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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嘉:不動產登記是社會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013年06月27日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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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就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發出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並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此舉是為了落實《物權法》規定、保護合法財產權,促進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制建設。但從新一屆政府執政理念和上述方案中的其他內容來看,我們認為此舉更強調我國社會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個體和市場交易更加自由了,國家不直接干預微觀事務。但是,除了法律法規外,國家宏觀干預的基調更強調精密化、隱形化和深刻化。國家通過大量制度化的機制讓公民逐漸把外在的約束轉化成內在的自我約束,並自覺把許多規范看成是社會規范和公共規范,並將其看成是一種“超我”的社會化機制去遵守,從而在不破壞個體自由的前提下實現對公民個體間和整個市場、社會的調控和形塑。

上述國家制度化機制的內容除了法律、法規等正式制度外,更多的是由道德秩序、信用結構和基礎秩序構成的社會基礎設施。有效的社會基礎秩序為社會問題解決提供必要條件,進而才能使社會進入可治理的狀態,特別是市場失靈時。構建社會基礎設施的關鍵是一系列簡單而技術化的基礎制度,如有效的財產記錄制度、規范的收入管理制度、嚴格的票據和賬目管理制度等。這些基礎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對社會各個主體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環節進行清晰而准確的記錄或登記。事實上,這種記錄或登記是社會基礎設施的基礎。

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特別是改革開放和融入一體化世界的程度越來越高,我國在經濟建設、金融貿易、社會生活等方面的自由程度越來越高,政府也需要逐漸退出微觀事務干預,通過法律法規和社會基礎設施來實現對經濟社會的間接干預。但是,我國在社會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卻嚴重滯后,特別是以不動產為核心的居民私有財產登記制度。

在公民的私有財產中,以房屋為主要載體的不動產往往是佔比最大、分量最重的部分。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產權界定、保護和執法的基礎,也是形成保護私有財產文化氛圍的基礎。更進一步,以不動產登記來對居民財產進行詳盡的數字化管理,形成國家對於居民財產強大的管理能力,激勵國民通過自身努力去創造更多的財富,而不是可以輕易地去佔有別人的財產或挖苦心思地去侵害別人的財產,並通過財產登記的數字化管理建立賠償機制,對於侵害財產的人進行處罰,社會財富增加的源泉也賴於此。試想,在道德約束和信用制度仍有待完善的情況下,如果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健全,佔社會財產主體的不動產領域必將成為被侵害的“重災區”。

目前,我國在不動產登記領域存在著登記缺失、權屬復雜、集合等級程度低的問題。首先,老舊房屋、小產權房、部分特權佔有的不動產、集體土地登記缺失情況很普遍。即使有登記的記錄,也存在著產權實物邊界、權利邊界、權利人不清楚的普遍現象,特別是近年來由於人口流動、土地征收、城市外延擴張和規劃調整,不動產登記事實上缺失的問題就更加嚴重。其次,我國不動產權屬現狀非常復雜,根據所有權分為國有與集體所有,按性質分為林地、草地、農地以及建設用地,根據區域又區分為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此外,不動產登記還存在多個部門分頭管理的問題,集合登記程度很低,如林業部門發林權証、農業部門發承包經營權証、建設部門或政府發房產証和宅基地証,國土部門發土地使用權証,而不同部門之間對不動產登記的管理不嚴、規制不統一、權責不明晰。同時,由於測繪標准不同或登記依據不同,也存在權屬不明或重復登記的情況。不動產登記集合程度低造成跨區域、跨部門間信息不對稱,給不動產產權違法行為創造了空間。

不動產登記存在上述諸多問題導致由產權登記、界定、保護和執法構成的產權基礎設施缺失,不動產產權侵害和爭議已經成為我國財產領域存在的最大問題。當前,我國集體土地市場化難題、小產權房懸而未決、征地拆遷社會問題等,都與產權基礎設施缺位有關,而這些問題已經成為阻礙我國新型城鎮化推進、經濟轉型和社會矛盾化解等進一步深化改革所面臨的“攔路虎”。

而且,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也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財稅體制改革、住房政策制定和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基礎。在住房為主的不動產已經成為城鎮居民社會保障主要渠道的情況下,不動產登記越完備,就越有利於搞清楚居民的不動產擁有和財產擁有情況,可以了解城鎮居民社會保障的實際需求,將社會保障投向那些更需要保障的人群,避免目前社會保障存在著“全民覆蓋但實際上是撒胡椒面”的弊端。在建立公共財政和間接稅為主的財稅體制改革框架下,不動產登記越完備,就越能夠科學地了解哪些人群和地區對於公共基礎設施的需求越大,財產稅應該向哪些人群征收並避免逃稅問題。不動產登記越完備,就越利於了解目前居民住房數量和質量上的結構性差異,未來各個地區住房要建多少、建什麼檔次的住房、住房保障應該針對哪些人群、採取何種保障模式等問題也就更清楚。特別是,不動產登記越完備,限購和房產稅應該主要針對哪些人群、改善型住房需求和投資型需求如何區分等房地產調控難題也就可以解決了,這就是所謂的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建設。更進一步,如果通過不動產統一登記能夠對居民最大私產做到切實保護,社會信用制度和道德建設將邁出重大一步,社會基礎設施建設也將走入正軌,國家在經濟政策、財稅政策、金融政策、人口政策、社會政策等方方面面進行精確集約型的管理能力將大大提高,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邊界也就更加清楚了。

因此,此次國家提出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與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出台並實施信息網絡實名登記制度等其他28項內容並列,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必須完成,此舉足可以窺見國家對於社會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視。

來源:《改革是最大紅利》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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