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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邏輯、倫理精神與社會信任
張 霄
2013年06月04日13:3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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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有當信任得到重建,我們最終才能生活在一個宜居的社會之中 劉道偉/繪

何謂功利邏輯

所謂功利邏輯,是指行為主體在建立社會聯系的時候,主要從自身的利益得失出發,追求利益實現的最大化。“自身利益”和“最大化”是它的關鍵詞。在功利邏輯看來,由於人性之事實就是理性的自愛,所以,從自身利益出發去思考和行動,就是人性之“自然”。既然人性之事實“自然”如此,那麼人性之發展也就應當“順其自然”。按照這個邏輯在道德上的推理,越是能夠滿足自身利益的行為就越具有道德正當性,最能滿足自身利益的行為就最具道德正當性。換句話說,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是最道德的行為。可見,功利邏輯是一套把自以為“真”的事實和自以為“善”的價值結合起來的觀念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共同利益隻不過是個虛假的概念,是滿足自身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利他行動沒有道德含義,因為它是非理性的,是感情用事。從本質上講,這種功利邏輯是一種意識形態,源自市場經濟自身的趨利沖動。

市場經濟天然的自利情結會進一步強化和固化人們在經濟生活中的功利邏輯。由於經濟生活在現代社會生活系統內的基礎地位和主導作用,倘若不加約束,功利邏輯就會向其他社會生活領域泛化並最終催生出一個功利社會。功利社會是一個低信任度的社會,是一個對功利邏輯缺乏有效控制的社會。在這樣一個社會,普遍聯系的基礎不是建立在社會信任上的互惠合作,而是建立在自利基礎上的利益交換。即便是利他行為,也可能只是一種“期貨”投資。一旦未來的“投資回報”有不確定的跡象,出於自保,這種利他行為就會隨時終止。在這樣的社會裡,人與人的信任關系逐漸物化為利與利的交換關系。貨幣化的物和貨幣本身似乎才是實在可信的東西,人反倒成了虛偽的、不可信的存在。

不難看出,雖然功利邏輯也可以建立社會聯系,但在這種聯系中,結合是次要的,隔閡才是主導的。圍繞著自身利益的邊際,人與人之間也就劃出了各自的邊界。久而久之,它所造成的急功近利的社會心理和文化氛圍會逐漸消解人們固有的生活聯系,把每個人都化約成一盤散沙中的一粒沙子,使社會陷入低信任度並導致低迷發展的惡性循環。其結局就是福山在《大分裂——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的重建》一書中說得那樣:把人們團結在一起的社會聯系和價值觀念會逐漸變弱,最終是社會秩序的崩潰。可見,功利邏輯是分化社會的消極力量,而社會信任才是社會融合的積極力量。所以,從社會控制的角度來說,要維系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就必須有效地限制功利邏輯,發揮信任的社會功能。

不可或缺的信任之維

社會信任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卻是人們從事社會活動、建立社會聯系不可或缺的心理期許。往小處說,它是互惠合作的前提,能夠提高合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往大處說,它是社會秩序的穩定器,是人們賴以生活的心靈依托。

要建立真正的合作關系,相互信任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早在40多年前,公共選擇理論的奠基人、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奧爾森就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道出:如果行為動機是自利的最大化,合作就無法產生,因為不合作才是最優的行動方案。所以,要想建立真正的合作關系,必須修改自利最大化的動機,把信任當做行動的前提之一。換言之,隻有事先相信他人也會參與合作,最終才有可能獲得收益。這樣一來,合作就成了互惠合作:合作雙方既能各自獲利,合作關系也有信任維系。

真正的合作關系一旦建立,信任就會產生“疊加效應”,也就是信任的簡化功能。任何合作都包含著不確定的未來,因為合作者不可能獲取合作過程中的完全信息。為了降低合作風險,合作者之間會設置各種約束條件控制合作過程。這些約束條件就是交易成本。一般說來,合作動機越是靠近自利的一邊,交易成本就越大。相反,合作動機越是靠近信任的一邊,交易成本就越小。在高度信任的合作關系中,交易成本甚至會降低到趨於零值。由此,信任關系不僅極大地提高了單次合作效率,還可能帶來長期穩定的重復合作,從而使信任關系逐漸上升為合作信譽。

