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疑難案件裁判中要注重說理
周赟
2013年06月05日09:50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任何疑難案件都可能存在多種具有平行說服力的判決結論,因此在疑難案件的裁判過程中,法官實際上要做的就是通過價值衡量來進行最后的選擇

最近,當年引起頗多關注的“許霆案”當事人許霆決定就自己的案子提起申訴。套用當前的流行話語,許霆的此次申訴可以說是繼該案的一審、二審之后的“第三季”。對於“許霆案”第三季的可能劇情,有專家通過媒體指出,“申訴立案的可能性很小”——若果真如此,則推翻原審判決的現實可能性就更小了。

老實說,筆者亦持此種判斷,這不僅僅因為如果改判將對整個司法系統及其公信力造成巨大傷害,更重要的原因還在於,當年的判決從法律角度本來也講得通。

但必須馬上明確的是,筆者認定當年的判決從法律角度講得通,並不意味著筆者贊賞或認同該判決。

這看起來似乎有點兒矛盾,因而需要作必要的分析、說明:一如所有疑難案件,許霆案本來就存在多種可能的判決結論,並且可以肯定的是,在這多種可能的判決結論中,並沒有一種絕對壓倒另外幾種。換言之,它們的可接受性更多地是一個程度的差別,並且很有可能是細微的程度差別。以許霆案為例,定性為盜竊是一種具有可接受性的結論﹔但定性為不當得利、侵佔乃至正常的合同履行行為也同樣是具有可接受性的結論——對於不當得利或侵佔的定性,已多有論者進行分析、論証,這裡僅僅對正常的合同履行行為之定性做出簡要說明:很多銀行曾經、或現在仍然在櫃台處貼著這樣的告示,“錢離櫃台,概不負責”,這種告示的實質是單方給定的關於銀行存取款服務標准的格式合同條款。對於銀行而言,想來對於“不可能多給顧客錢款”這一點是有充分的自信的,要不然也不會強加這種霸王條款給顧客。如果許霆取款的那家銀行曾經或現在仍然貼有這樣的告示,那麼,銀行取款機多給許霆錢許霆不予歸還就可以視作是對該格式條款的履行:作為消費者,不能在銀行少給錢的時候隻能打碎牙齒和血吞,但銀行多給錢的時候卻要承擔主動返還義務。

必須承認,如上多種可能的結論,每一種都各有其可接受性,但每一種也可能各有其問題。以法院實際做出的盜竊判決結論看,許霆的行為粗略地看確實符合盜竊的構成要件,但這種判決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以筆者所見)目前為止尚未被關注的一個問題在於:按照它背后的邏輯,那麼,當某一天不是ATM機而是櫃員多給顧客錢款時而后者又沒有主動、及時地歸還時則同樣構成盜竊。

但盡管許霆案的實際判決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我們仍然必須承認,它是一種從法律、乃至法理上講得通的結論。那為何筆者並不認同此種判決?這主要是因為它違反了當前商業社會中一條得到普遍認同和遵循的基本價值准則: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消費者的權益應得到優先保護。

誠如前述,任何疑難案件都可能存在多種具有平行說服力的判決結論,因此在疑難案件的裁判過程中,法官實際上要做的就是在這些可能僅僅在說服力或可接受性程度方面存在細微差別、而非對錯分明的諸種判決結論中擇取其中的一種——實質是法官通過價值衡量來進行最后的選擇。也就是說,法官想要通過疑難案件的審理以及對某種結論的選定來達致對何種價值或利益的優先保護。疑難案件裁判過程中的這種價值衡量實質,使得法院或法官至少在給疑難案件做出判決結論時,必須進行充分的說理,而不能簡單地以“本院認為”作為擇取某種判決結論的“唯一理由”:其必須告訴當事人、公訴人、公眾較為充足的理由。可以想見,這種理由很可能不是單純的法律規定,因為如果可以依憑單純法律規定進行判決的案件本就不是疑難案件,而往往需要、或至少往往同時需要法官援引某種“理”,這種“理”可以也可能是如下任何一種:蘊含在法律規定中的法治精神、原則,一個社會的公序良俗、公共道德,當前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學說,相關領域內通行的習慣或發展趨勢等等。

可以預見,法院在疑難案件中講理、尤其是講如上的“理”時,一定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挑戰、質疑,但作為一種本就以講理為天職的公權機構,法院有義務去承受這種挑戰或質疑,並有義務至少嘗試著去迎戰、回應、甚至“打敗”它們。可以說,隻有法院不斷地講理、不斷地以理服人,而非以強力服人、更非推行鴕鳥政策,才可能真正確立法院系統自身的公信力。

在許霆案中,法院的實際判決之所以無法得到筆者的認同,就是因為它充其量只是証成了定性為盜竊是可取的,但卻沒有清楚地証成為何定性為盜竊是最可取的?相對應地,如果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消費者權益優先保護”作為判決書講理的基礎,進而得出“許霆不過是履行格式條款合同”的結論,則很可能是更有說服力的﹔更重要的或許是,也才符合當前商業社會的基本倫理。

筆者也曾經指出,今日中國大陸地區之所以食品安全問題頻頻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經營者的不負責任,有監管部門的失職,有消費者的不成熟。其實,不僅僅食品領域如此,在很多消費領域都可以作如是觀:如果某一消費領域問題頻發,一定不是單純的某一方面造成的。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舉雙手贊成許霆先生提出申訴,隻隻為讓消費者在享受銀行服務的過程中更加成熟、理性起來,以促進銀行系統更為良善地服務。在這個意義上,筆者不贊成法院對“許霆案”的既有判決,因為它無疑將助長作為經營者的銀行之不負責任。換言之,因為它會慣壞經營者,而更需要“慣”的其實是消費者——尤其是相對銀行這樣龐大而強勢的經營者而言。

(責編:常雪梅、趙晶)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