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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加強對公安機關權力運行監督制約的思考
沈軍  尹文平
2013年07月11日15:55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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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新形勢下,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是長期的、復雜的、嚴峻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加強對公安機關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是確保權力陽光規范運行,有效預防公安民警違法犯罪,加強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實現干警清正、隊伍清廉、司法清明的關鍵所在。筆者認為,新形勢下,加強對公安機關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重點要抓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突出重點,提高監督工作的針對性

“權、錢、人”是引發違紀違法問題的關鍵因素,也是需要加強監督的重點環節。

一要加強對執法辦案的監督。公安機關的主要活動是執法辦案活動,公安機關的權力運行主要體現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因此,必須加強對執法辦案的監督。要加強對適用傳喚、繼續盤問、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逼供、體罰以及超時限、超范圍使用強制措施等問題。要加強對接處警工作的監督檢查,不斷提高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快速反應和現場處置能力。要加強對如實立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遲報、漏報、瞞報案件以及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等問題。要加強對治理公路、河道“三亂”工作的監督檢查,不斷推進收費、執罰工作的規范化。

二要加強對財物管理的監督。錢財是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誘導,很多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為了錢財。發生問題,人的因素是主要的,但管理上的漏洞也起到了很大的輔助作用。要加強對涉案財物管理的監督檢查,基層執法辦案單位要設立專門的涉案財物管理室,明確專人負責,定期對扣押的涉案財物進行清點核,做到來源清、去向明,及時查糾不按規定扣押、收繳、沒收財物問題。要加強對無主物品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基層單位及時做好對無主物品的發還或按時上繳工作,杜絕貪污、侵佔、挪用等問題的發生。要加強對各基層單位辦公經費、食堂開支、固定資產等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切實強化內部資金、資產的管理,嚴肅財經紀律。

三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領導擁有一定的決策權,是權力運行的核心人物,同時對本部門行使權力有監督管理權,因此,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是加強對權力運行監督的關鍵。要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對重大決策部署、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要進行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同時落實一把手“末位發言”制,防止隻由“一把手”說了算。要嚴格對領導干部開展任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切實解決管理責任不明確,管理措施不落實的問題。要抓好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制度的落實,讓普通民警和基層群眾參與監督,發表意見。要落實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切實強化對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監督。

二、創新手段,增強監督工作的實效性

當前,公安隊伍自身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動,公安機關面臨的執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任務更加復雜、繁重、艱巨,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更新觀念,轉變思路,不斷創新監督手段,增強監督工作的實效性。

一要整合內部監督力量。當前,各地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尤其是基層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警力比較少。雖然有的基層公安機關實行了紀委、督察、審計等部門合署辦公的方式,有效緩解了警力不足的問題,但隨著公安機關總警力的增長和公安任務日益繁重,紀檢監察力量仍然顯得相對薄弱。因此,要大力整合內部監督力量,全面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建立兼職紀檢員隊伍,由各基層單位分管政治思想工作的領導擔任兼職紀檢員,負責本單位隊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全面加大監督的深度和廣度。要建立紀檢監察虛編制度,定期抽調部分新提拔或擬提拔的中層領導干部到紀檢監察部門工作鍛煉,一方面,緩解了紀檢監察部門人手少、任務重的壓力,加大了監督的力度﹔另一方面,使廣大基層領導及時看到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利於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對策,不斷提高本單位的隊伍管理水平。要建立隊伍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紀委、政工、督察、法制、后勤等職能部門召開會議,通報各自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和掌握的各類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集體進行研判,共同研究對策措施。

