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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中國夢就要破解“中國難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馬研院研究員 辛向陽
2013年06月24日14:23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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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中國夢是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礎上,不斷破解“中國難題”,在更高的層面上重新煥發中華民族的創新活力,為人類作出更新更多更大的貢獻。

在今年兩會閉幕式上,習近平指出:“中國夢是民族的夢,也是每個中國人的夢。隻要我們緊密團結,萬眾一心,為實現共同夢想而奮斗,實現夢想的力量就無比強大,我們每個人為實現自己夢想的努力就擁有廣闊的空間。生活在我們偉大祖國和偉大時代的中國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共同享有夢想成真的機會,共同享有同祖國和時代一起成長與進步的機會。”這就把中國夢與每一個中國人緊緊聯系在一起:每個人都應當是實現中國夢的主體力量,每個人都應當成為實現中國夢的積極推動力量。

實現中國夢有著歷史的必然性和現實優勢。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有著我們民族文化的深厚基礎,也寄托著無數仁人志士、革命先烈的理想和夙願。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是制度先進性的紅利外溢,成為世界性“國家夢”的國家都是在其社會形態具有典型意義的時候出現的,因而其制度比較先進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正是這樣的制度。

四個“中國難題”

當然,實現中國夢不會是一帆風順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遇到很多“中國難題”。

第一個難題就是存在“利益鐵藩籬”。2012年12月,在廣東考察工作時,習近平指出:“我們要堅持改革開放正確方向,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既勇於沖破思想觀念的障礙,又勇於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由於制度不完善、法規不健全等原因,造成改革的某些原本屬於廣大民眾的利益被少數人所獨佔,並呈現出剛性化的特點:其他人很難進入被少數人獨佔的利益領域﹔其利益一旦被觸及,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攻擊性。就像李克強所言:“現在觸動利益往往比觸及靈魂還難。”這就是典型的利益藩籬。既有傳統資源性領域的藩籬,也有公共服務領域的藩籬﹔既有行政壟斷領域的藩籬,也有行業監管領域的藩籬。

第二個難題就是存在著“制度天花板”。例如,有些制度原本是為了激勵科研人才更多更好地出成果,但由於制度會帶來很多的附加利益,包括收入、住房、交通以及醫療等方面的高收益,於是制度的受益者就會長期地佔有或者終身佔有該利益,后來的年輕人就會逐漸被制度堵死發展的空間。又如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挂職制度,原本是為了使一些干部能夠更多地接觸實際,更好地成長,但由於設計不完善,造成一些挂職者成為升職中的“空降兵”,這些“空降兵”往往能夠繞開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某些程序與環節,不僅造成選拔程序的虛化,而且會嚴重傷害那些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兢兢業業工作的干部。有些產業政策像玻璃門,設定了一道又一道的門檻、禁區,使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很難進入,這就限制了許多人進行創新的權利。

第三個難題就是存在著社會流動的“堰塞湖”。這突出反映在教育上。中國人民大學前校長紀寶成在今年3月曾經講:“現在幾乎沒有市委書記、市長與縣委書記、縣長的孩子上職業院校,就連說職教重要的人的孩子一般都沒有上職業院校。”“職教簡直成了‘平民教育’的代名詞。很多老百姓的孩子上職業院校是無奈之舉。”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與麥可思研究院的調查數據也指出:2012年,全國中等職業學校農村戶籍學生佔到在校生總數的82%,中西部地區的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70%﹔父母為農民、工人的學生人數佔調查總人數的80%。

第四個難題就是存在著特權的“金鐘罩”、“鐵布衫”和“隱身衣”。由於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特權思想的影響,加上市場經濟某些“資本權力”的滲透,少數領導干部自覺不自覺地把自己看作高人一等的特殊人。他們把特權作為一種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無論做什麼事都是一路綠燈,在任何領域都是VIP。這些隱形的特權往往是以犧牲普通人的利益和發展機會為前提的。

如何破解“中國難題”

解決“中國難題”就要以改革創新精神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出更多、更好、更優質的發展機會。首先要打破利益藩籬,使改革開放釋放出來的紅利能為廣大人民群眾所享受。打破利益藩籬的辦法有很多,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堅守人民政府的底線,防止政府被俘獲。政府部門制定重大公共決策時,應當公開透明,吸收廣大人民群眾參與重大決策制定。要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其次,要推動促進社會公正的改革,不斷地清理有礙社會公正實現的規則,特別是諸多的潛規則。要使“明規則”戰勝“潛規則”。推進社會領域的相關改革,促進社會的縱向流動。第三,要不斷突破“制度天花板”,使制度成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基礎,而不是制約人們發展的障礙。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規范,有些制度已經逐漸成為發展的障礙。應當對這些制度進行清理,建立適合新世紀新階段的制度,為人們的創業、創造、創新提供強大的制度基礎。

解決“中國難題”就要抓緊建設配套的社會基礎設施。一個國家的發展需要兩種基礎設施:一種是諸如道路、橋梁等方面的物質基礎設施(或者稱為硬件基礎設施)﹔一種是社會基礎設施(或者稱為軟件基礎設施)。

社會基礎設施一般包括三類:第一類就是保障性基礎設施,如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全民醫保體系、就業服務體系、勞動標准體系等。應當下大氣力把保障性基礎設施高質量地建設好,使之成為網絡化的體系。第二類就是公平性基礎設施,如公平的教育制度、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收入分配制度。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石,教育的不公平從長遠看會危及社會的發展,更危及人們對社會發展的信心。公平的教育與醫療保健還是個人自由的核心問題。199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出版了《以自由看待發展》一書,提出發展的核心是個人實質自由的擴展,所謂個人實質自由是指政治參與、接受基本教育和醫療保健的機會等。阿瑪蒂亞·森一再強調以下觀點:自由在發展過程中居於中心地位﹔自由不僅是發展的首要目的,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發展被看作對實質自由現狀與能夠潛在達到的水平之間差距的排除。第三類就是監督性基礎設施,如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以及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建立以公民身份証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制度,可以有效地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對於不誠信行為進行監督和懲治。

解決“中國難題”就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體系。無論是破除利益藩籬,還是解決社會流動“堰塞湖”,都需要逐步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要制定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遏制極少數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對於普通百姓創辦企業的利益剝奪。早在2001年2月中紀委就印發了《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地區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2010年2月頒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為: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些規定和准則是符合實際的,發揮了其積極作用。應當在實踐的基礎上把成熟的規定和要求逐步法制化,形成防止利益沖突的國家法律。

實現中國夢不是要回到盛唐或者“某某之治”,也不是要建立什麼朝貢體系或者天朝帝國,而是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礎上,不斷破解“中國難題”,在更高的層面上重新煥發中華民族的創新活力,為人類作出更新更多更大的貢獻。

(責編:程宏毅、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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