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12部法律修改促“簡政放權”
昨天上午,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一攬子法律修改,涉及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審批權,助力正在進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
據國務院法制辦介紹,此次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涉及11部法律,還有一部法律,即傳染病防治法,沒有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下放,但也需要修改,因此這次一並提交。
據介紹,有4部法律涉及的審批項目,是在去年8月22日上一屆國務院第214次常務會議決定取消或下放的。有7部法律涉及的審批項目,是本屆政府組成之后決定取消或下放的。這些行政審批事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
放權不等於放棄監管。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表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是要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
【部分修改內容及解讀】
文物保護法
現行規定:拍賣文物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在拍賣前要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修改后:不再需要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解讀:這種情況可以通過省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會審的方式解決。
民辦教育促進法
現行規定: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適當放寬,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修改后:不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准。
解讀:主管部門可通過核發辦學許可証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監管,不需要單獨對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准。
証券法
現行規定:証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后: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批准,同時刪去變更公司形式審批的有關規定。
解讀:股東同比例增資行為和變更公司形式對金融市場穩定、社會公共利益影響較小,可由公司自主決定。
海關法
現行規定: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總署批准,其進出口貨物可以免檢。
修改后:取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免驗的行政審批,同時規定由海關總署制定進出口貨物免驗的具體辦法。
解讀:免驗審批主要用於搶險救災物資、援助物資進出口等特殊情況,適用范圍窄,沒必要每次都審批。(新京報訊 記者 宋識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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