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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法者應盡其理
夏廷堂
2013年07月04日16:41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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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有效性,不是表現在它的暴力強制和制裁懲罰上,而是體現在它為人們自覺認同和自願遵守。著名的美國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在1964年接受諾貝爾和平獎時,曾鏗鏘有力地說:“非暴力是一種強大而公正的武器。它是歷史上獨一無二的武器:它不僅運用時不會造成創傷,而且使運用它的人變得高尚。”是的,真情和至理,這是人世間最巨大的力量﹔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這是天底下最有效的工作方法。作為要求人們信守遵從的法律以及要想成為人間天使的司法人員,應該高度重視這一方面並在這一方面不懈努力。

法治是一個理性對話的過程。承載著塑造整個民族的理性思辨能力的社會功能,通過秉公釋法,法官讓平民百姓看到,法律是神聖的,法律是有用的,說理是有用的,有理可通行天下,從而撐起人們內心深處的法治夢想和希望的藍天。這樣為和平漸進的體制改良奠定社會基礎。在民智未開的蒙昧時代,人們相信一些超自然的事物判斷疑難案件的是非曲直。從前的“神明裁判”,不管是我們的獨角獸,還是英國歷史上的熱鐵裁判,或者某些部落採用的鱷魚審判,都是不講道理的審判。比如說獨角獸的神角觸向兩個嫌疑人中的一個,剩下的一個就是無辜的,隻要大家相信這種結果是公平的、高效的,就是合理的,無須說明更多的理由。然而,文明時代已經替代了蒙昧時代,施法者必須充分尊重群眾、切實服務群眾、積極依靠群眾、有效引導群眾,依法最大限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滿足群眾司法需求,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凸現,社會矛盾的成因更為復雜,各種社會思潮相互激蕩,群眾思想呈現出差異性、多變性、獨立性、選擇性的特點,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自主意識、平等意識、競爭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對人民法院及法官的期望與要求更高。司法決斷不僅可以更好地解決訴訟雙方的糾葛,更重要的是能夠告訴社會和民眾,法律彰顯什麼、鼓勵什麼,架起執法司法與民眾生活之間的橋梁。這樣不僅可以起到說服當事人的作用,而且可以抑制法官的恣意,並創造出法律的某種可預期性。使人們更加了解法律、理解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理解、接受處斷結果。法官施法過程能“圓通靈透”詳盡其理,有助於教育感化、釋法說理、化解矛盾,有助於打開被告人的心結,可以最大程度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程度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同時這也是法院加強群眾工作的重要舉措。

施法者盡其理,有利於當事人服判息訴。法官擁有決定一個人生死的大權,也可以決定剝奪一個人的財產,或給予一個人獲得某種財產的權利。但這樣的權力必須依法理性地行使,必須以“理”服人。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纏訟的原因很多,其中因不知事實如何認定,不知法律何以適用而懷疑法官有意偏袒對方的當不乏其人。如果民事判決缺乏說理性,勝訴者稀裡糊涂,敗訴者不明不白,致使上訴增多,申訴不斷,使原先本能講清的道理變得越來越復雜。若使裁判文書說理充分透徹,使當事人不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使敗訴者心服口服,或口不服但心服,則勢必會減少當事人的抵觸情緒,不僅有利於當事人服判息訴,而且能增加民事判決的自動履行率,對解決“執行難”不啻為一味良劑。

施法者盡其理,有利於提高法官的職業素養。一份敘事清楚、用詞考究、說理充分的民事判決,可以准確地反映出一個法官的法學理論、邏輯思維、文字水平等綜合素質,如果判案不說理,千篇一律、套話連篇的裁判模式久而套之,必然會影響法官鑽研業務的積極性和緊迫感,長此以往,法官素質每況愈下。如果強調說理,必將激勵法官的敬業精神和創造性,久而久之,形成一批具有淵博法學思想,崇高職業道德,博大人格魅力的名法官,定會為社會和公眾所敬仰,這不僅是法治盛世的標志,也是社會民眾的福祉。

施法者盡其理,有利於法制宣傳和公序良俗的建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是人民法院訴訟活動的重要任務之一。法院通過裁判決說理及公開,可以起到明確是非、宣傳法律的作用。同時,裁判是對發生在社會生活中的活生生的具體糾紛的公斷,具有較強的預示性和倡導性,對社會公眾的價值趨向和思維理念有著深刻的影響。法官加強說理,必將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形成起到潛移默化的推動作用,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法律之中人人照顧,法律之下人人低頭的法治理想的實現或許也有杯水捧土之功。

