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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世界政黨文獻(2012)
推薦文章:越南共產黨十一屆五中全會公報
(2012年5月)
2013年06月25日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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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7—15日,越南共產黨十一屆五中全會召開,主要討論以下問題:總結《1992年憲法》實施情況和憲法需要修改、補充的若干內容﹔總結九屆七中全會關於“國家工業化、現代化時期繼續革新土地政策和法律”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小結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黨對防治腐敗、浪費工作的領導”決議和“健全中央防治腐敗指導委員會組織機構,提高工作質量”提案的落實情況﹔討論“2012—2020年階段若干社會政策問題”和“到2020年工資、社會保險、優撫政策改革”提案。

1關於總結、修訂、補充《1992年憲法》,中央審議了起草委員會提交的憲法修訂、補充報告,一致認為:《1992年憲法》出台於越南革新初期,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和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體現了我們國家和制度的民主、進步的本質。《1992年憲法》將集中體現在1991年6月黨的七大通過的《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國家建設綱領》(以下簡稱《綱領》)中黨的革新路線予以體制化,為革新事業、大力推動工業化現代化事業和建設保衛祖國事業確立了憲法基礎。《1992年憲法》實施20多年來,我們國家和人民取得了許多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成就。革新事業取得了初步成果,國家擺脫了欠發達狀態,人民生活水平有明顯改善﹔政治體系和全民族大團結得以鞏固和加強﹔捍衛了獨立、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社會主義制度﹔國際地位和威信逐步提高﹔綜合國力顯著提升,為我國繼續按照社會主義道路、大力推動工業化現代化事業和融入國際的方向迅速發展創造了前提。然而,《1992年憲法》實施20年后(2001年曾進行補充修訂),黨的十一大通過了《綱領》(2011年補充修訂版),一系列新的問題正在涌現,《1992年憲法》中的有些規定已經過時,不再符合實際情況。再次對《1992年憲法》進行修訂和補充是黨的綱領體制化的客觀必然要求,也是一項需要以全面、辯証、歷史和實踐的觀點來看待的特別重要和敏感的工作。

中央經過全面分析和討論,強調憲法修訂工作要依據《綱領》、黨的十一大決議和國情來開展,要以《1992年憲法》實施20年來的實踐總結和1946年憲法、1959年憲法、1980年憲法和1992年憲法中依然有效的規定為基礎。要充分貫徹落實十一屆二中全會決議和國會關於修訂、補充《1992年憲法》的決議提出的目標、要求、觀點和方向,並在總結《1992年憲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隻修改那些被實踐証明是正確的、得到社會高度一致的問題。《1992年憲法》修訂、補充工作要側重以下重要內容和方向:繼續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主張體制化,以越南共產黨領導的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聯盟為基礎,確保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繼續發揮全民族大團結,動員全社會力量推動國家發展﹔重申進一步明確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地位和作用﹔繼續發揮好人的因素,深刻體現保護尊重人權、確保更好地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觀點﹔繼續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體制,發展文化、教育、科學技術事業﹔保障社會公平,保護生態環境﹔繼續建設和完善屬於人民、來自人民、為了人民的越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積極主動地融入國際社會,保障憲法的效力和長期穩定。

中央一致同意,頒布“《1992年憲法》實施情況總結和《1992年憲法》需修訂、補充的基本內容”的決定。

2中央討論並審議了政府黨組提交的落實九屆七中全會關於“國家工業化、現代化時期繼續革新土地政策和法律”決議的總結報告並肯定:決議中的主張和政策已實現體制化,並經過實踐的檢驗証明是基本正確的,符合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情況。決議對推動土地工作領域發生積極轉變發揮了作用﹔加強了國家對土地的有效管理﹔為經濟社會發展有效開發了土地資源,確保國防、安全事業、社會穩定、糧食穩定、生態平衡,保護了環境﹔為國家財政收入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

