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當下的基本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乃刑事法律的靈魂與核心……也同樣以積極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旨趣。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在確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基礎上,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並努力尋求兩者的有機契合
作為當下的基本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乃刑事法律的靈魂與核心,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罰執行的全過程,與現行刑事法律規范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因而也同樣以積極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旨趣。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在確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基礎上,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並努力尋求兩者的有機契合。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必須確保良好的法律效果
這是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前提。沒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便不可能取得真正的社會效果。背棄良好的法律效果,單純追求所謂社會效果,實為緣木求魚之舉,也必定經不起歷史的檢驗。為了確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司法機關在具體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過程中,必須注意如下方面:
其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這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也是正確處理好政策與法律關系的基本保障。從刑事實體法角度說,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在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必須嚴格依法辦案,切實貫徹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適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准確定罪量刑。事實上,現行法律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寬”和“嚴”的標准具有界限功能,即“寬”和“嚴”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不得任意出入人罪,不得法外量刑,而要力求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同時,就刑事程序法而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解決司法機關對犯罪人是否批捕、起訴,是否定罪、是從寬還是從嚴量刑等的自由裁量權問題,要保証這種裁量權的合理運用,防止濫用,就必須遵守法定程序。隻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得出公正的實體結果。所以,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也必須堅持程序合法的原則。
其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下強調的憲法、法律至上的必然反映。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應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過分強調法律效果,僵化刻板地理解適用法律,忽視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便會落入了僵硬、機械司法之窠臼,也會引致公眾的否定和社會的責難。為了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就需要司法機關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過程中充分注意以下方面:
其一,必須充分考慮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於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穩定。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頻發。司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公眾利益的刑事案件時,必須要考慮能否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是否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如果廣大人民群眾不支持,這樣的刑事裁判就一定要慎重,否則就可能損及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危及社會的穩定。為此,就需要司法人員深刻體察社情民意,不斷增強實現案件處理良好社會效果的能力,要始終把能否贏得社會的廣泛認同和普遍尊重作為衡量案件裁判社會效果的標尺,並通過公正高效、有理有據的裁判以及客觀適度、入情入理的宣傳,使社會和公眾了解司法機關付出的努力,認同司法機關所做的工作,尊重法院所做出的裁判。
其二,必須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瓦解犯罪,化解矛盾。要本著化解矛盾的立場,樹立理性、科學的犯罪觀與刑罰觀。對於犯罪也要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分化瓦解,切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其三,必須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為此,在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時,既要重視一般預防,又要重視特殊預防,要從有利於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防止和減少重新犯罪出發,准確定罪、適當量刑。如果寬嚴不當,重罪輕判,就會讓犯罪人產生僥幸心理,降低刑罰的威懾功能﹔而輕罪重判,則難以讓犯罪人認罪服判,甚至可能導致犯罪人產生報復社會的心理。
其四,必須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案件不能簡單一判了之,而應充分考量刑事裁判可能帶來的種種社會效果,發揮法律適用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之社會調節功能。
努力尋求法律效果與
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為了切實踐行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具體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過程中就必須著力避免關於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諸多認識誤區。一方面,不能過分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視社會效果﹔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強調社會效果,損毀法律的權威和公信力。
為了充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就要求這一群體既需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增強適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也要著力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其一,應當強化和規范司法解釋的工作。面對紛繁復雜、變化多端的現實生活,為了使抽象的法條適用於具體的案件,同時也是為了彌補條文的滯后性,就需要對法律規范進行解釋。為此,應當在堅守罪刑法定原則之基礎上,“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實質的、正義的標准,並且在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內,確定犯罪的范圍,使實質的、正義的標准與刑法用語的含義相對應”,從而最大限度地緩解滯后、僵硬的法條與社會現實、公平正義的沖突。
其二,要切實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確保實現“案結事了”的要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注重實際效果,即“案結事了”。而“案結事了”絕不是不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一判了之、結案了事,而是應當充分體現刑事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精神,有利於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實,經得起歷史檢驗,引領社會發展進步的積極的“案結事了”。這就要求刑事法官在堅守依法、依政策裁判之底線的前提下,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進行積極、有效、負責的工作,力求既化解矛盾糾紛,又堅持法律政策,使正義得到伸張﹔既妥善處理個案,又促進民眾法治意識的提高,使社會更加和諧、進步。
其三,應當強化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裁判文書是向社會公眾闡釋審判活動及其結果的載體,必須注重釋法說理,充分說明裁判理由,尤其是從寬或從嚴的理由。要充分認識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的重要意義。
其四,要重視司法宣傳,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做好案件審理的宣傳報道對於加強民意溝通、增強審判效果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