要詳盡其理,必須牢固樹立群眾觀點。一紙裁判是關系每一位當事人命運的大事,司法的公正是法官孜孜以求的目標。然而面對種種名利的誘惑,我們該如何克制自己私欲的膨脹,一如既往地堅持職業操守,做到清正廉潔,誠心耐心細心的向當事詳盡其理呢?這就要求我們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根本問題。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質屬性﹔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要始終堅持以民為本,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人民群眾當親人,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在思想上尊重群眾、在感情上貼近群眾、在工作上依靠群眾,從群眾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用真心、真情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想人民群眾之所想,急人民群眾之所急,幫人民群眾之所需,堅決杜絕“門難進、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做到作風上親民、工作上便民、行動上為民、利益上護民。隻要與群眾建立了真摯的感情,學會了換位思考,認真體會了群眾的疾苦,竭盡全力為群眾排了憂,解了難,辦了好事、實事,就會得到群眾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即使存在一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而又暫時無法解決的困難,群眾也能理解,矛盾就容易化解,問題就容易解決。特別是在群眾暫時對司法工作存在誤解或對司法工作提出尖銳的批評,甚至這種批評可能不那麼准確和正確,對群眾的滿腔熱情也不能改變,關心群眾疾苦、為群眾排憂解難、與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真摯感情不能改變。

要詳盡其理,必須找准群眾工作的基本方法。新形勢下,基層法院群眾工作的環境日趨復雜,群眾對人民法院及法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和期望越來越高,涉及民生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多,征地拆遷、人身損害、勞動爭議等案件的處理難度不斷增大,如果不找准群眾工作方法,稍有不慎,就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在這種復雜的大背景下,如何找准群眾工作的方法是我們必須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法查清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化解糾紛”為核心內容的“陳燕萍工作法”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群眾工作方法好樣板。在新形勢下,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要緊緊圍繞“司法依靠群眾,群眾參與司法,司法服務群眾,群眾認同司法”這一主線,積極探尋符合轄區實際的群眾工作方法。

施法者要盡其理,必須突出“法”字,重在“理”字。施法詳盡其理,就是要闡明事理、法理和情理,最終讓民眾明理服法。釋“法”,法律辨析以准確為本。要把查明的事實解釋成法律規范設定的事實,就要准確証明客觀事實與法律規范設定事實之間存在同一的置換關系,同時還要否定其他置換關系,詳細列舉處斷所依據法律條文,准確說明採納理由和不採納訴訟雙方意見理由。說“理”,法理分析以精當為要。必須在確定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基礎上,充分、簡潔、嚴謹、精要闡述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的內在聯系,使事實、理由脈絡清晰、層次分明。當然,案件不同,詳盡其理內容也不同,既可能有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分析,也可能有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和看法的解釋、答復等。釋“法”的過程,不是簡單解釋法律的過程,而是結合實際,從當事人的關心關注入手,抽絲剝繭,詳盡回復各種疑惑和問題。說“理”的標准,不僅要准確、清晰闡明司法機關認定事實和處理的依據,而且要用語規范、用語文明,用民眾聽得懂的方式來回答。相反,如果事理說不通,難免給人“糊涂官判斷糊涂案”的看法,當事人也不會心服口服,更別談調解了。

要詳盡其理,,必須提升溝通能力。第一,必須善於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我們每天和群眾打交道,則必須與群眾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交流。語言晦澀難懂,就沒法交流溝通,就沒辦法做好審判工作。第二,必須善於與群眾加強情感交流。帶著感情與群眾進行溝通和交流,比任何華麗的詞藻、美妙的語言都更為真切、更為生動和更為深刻。第三,必須善於運用群眾的語言,善於把深刻的道理用淺顯通俗的語言說出來。第四,注重提升司法形象。依法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使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護,甘當公仆,努力強化服務意識,不斷改進司法作風,文明司法,切實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做到態度公允、舉止文明。通過法官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讓群眾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廉潔,從而信任司法,尊重司法。第五,必須善於掌握與群眾進行交流溝通的新技能。在現實條件下,要掌握和運用先進的溝通交流工具和手段,學會運用各種現代先進的溝通方法和技巧,以不斷提高與群眾進行溝通和交流的能力。

(責編:趙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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