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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秉文:養老保險22年統籌層次未有實質性進步
2013年07月05日08:14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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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化解多重風險

但是當前,除了直轄市和個別省份之外,中國真正實現省級統籌的省份寥寥無幾,更不要說全國統籌。為什麼省級統籌都這麼難呢?

有人認為是富裕地區反對,現實中確實存在某些富裕地區不願把錢上交,對提高統籌層次有抵觸情緒的問題。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半,隻適用於有結余的省份。現實的情況是,還一半的省份收不抵支,年年有缺口,他們非常願意提高統籌層次,這樣就等於矛盾上交。

所以,另一半更主要原因是“上一級政府”,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不發達地區都在推諉,不願意把統籌層次提高到“我”這個層級,不願意承擔養老保障的終極責任。這樣既可將資金留在本地區內,同時,“我”這一級又沒有最終的責任。隻要統籌層次比“我”(省級)低,“我”(省級)就有權繼續讓“我”的下一級政府永遠承擔養老保障的統籌責任。1991年國務院就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33號),指出“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目前的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但是,22年過去了,統籌層次依然沒有實質性進步。

造成“上一級政府”推諉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主要有兩個。

第一,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決定。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統籌部分是“現收現付制”。在經濟社會二元結構下,統籌層次越高,越不利於制度的財務平衡,信息就越不對稱,很容易出現逆向選擇。具體說就是,一旦提高統籌層次,下級政府的積極性會下降,基金征繳收入就容易減少,同時,養老金支出就容易擴大。比如,某市退休人員是100萬,一旦提高到省級統籌,可能一夜之間就變成110萬,各省市如果都出現這種虛報的道德風險,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將大大增多,也就意味著支出增加。這“一多一少”可能會導致制度收支出現逆轉,所形成的缺口最終仍需財政來填補。所以,在外部經濟發展失衡條件下,統籌層次低有低的好處。

第二,財政分灶吃飯體制下養老保險制度財權事權不明晰。《社會保險法》規定,縣級以上財政均有義務補貼養老保險,這樣,省、市(地)、縣三級政府都可以轉移支付,加上中央政府,等於四級政府都有責任。其實,這又等於很模糊。四級政府都想逃避責任,同時,又都想管理基金。最終,隻能是以管理繳費形成的養老基金作為條件,把統籌責任放在“下級”身上吧。於是,統籌層次就成了一個博弈的結果,統籌層次低就保留到了現在。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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