政策與大國政策”的悖論:北宋政治家王安石早年在寧波做縣令(今鄞州區)時,開春將府衙存糧放貸給農民作為種子和口糧,秋后收回並加少量的利息,既節省了保管糧食的成本,又促進了春耕生產,一舉多得。后來,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二年(公元1068年)實施的“熙寧變法”中將上述做法(即青苗法)推向全國。由於各級官吏層層加息,最后甚至演變為對農民的強迫放貸,激起民怨,產生“真理合成謬誤”的負效應,改革終告失敗。

再次,集體非理性必定導致個體理性的難以實現。集體理性著眼於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以群體性目標為取向,不一定符合所有個體的理性要求﹔反之,一旦出現集體非理性的公地悲劇的結果,則所有個體必定受損,即“覆巢之下豈有完卵”。東海無魚,則所有漁民都得上岸。企業和個人無視環境資源,肆意排放,最后大家的血液裡都得溶入大量PM2.5等有害物質,無一能免。

需指出的是,對超越邊界的個體理性行為,要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加以約束。也就是說,要對利己害人者征收其溢出的由社會或群體承擔的個體成本,給受損者以補償,還社會以正義,保障個體理性與社會理性相得益彰,齊放光彩!

(責編:姜萍萍、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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