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罪犯申請減少減刑幅度可否接受
2013年07月10日16:13   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沈某在服刑改造期間,悔改表現突出,服從管教,遵守監規,依照相關規定精神,監獄可以為其提請減刑2年。但在減刑申請提請過程中,沈某請求監獄提請減刑1年零6個月,主要是考慮這樣可以縮短減刑間隔期(因為如果一次減去2年有期徒刑的,則再次申報減刑的間隔期不少於2年),以有利於其今后的減刑。

對於罪犯自己請求減少減刑幅度的申請如何處理出現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減刑是罪犯通過改造的良好表現而取得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選擇性和可放棄性,監獄應當尊重罪犯的申請,按照罪犯申請的減刑幅度向法院提請。

第二種觀點認為,減刑是國家機關根據罪犯改造表現給予的司法政策性獎勵,是一種公權力,不屬於罪犯自己擁有的權利。對於沈某的申請,監獄不應考慮,隻能根據沈某的改造表現,依照法定的幅度向法院提請減刑。

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律對監獄提請減刑的情形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如果沒有法定情形,監獄無權對提請減刑幅度作出調整;同時,為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監獄在提請減刑時,應當將罪犯本人提出的減少減刑幅度的書面申請附入案件卷宗中,交由法院審理裁定。

從現代司法理念的角度來分析,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首先,罪犯擁有請求減少減刑幅度的申請權。我國刑法和監獄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刑。1992年8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一文中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好的有獲得依法減刑、假釋的權利。”《司法部關於在監獄系統推行獄務公開的實施意見》也規定了罪犯有依法獲得減刑的權利。

對於如何保障這一權利得以實現,筆者認為應當從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入手。實體方面,包括監獄應當確保改造表現良好、排名靠前的罪犯優先提請減刑,以及提請減刑幅度與罪犯所獲得行政獎勵的檔次相當;程序方面,主要是指保障罪犯在減刑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知情權是指罪犯有權知道減刑假釋工作的開展情況。比如,對於減刑、假釋的法律規定,具體的考核標准,監獄應當公開上述內容,並向服刑人員作一定的宣傳。參與權是指給予罪犯表達意見和提出異議的機會。如《江蘇省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罪犯在減刑提請階段可以根據減刑條件,結合自身改造實際,提出申請或放棄減刑、假釋的書面材料。《江蘇省提請減刑、假釋異議復核暫行規定》也規定,罪犯在減刑提請過程中產生異議的,可以依法向監區及刑罰執行部門提出復核。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對於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提出申請的,監獄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其次,監獄隻能依法對提請的減刑幅度作出調整。根據《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第2條、《司法部關於計分考核獎罰罪犯的規定》第25條第1款的規定,監獄應當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罪犯提請減刑。在此過程中,監獄確定罪犯提請減刑幅度的主要根據是罪犯在服刑期間所獲得的行政獎勵次數和獎勵總分,以及結合罪犯的原犯罪性質、刑種和刑期等情況。

除此以外,法律並未授權監獄可以依照其他標准確定減刑幅度,而監獄的減刑提請權屬於典型的公權力范疇。就公權力而言,法無明文規定不可行使,國家機關隻能在法律預先設置的軌道內行使相應的權力。因此,在減刑提請活動中,監獄隻能根據法定的條件和標准確定罪犯的提請減刑幅度。監獄在提請減刑的同時,應當將罪犯的書面申請附卷報送法院審核裁定。

再次,建議法院對罪犯的申請一並進行審理。現代司法理念應當體現司法客觀性、全面性、公正性、中立性、權威性。對監獄移送的減刑提請材料,建議法院進行全面審查。

對於罪犯提出的申請,法院應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第2項規定,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監獄提請的減刑幅度雖然符合法律的一般規定,但筆者認為,對於罪犯申請減少減刑幅度的,法院可以參照此條執行,開庭審理此案。因為法律對減刑案件作出開庭審理的規定,是希望通過庭審的方式客觀查明案件事實,對被提請減刑人的權益保障更加到位。換句話說,對有可能影響法院依法確定罪犯減刑幅度的事實,法院都應當通過開庭審理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對於罪犯提出減少減刑幅度的,法院隻有通過開庭審理,當庭聽取監獄和罪犯本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才能更加客觀地判斷罪犯申請減少減刑幅度的真實原因,從而科學裁定罪犯的減刑幅度,保障罪犯合法權益。

(征漢年 張洪桃 季軍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大中地區人民檢察院)

(責編:楊麗娜、趙晶)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