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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法治優於理論法治
聶長建 李國強
2013年06月19日13:5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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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作為實踐性知識,對其認識的主體就不是任何一個人,而是大寫的復數——全體公民。當法治走向實踐形態時,其主體也就從精英走向大眾

亞裡士多德是法制史上的重量級人物,他所提出的法治兩原則: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服從,而人們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是法制史上的名論。這句話出現在《政治學》中,但我們仔細閱讀《政治學》就會發現,亞裡士多德對他那個時代何為良法的看法令現代人匪夷所思。在現代人看來,奴隸制是罪惡的,關於奴隸制的法律是惡法。但作為大思想家的亞裡士多德卻公然為奴隸制唱贊歌,認為奴隸制是自然的、合法的、正義的,稟賦低的人天生就是奴隸,其民族就是充滿奴性,而希臘人天生就是稟賦優良的優種人,天生的自由人而非奴隸,那麼隻有其他民族該做奴隸了,這就是先於黑格爾和納粹的種族主義思想。當今奴隸制固然銷聲匿跡,但種族主義仍興風作浪,仍是仇恨、排外、屠殺、戰爭、動蕩的根源,是人類文明的大敵,亞裡士多德毫無疑問是種族主義的始作俑者。

亞裡士多德的法治悖論在於,他清醒地認識到法治應該是良法之治,卻糊涂於“何為良法、何為惡法”,他把邪惡的奴隸制法律當做良法,對法律的性質做出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的判斷。亞裡士多德在法治問題上的失足之處是發人深省的,那就是區別法治的形態而尋找出法治的主體。法治有兩種形態:理論法治和實踐法治,理論法治出現在思想家和法學家學術作品中,是用語言文字對法治進行理論形態的表述﹔實踐法治出現在芸芸眾生的日常生活中,是對法治實踐的直觀感受,實踐法治更具有決定性。法治的本旨在於實踐性而非理論性,法治是直觀的生活方式,而非抽象的玄思妙想,每一個具有直觀生活感受的民眾都可以成為實踐法治的主體。

理論法治的主體是思想家、法學家、法律職業家,但實踐法治的主體就是每一個公民,佔絕大多數的是普通老百姓,他們的法學素養低,對法律不是“知道是何”,而是“知道為何”,他們的優勢是“行之”甚於“知之”。古希臘的奴隸固然沒有亞裡士多德的那一套系統化的法治理論,但是奴隸制的法律是不是良好的法律,他們的發言權一點也不比亞裡士多德少,他們對此的認識肯定比亞裡士多德更為正確。民主和法治在實踐上一點也不復雜,民主和法治屬於實踐性知識,而不是像萬有引力、相對論那樣屬於理論性知識,也就是說是一種默會的知識、意會而不可言傳的知識,按照賴爾的分類,也就是“知道為何”而非“知道是何”。

正因為法律的實踐性,所以法律知識的主體不同於自然科學知識的主體:自然科學知識的主體隻能是專家精英,如果牛頓把他的萬有引力與一個文盲農夫討論,那是非常可笑的。但法律知識的主體是日常生活中的芸芸眾生,萬有引力隻出自牛頓一人,相對論隻出自愛因斯坦一人,但法律不能出自任何一人,隻能出自所有的公民,所以哈貝馬斯強調,每一個公民不僅把自己當做法律的遵守者,還要把自己當做法律的制定者,公民所遵守的法律正是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在現代法治社會,民主是法治的基礎,首先意味著每一個公民做主來制定和適用法律,每一個公民都是法律的主人和適格主體,他可以對一條法律的制定和適用提出自己的意見,而且這種意見就有可能是正確的和被採納的。科學就不是這樣,能夠向牛頓和愛因斯坦提出萬有引力和相對論修改意見的肯定是少之又少,科學的適格主體並不是每一個公民而是極少數具有相應科學素養和知識的科學家。

科學定律來自主體性,取決於主體對客體的認識是否正確,是一種“真理符合論”的觀點,科學真理最先掌握在極少數人手中,他們以極高的科學素養發現出符合客觀世界的科學規律,如萬有引力和相對論隻能由牛頓和愛因斯坦這樣的科學天才發現出來,甚至在當時能夠理解相對論的科學家也是寥寥無幾。而法律隻來自主體間性才具有合法性,這何以可能?一個文盲不能夠參與萬有引力的發現,何以參與法律的制定?如果把法律僅僅理解為理論性知識,這是不可能的﹔但當我們認識到法律的實踐性時,這立即變得可能。法律與科學不同,不是一個符合不符合的真假問題,而是正當不正當的對錯問題,法律的真理不是“符合論”而是“共識論”。這種共識有時就來自直觀感受,是一種“意會”重於“言傳”的不能夠訴諸於文字表達的實踐知識,而不是像科學那樣由經過科學知識和思維訓練的科學家訴諸於文字表達的理論知識。每一個人都有先天的直觀判斷能力,能夠感受出一個法律是否正當,能夠充當法律的主體。但並不是每一個人能夠具有科學知識,能夠判斷出科學正確與否,能夠充當科學主體的人是很少的。純粹研究語法的人是很少的,說話也是要符合語法的,可大多數沒有研究語法的人依然具有說話的能力,因為說話也是實踐知識,核心是“知道為何”,並不一定要“知道是何”語法的前提基礎,隻要經常和別人說話,在潛移默化中就能夠形成“知道為何”的說話能力。理論法治類似語法,而實踐法治類似說話,不懂語法也可以說好話,不懂法律理論的民眾也可以很好地參與法治實踐。實踐法治的最大特點就是其民主性,其主體是全體公民,我們不要相信一條好的法律或一件司法判決僅由少數法律精英就能夠做好的。在司法審判中,哪怕當事人確實沒有任何法律知識,但他參與法律的權利不能剝奪,他參與法律的能力不容小覷,任何剝奪當事人辯護權的判決是無效的。

實踐法治優於理論法治,有時人們的直觀感受比專家的繁瑣論証更為真實和合理。萬有引力,就牛頓一人說了算﹔相對論,就愛因斯坦一人說了算﹔但法治應該是所有公民說了才算,決不能是某一個人說了算,實踐法治的主體是復數而非單數,否則就會出大問題。法治作為實踐性知識,對其認識的主體就不是任何一個人,而是大寫的復數——全體公民。當法治走向實踐形態時,其主體也就從精英走向大眾。

(責編:程宏毅、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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