各種社會聯系按照一定的結構組合在一起,就是社會秩序。局部的信任關系維系著局部的社會聯系,普遍的信任關系維系著整個社會秩序。區別於傳統社會的組織方式,現代社會的日常運轉依賴高度復雜的分工合作體系。每個社會單元的運作都需要其他社會單元的協作,而把處在分工體系中的社會單元和社會成員聯系在一起的紐帶就是信用關系。由於信用關系中存在著“時間差”,如果信用主體的行為動機是自利最大化而非信用責任,那麼失信風險就會擴大,社會信用鏈就會鬆動甚至斷裂,最終導致社會秩序的垮塌。在這裡,信用責任其實就是基於制度的社會信任。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信任通過維系社會信用的方式支撐著社會秩序的穩定。

社會信任不僅有利於人際合作,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還是人們賴以生活的心靈依托。在現代社會,相互依賴、彼此合作是人的基本的生存生活方式。人越是能在真實多樣的交往活動中實現自我,人的本質就越豐富多彩。信任關系不僅是充實個體本質的內向渠道,也是彰顯個體獨立性的外向舞台。相反,表面看來,功利邏輯也會突出自我,但其突出的只是“信人不如信己”的偏執的自我。正如英國著名社會學家吉登斯在《現代性的后果》中說的那樣,信任的反面並非不信任,而是對自身存在的焦慮或憂慮。因此,這種功利邏輯控制下的“自我”將永遠無法真正體會到那種源自相互信任的人生幸福。

倫理精神與社會信任的重建

人之所以會有信任,就在於有東西可以被信任。換句話說,信任一定有某種依據。信任作為一種心理期許,從本質上說,只是一種心理形式,它必須和一定的實質內容即信任的依據結合起來,才有意義,就像自身利益是功利邏輯的內容和依據一樣。那麼,社會信任的內容和依據究竟是什麼呢?

抽象地說,如果我們把真實的社會聯系理解為關聯者的統一,如果隻有建立在信任關系上社會聯系才是真實的,那麼,能夠成為信任的內容和依據的東西就必定是能夠統一互信雙方的東西。由於統一隻可能源自同質事物或事物的同質性,所以,信任的內容和依據就是雙方所具有的“共同性”。我們不難發現,之所以有人格信任,是因為雙方一致認同的道德品質﹔之所以有關系信任,是因為雙方可能有著共同的血緣、利益、性情、愛好等﹔之所以有系統信任,是因為人們相信彼此會把共同的秩序和制度作為行事規則。一旦雙方在某種共同的基礎上建立了信任關系,那麼,信任共同體也就隨之而形成。

但是,完全意義上的信任關系還不止這些。因為“共同性”只是客觀的內容和依據,但信任這種心理形式顯然包含著對“共同性”的本質理解和精神認同,包含著對共同責任的承諾和擔當。換言之,在信任關系中存在著一種共同體精神,它是客觀“共同性”和主觀“共同性”的統一,是體現為共同意志的倫理精神。倫理精神一旦形成,“共同性”才真正成為主客觀統一的信任之依據。因此,不難看出,真正支撐信任關系的是倫理精神。正是倫理精神的存在,才使信任關系能夠抵御功利邏輯的侵蝕和消解。所以,培育倫理精神是重建社會信任的根基。

值得注意的是,強調倫理精神在信任重建中的重要作用,絕不等於可以將社會信任的重建僅僅寄望於精神層面,而是要把倫理精神的培育和法治建設、制度安排、組織設計等社會控制手段結合起來。尤其要重視包括企業、社會團體、教育機構、科研院所、俱樂部、社區以及家庭在內的各類共同體的良序建設和持續發展﹔要塑造並堅持作為底線原則的倫理精神,按照一定的倫理原則協調利益關系﹔要樹立敬重規則的意識,維護程序正義,養成按章辦事的行事習慣,等等。唯此,我們最終才能生活在一個相互信任的宜居社會之中。(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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