與此同時,該決議的落實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國家對土地的管理特別是在土地使用規劃和行政管理方面存在諸多不足﹔解決關於土地問題的上訪、糾紛事件的法律規定不完善,上訪、糾紛事件更趨復雜化﹔土地資源未能得到充分發揮,未能真正成為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生動力,土地使用浪費、低效率現象嚴重﹔房地產市場暴露出許多漏洞,發展不穩定、不健全,暗箱操作現象普遍﹔從事土地管理工作的組織機構、干部隊伍能力尚未滿足工作任務要求。

中央深入討論、分析了存在上述不足和缺點的原因以及落實決議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強調了繼續革新土地政策和法律的觀點和主張。土地是無比珍貴的國家資源,是特殊的生產資料,是國家的重大財產,是我們人民生存的源泉,土地的使用權屬特殊商品。今后,要繼續繼承九屆七中全會決議關於土地政策、法律的指導觀點,同時又要進行補充和發展,實現黨的十一大決議中明確的新要求。

中央重申:土地屬全民所有,國家代表土地所有者對土地進行統一管理。國家將土地賦予或出租給土地使用者進行長期或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在落實土地政策過程中國家已交由個人使用的土地不予收回﹔已交由農戶和個人使用的農業用地不進行調整。土地合理分配,按照正確的目的,節約、高效地進行使用﹔保障近期和長遠利益,保護生態環境,滿足國家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土地政策和法律應確保中央和政府的統一管理,同時合理地向地方進行分配,嚴厲處理違反政策法律的行為﹔土地政策和法律要為確保政治社會穩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國防安全事業的鞏固和融入國際作出貢獻。

中央一致同意,頒布“關於總結九屆七中全會‘國家工業化、現代化時期繼續革新土地政策和法律’決議落實情況”的決定。

3中央討論了政治局提交的關於落實中央十屆三中全會“加強黨對防治腐敗、浪費工作的領導”決議和“健全中央防治腐敗指導委員會組織機構,提高工作質量”提案五年來的情況報告。

中央重申,防治腐敗和浪費是黨、國家和人民建設、保衛越南社會主義事業中極其重要的任務。多年來,黨、國家和人民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出台了中央決議,頒布了《防治腐敗法》、《厲行節約和反對浪費法》,制定了《反腐敗國家戰略》和其他一系列決策舉措。落實十屆三中全會決議五年來,在黨和國家的領導、指導下,通過政治體系和全社會的努力,對防治腐敗和浪費工作的認識與行動都發生了積極轉變。防治腐敗和浪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部分領域的腐敗、浪費現象得到了有效控制。這些成果對我們繼續更加高效地落實好防治腐敗和浪費工作具有重大意義,也肯定了黨和國家在十屆三中全會和相關法律中確定的各項防治腐敗和浪費的主張和舉措是基本正確的。

然而,近年來防治腐敗和落實十屆三中全會的工作仍然未能達到遏制並逐步消除腐敗、浪費現象的要求和目標。腐敗浪費現象依然嚴重,在許多領域、各級各行業更隱蔽、復雜地表現出來,引起社會民意強烈不滿,對黨的領導和國家管理造成嚴峻挑戰。

中央經過討論,重申要按照十一大決議和十一屆四中全會“關於當前黨建工作若干緊迫問題”決議精神,堅持並大力推動防治腐敗和浪費工作﹔繼續嚴肅、配套落實十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的加強黨對防治腐敗和浪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各項任務舉措﹔提高各級黨委、政府和單位一把手在防治腐敗和浪費工作中的地位和責任意識﹔加強干部組織工作﹔繼續完善經濟社會管理體制﹔提高發現、處理腐敗、浪費現象工作的成效﹔切實擴大民主,做到公開透明﹔發揮國會、各級議會、祖國陣線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中央一致同意,通過並頒布“繼續落實十屆三中全會‘加強黨對防治腐敗、浪費工作的領導’決議”的決定。

