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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樹立真正的司法權威
苗勇
2013年06月19日13:5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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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筑牢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我們應當像建造百年大計的宏偉建筑那般,來精心打造一支值得人們信賴的司法隊伍。否則,真正的司法權威是不可能樹立起來的

社會總是處在矛盾之中的,人們之間的交往,每天都在發生這樣那樣的糾紛。許多彼此之間的隔閡通過了鄰裡鄉親、民間組織、中介機構以及政府部門的調解和處理,得到了有效化解。但是,無論哪一個國家,必然有一些無法或者不能通過上述途徑和方法加以解決的矛盾,所有這些或大或小的沖突,比如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需要由司法進行裁決。司法人員站在矛盾對立雙方中間位置,查明案件事實,准確適用法律,做出正確裁決,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正因為如此,所以,人們才把司法機關稱作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這只是事物的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需要我們清醒地看到另一面,如果司法過程沒有踐行自己宗旨,褻瀆法律,就會對人們造成無法估量的傷害,正如潘恩所言:“當官吏在法律應用到個人行動上時破壞法律,即構成壓迫。”可以說,司法人員違法,是一種對司法權威的顛覆性戕害。

當某個民事糾紛發生之后,當事人一方固然可以採取不少方法來加以解決,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最終他還是選擇了訴訟手段——這是他的權利,將對方告到了法院。原告這個行為,假如完全是基於對司法人員充分信任而採取的,司法無疑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假如不是如此,原告之所以要起訴對方,並不是基於對司法人員的信服,隻不過再也沒有其他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地方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所以才別無選擇地走上了法庭,那麼,他對司法的公正性總會抱有很大懷疑。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他的精力並不完全傾注在案件事實的証明和相關法律的理解上,還有他以為的極為復雜的案外因素需考慮,這往往要耗費他不少時間和金錢。

無疑,盡管在這兩種情形中,訴訟形式是完全相同的,但是,訴訟參與人的心理卻截然不同。總對法官的公正性持有懷疑態度的人,就會對一切訴訟決定、裁定和判決提出自己的置疑。且不要說訴訟瑕疵會引起他們種種猜疑,即便是正確裁判,一些人也會提出這樣那樣的疑問。理由很簡單,因為“我不信”!相反,假如是基於對司法人員品質毫無保留地信賴而參與訴訟,他們就不會對訴訟的過程和結果產生疑惑,更多的時候,能夠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理結果,並自覺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既然法官是大公無私的,嚴格依照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根據案件事實做出了裁判,那麼,再抱有懷疑心理,就是自己的無知和愚昧,甚至是蠻不講理了。這就好像醫術高明的大夫做出了診斷,患者就會依照他的醫囑認真進行治療一樣。

民事訴訟是如此,其他訴訟概莫例外。因為司法人員是公正的,所以司法才有權威。也就是說,司法權威並非僅僅依靠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就能夠樹立起來的,盡管司法需要這樣的支撐。如果以為司法權威指的就是國家暴力——僅此而已,那麼,由於缺少司法人員正義力量的主導,這樣的權威最終必將蛻變為暴政。相反,即便在制度上是殘暴的封建衙門,如果有清廉官員主持,也可以有權威的存在。古人常說,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意思是講,不要怕什麼關系不關系的,更不要怕什麼后手不后手的,隻要有包青天在,就會獲得公正的處理結果。可見,老百姓與其說是對衙門的恭敬,倒不如說是對個人的崇拜﹔因為人們對司法人員信任,所以才信賴司法機關。事實的確如此,當人們看到不為鮮見的說情風時,這樣的反問也就不無道理:一個已經被公認為清正的司法人員,難道還會遇到這般無所顧忌、明目張膽地請客送禮的腐蝕?行賄人是不會拉攏潔身自好的掌權者。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乃是一個生活常識。於是,當我們不時耳聞“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經驗之談”時,難道還不該產生沉重的內疚心理:我們離黨和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要求,還有多麼大的差距呀!

一味責怪一些當事人不當行為,不僅是懵懂的表現,更是在為我們自己的差錯進行極為愚蠢地掩飾,這對司法權威的樹立有百害而無一利。我們不能將一切責任歸咎於在強大國家機器面前相對弱勢的人們,而需要捫心自問的是,造成這樣狀況的原因主要在何方。筆者以為,尋找這個結論其實並不難。當老百姓看到一個又一個司法人員因為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被繩之以法的時候,對心靈上的沖擊將是何等巨大,在心理中的烙印又將是何等深刻。怎能不叫人觸目驚心,這個曾經站在審判長席位上鄭重其事宣讀應當是正義判決的道貌岸然的法官,靈魂深處竟然是如此骯臟不堪。人們越是無法相信,就越是肯定得徹底——司法將不再主張正義!要知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盡管這樣的司法人員在整個司法隊伍中肯定不是主流,甚至是極個別的,但是,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湯,難道人們沒有理由懷疑辦理自己這個案件的司法人員就一定是正人君子嗎?於是,司法權威也正是在這種濃重的懷疑氛圍中,逐漸削弱了……

柏拉圖說得好:“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但是,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麼這些法律的價值就被掠奪了,並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因此,為了筑牢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我們應當像建造百年大計的宏偉建筑那般,來精心打造一支值得人們信賴的司法隊伍。否則,出現在司法活動中見怪不怪的現象就會依然如故,真正的司法權威是不可能樹立起來的。也就是說,在司法隊伍中,絕對不能再出現諸如像黃鬆有之類的墮落者。司法權威與司法腐敗,水火不容,勢不兩立﹔任何具有權威的司法,無不都是清正司法的必然結果。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不僅要強化司法職業道德建設,就當下而言,更重要的還是加大懲處貪贓枉法者的力度。隻有將已經存在著的司法腐敗清除干淨——一種需要花費大力氣追求的目標,司法才能成為一方淨土,才能真正樹立起無可置疑的權威。隻有到了這個時候,人們參與訴訟活動才不再有多余的但在當前卻是一種很現實的顧慮。他們深知,不要找關系,更不要請客送禮,不然,便是對司法人員的極大侮辱。他們確信,司法人員代表國家的裁決,是完全值得信賴的。

(責編:程宏毅、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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