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誠信是什麼”?首先應該了解“誠”這個字的含義。“誠”這個字的意思很豐富,用得也很廣泛,然而就其本意而言,卻只是“實”,以及由實而生的“信”,或用詞來表達就是“誠實”與“誠信”。而“誠信”主要有兩個方面,即“信仰”與“規范”。
誠是人類探尋的道德實在
翻開任何字典,我們都能發現“誠”這個字的意思就是實在。所謂“實在”,就是真實的存在,是由“實”來形容“在”的偏正結構。從理論上看,所謂“實在”,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誠之實在,不僅是客觀的,而且是本質的。因為在哲人看來,僅僅從主觀與客觀的區分來判別實在的意義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從現象與本質相區別的角度來理解。現象意義的存在叫做存在者,隻有本質或根據意義上的存在才是哲學意義上的存在。因而,真實的存在不是指存在者,而是指存在本身。
在中國古人看來,這種作為存在本身的誠之實在,卻隻有在天、地與聖人那裡才得以完全的顯現。於是,中國古人認為誠只是天、地與聖人共有的本性。在《中庸》和《孟子》中都說,“誠者,天之道也”。宋明理學家張載說,“性與天道,合一存乎誠”。實際上,誠就是我們哲學所講的客觀實在性。那麼,在我們人的世界裡,誠之實在與作為誠之德性、誠之規則以及誠之行為之間是一種什麼關系呢?
誠之德性、規則雖然相對於各種具體的誠之行為來說,它們是抽象的,是理由與依據,但相對誠之實在來說,卻是存在者,是派生的。誠之實在不依賴於誠之種類而存在,而誠之種類卻依賴誠之實在,誠這種實在是誠之種類的根據和本源。這種思考與我們哲學所說的物質第一性具有相似性。宋明理學家周敦頤在《通書·誠》中說,誠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不僅是誠之行為的根據,而且也是各種德性與規范的理由,從而非常直接地肯定了誠實的第一性。這種第一性的誠,我們叫做“至誠”,也就是最高的實在。由於誠作為實在不僅是天地聖人之本性,而且是萬物之根源和規律,所以有人說中國文化中的“誠”是中國人所追求的道德本體,具有西方基督教的“上帝”之意義與地位。至誠作為宇宙之實在,道德之本體,是整體,是“一”,具有不可見、不動無息、永恆與無限的特征。
誠是人類追求的道德信仰
如果說誠實即誠之實在,具有永恆與無限的特征,那麼,從生存論看,作為最高存在的誠實,是道德的信仰。其內容不僅是真,而且是善,是全真完善的存在。所謂誠之真,就是說誠沒有虛假,沒有被他者所遮蔽,是事物如其本性的存在。天就擁有這種實在,晝夜交替、四季循環就是其表征。作為實在的誠,也是人類所追求的知識層面的絕對真理,是人類解釋一切事情存在與變化的知識與智慧。所謂誠之善,就是說誠不僅是萬物生存的內在的動力與原因,而且是萬物自我成長與完善的目的,當然更是人類自覺追求的道德信仰。
實際上,誠之信仰是人類最大的美德,朱熹說,“凡人所以立身行已,應事接物,莫大於誠敬”。人類對誠實本體應該心懷敬意、敬畏和信仰之心。這就是宗教所提倡的虔誠美德,在基督教中也叫信德。中國古人說,誠者,信也。對人來說,誠實作為美德就是相信。正如宋明理學家張載在《正蒙》所說:“天不言而信,神不怒而威﹔誠故信,無私故威。”
在誠實本體與人類存在者之間的關系問題上,我們人類要擔當宇宙完善的責任,要與至誠相融合。一方面,我們要相信,誠實真實存在,因而視誠實為自己的信仰,同時視為自己的真正本性﹔另一方面,我們要相信,人類良善定能戰勝邪惡,既行大善也不棄小善,這就是我們的誠實美德。因而,誠就是信仰,是人類對至誠的渴望與信守。人類隻有以誠信為美德,才能真正成其為人。正如朱熹所說,“道之浩浩,惟立誠才有可居之處”。
誠是人類趨善避惡的道德規范
誠是人類追求的道德實在,是人類的道德信仰,這是誠信的一個方面。誠信的另一方面,就是要相信他人,即人類之間要相互信任。人由於自身的弱點不僅無法完全認識與把握誠實這種永恆之本體,而且也難於完全認識他人之本性、隨時把握他人的全部變化。因而,處理自我與他人的關系時,應該持有一種基本的信任態度。不僅如此,人對自己的認識與把握也不可能是完全的,實際上存在著許多自己都不認識的領域與方面,因而,人對自己也應該持有信任的態度,這就是自信。無論人類之間相互的信任關系還是人對自己的信任關系都需要有一套道德原則和規范來保障。所以,誠實除信仰性之外,還存在規范性。
從誠實原理來看,趨善避惡的良善原則應該為道德的第一原則,正當為第二原則,趨利避苦的功利是道德的第三原則。這種原則秩序有著其內在的邏輯聯系,不能任意地中斷或顛倒。如果順其秩序而支配人的性情欲望,主宰人的自由決定,那麼誠實就可以顯現,反之,自欺與欺人的行為就會發生。
我們要堅持趨善避惡的良善原則的首要地位,無論是道德規則還是道德行為都必須從良善原則出發,正本清源,明確誠實是善,虛偽是惡,以誠實良善為安身立命之所,養性修業之基,努力光大自己原有的趨善避惡的自然傾向,反對以利害和樂苦的功利原則為道德第一原則的人生選擇,更反對趨炎附勢的小人做法。
以誠實良善原則為基礎的道德規則,有五方面的道德要求:第一,做人要誠實,要表裡如一,不要偽善。“誠,謂之誠實也”。“誠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謂也。”第二,心意要自信,不欺心。《禮記·大學》中說:“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意思是說,要自己相信自己,不要自己欺騙自己。蘇格拉底說,自欺是把騙子留在家裡,與自己整天呆在一起。因而,自欺是首要的惡﹔同時,要懂得誠心誠意是修身之本,不僅觀察思考要求實存真,而且意志決定要真誠善良。第三,言談要真誠,不欺人。不撒謊、說實話,這是人與人相互溝通、取得相互信任的重要渠道和重要保障。第四,行為要守諾,講信用,不要欺詐。《尚書·孔傳》說:“鬼神不保一人,能誠信者則享其祀。”第五,做錯事要坦白,承擔責任,接受應該受到的懲罰,這比躲避懲罰要幸福。
綜上所述,“誠”具有客觀“實在性”及其派生的人生“信仰性”與道德“規范性”,是實在、信仰與規范的統合體。(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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