中央決定,成立由總書記任主任、直屬中央政治局的中央防治腐敗指導委員會。不成立各省、市的防治腐敗指導委員會,省委、市委直接領導防治腐敗工作。恢復中央內政部,作為黨的直屬部門和中央防治腐敗指導委員會常設機構﹔成立各級省委、市委內政部。

4中央討論了“2012—2020年階段若干社會政策問題”和“到2020年工資、社會保險、優撫政策改革”提案。

關於社會政策,中央一致認為:近年來,盡管國家實力有限,但黨和國家一貫高度重視制定和落實各項社會政策。政策內容不斷得以補充完善,享受政策對象不斷擴大,援助力度不斷提升,政府投資日益增加。因此,主要社會領域特別是就業、扶貧、優撫、教育培訓、衛生、幫助特困人群、性別平等等領域取得了重要成就。優撫對象、少數民族同胞、困難群體的物質和精神生活均有明顯改觀,有效穩定了民心,鞏固了政治社會穩定。我國被聯合國評為在落實千年目標方面領先的國家之一。然而與此同時,落實社會政策過程中存在成效低、不可持續的現象,有些不足和缺點改善不力:兒童營養不良的比例仍較高且下降趨勢緩慢,部分人群的醫療保險水平低﹔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的水平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差距很大﹔落實社會政策的資金來源單一,主要仍依賴於國家財政﹔部分優撫對象、貧困人口、少數民族同胞的生活依然困難,社會基本服務未能實現全覆蓋。

中央經過討論、分析,指出存在上述不足、缺點的原因和經驗教訓﹔對下一階段工作中的優勢、困難和挑戰進行了預判﹔同時根據十一大決議精神,確定了2012—2020年階段社會政策的主要方向,總體目標是:繼續改善、提高“有功家庭和個人”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力爭到2015年基本實現“有功家庭”最低生活水平達到或高於當地平均水平,到2020年基本實現社會保障全覆蓋,確保實現收入、教育、醫療、住房、飲用水和通訊最低保障水平。

中央還確定了有關落實社會政策的任務舉措,涵蓋三類問題:優撫政策,社會保障,總體舉措和資金來源。

在此基礎上,中央決定頒布“2012—2020年階段若干社會政策問題”決議。

關於工資、社會保險、優撫問題,中央經過討論一致認為:落實九屆八中全會(2003年8月)和十屆六中全會(2008年1月)關於工資、社會保險、優撫政策改革的決定將近10年來,盡管取得了初步成果,但總體來看,預期的目標和要求尚未實現。此外,在落實工資、社會保險、優撫政策過程中存在諸多不足,如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平均工資—最高工資關系問題、工資等級、額度等級提升制度、工資收入管理機制、工資來源、交納社會保險問題、優撫對象援助等。中央在認真分析、仔細討論上述不足的原因的基礎上,確定了到2020年工資改革方向。

中央強調,2012—2013年,要抓緊補充、修訂需要立即調整的政策,克服當前明顯不合理的方面。要優先調整干部、公職人員和軍隊武裝干部的工資標准,逐步規范各類補貼,重新核定國有企業工資標准,克服管理層和普通工人收入差距過大以及工資收入與業績脫鉤現象。按照十屆六中全會決定精神大力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重組,嚴格按照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開展落實國有企業重組任務。調整“有功個人”的優撫政策、退休工資和社會保險補貼,調整干部、公職人員最低工資水平的提高幅度和時段。

同時,要抓緊研究制訂2013—2020年階段工資制度改革計劃及相關配套計劃,實現工資改革工作的突破。工資改革要與行政改革配套進行,精簡公共財政和相關領域的機構和編制,將工資調整與社會保險政策調整和優撫工作結合起來。

中央一致決定,通過並頒發“到2020年工資和工資改革方向的若干問題”的決定。

5中央號召全黨、全民、全軍加強團結,努力奮斗,戰勝困難挑戰,繼續勝利落實黨的十一大決議、中央的各項決議和《2012年經濟社會發展計劃》。

(翻譯馮寅奇)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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