二要拓寬外部監督渠道。外部監督要比內部監督更直接、更具體、更有力。因此,要不斷暢通外部監督的渠道,讓社會與公眾參與監督。要創新外部監督渠道,通過網上公安、公安微博、公安微信等新媒體,主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強化群眾對公安工作和隊伍管理的監督。要不斷深化警務公開工作,全面公開公安機關職權目錄、運行流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建立紀檢督察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及時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要落實與檢察機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了解情況,交換意見,落實預警性、針對性工作措施。要落實“三個報告評議”制度,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發放征求意見表等形式,定期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警風警紀監督員加強溝通聯系,主動征求意見,及時聽取社會各界對公安隊伍建設的反響,掌握隊伍中存在的焦點、熱點問題。

三要改進監督方式方法。監督的目的是預防和減少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因此,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必須堅持前移關口,不斷從事后監督向事前、事中監督轉移,從對結果的監督向對過程的監督轉變。要把各項監督工作任務納入全局年度工作規劃,把監督責任分解到各職能部門,實現了監督工作的制度化、經常化。要加大隨督察、隨警督察和夜間抽查和暗訪力度,努力發現、及時查糾各類問題,增強監督的主動性、動態性。要增加監督的科技含量,通過對基層單位辦公電話安裝錄音設備,對執法辦案場所安裝監控設備,對接處警和路面執勤民警配備錄音錄像裝備等途徑,不斷提高監督的效率,收到監督與維權的雙重效果。

三、注重結果,發揮監督工作的“正能量”

監督的任務是及時發現問題、查究問題,使權力沿著正確的軌道運行,實現預防和減少違法違紀問題發生的目的。因此,必須注重監督結果的運用,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嚴肅查處各類苗頭性問題,把問題解決在初始萌芽狀態,充分發揮監督工作的“正能量”,有效預防違紀違規向違法犯罪的轉變。

一要嚴格責任追究。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嚴格落實責任追究,以此強化領導和民警的工作責任心。要針對現場督察、信訪辦理、專項治理等工作發現的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通過發下《整改通知書》以及公開通報批評、開展誡勉談話、責令書面檢查、扣獎等手段,及時落實整改措施。要制定實施民警待崗培訓制度,對有輕微違紀違規問題的民警,通過離崗教育培訓、試崗等辦法,促進轉化提高。要制定實施領導責任追究制,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規問題的,按照上追一級原則,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進一步強化領導干部的“一崗雙責”和日常監督職能。

二要建立隊伍預警信息研判機制。對隊伍中出現的問題應當定期總結分析,對隊伍現狀應當及時進行研判,以此不斷提高隊伍教育管理的針對性。要建立“周報告、月通報、季分析”制度,結合信訪辦理、現場督察、工作調查等日常工作,及時總結歸納隊伍在廉潔自律、隊伍形象、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不良傾向,分析原因,提出對策,為局黨委掌握隊伍現狀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要建立隊伍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紀檢、政工、督察、信訪、法制等部門召開會議,通報各自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和掌握的公安隊伍中各類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集體進行研判,共同研究對策措施,向局黨委提出建議。

三要建立民警違紀違規信息抄報制度。由於一些部門的領導和民警好人主義思想嚴重,對工作中發現的非本部門民警的一些違紀違規問題不抄報紀檢、政工部門,能瞞則瞞,以致上級部門對基層隊伍的狀況了解不全面,基層民警存在的一些苗頭性問題不能及時有效得到糾正,最終小問題變成大問題,造成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當前,有的公安機關雖然通過實施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了各職能部門之間信息的溝通,但由於參與的部門僅為機關的一些職能科室,信息量還比較有限。因此,要制訂實施民警違紀違規信息抄報制度,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民警有違紀違規苗頭性問題的,及時將情況抄報紀檢、督察、政工部門,如涉及民警的警情、涉及民警的案件、民警發生的交通事故、民警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民警執法過錯行為等信息。通過落實抄報制度,不僅可以及時查糾一些苗頭性問題,預防和減少違法違紀案件的發生,還可以及時掌握民警八小時以外的一些情況,進一步強化對民警八小時以外的管理。

(作者單位:江蘇省張家港市公安局紀委)

(責編:趙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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